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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О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О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銷燬之;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由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判決免刑確定。詎又基於個別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七月中旬某日起至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止,在彰化縣彰化市○○里○○路十四巷四號住處及彰化市三民市場朋友家中,連續利用注射針筒將海洛因摻入水中再施打入靜脈或皮下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以玻璃吸管燒烤吸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為三、四天施用一次。嗣於九十年一月十三日十五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與和平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注射針筒二支。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且被告於九十年一月十三日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附卷可稽,並有注射針筒二支扣案可證,足認被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次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由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判決免刑確定,有該判決書可憑,其於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核諸醫學常識,施用安非他命者,其排放之尿液無法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者,則可同時檢出安非他命與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被告於獲案時所採之尿液既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則被告應係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其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皆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自八十九年七月中旬起至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止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未據檢察官起訴,惟與檢察官起訴成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甫經強制戒治,仍再度施用毒品,惟犯後態度良好暨其施用毒品之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注射針筒二支,係被告所有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至公訴人認被告自八十二年間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中旬止,有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云云,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判決免刑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足憑,則被告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以前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為上開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惟與檢察官起訴成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另檢察官起訴被告自上開確定判決後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除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期間外,訊據被告則堅決否認其餘部份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此部份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惟與檢察官起訴成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永盛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法 官

法 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О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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