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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О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葉榮郎吳俊螢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О號

原告
甲○○
原告
戊○○
原告
丙○○
原告
己○○
原告
丁○○
原告
辛○○○
原告
乙○○
被告
庚○○
被告
明慶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輝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一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洪 年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葉 榮 郎

                  法   官 吳 俊 螢

                  法   官 洪 志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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