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葉榮郎、吳俊螢、洪志賢
- 當事人甲○○、戊○○、丙○○、己○○、丁○○、辛○○○、乙○○、庚○○、明慶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О號 原 告 甲○○ 原 告 戊○○ 原 告 丙○○ 原 告 己○○ 原 告 丁○○ 原 告 辛○○○ 原 告 乙○○ 被 告 庚○○ 被 告 明慶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輝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一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葉 榮 郎 法 官 吳 俊 螢 法 官 洪 志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洪 年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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