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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二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鄭永玉高文崇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二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村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嚴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0六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洪 年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高 文 崇

                  法   官 洪 志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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