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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欽章謝仁棠李水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被告
霈樺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0號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謝 鈴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謝 仁 棠

      法   官 李 水 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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