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鉦昇工業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被 告 鉦昇工業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八0三四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三四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左 : 主 文 金鉦昇工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 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貳人,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貳 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鉦昇工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 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貳人,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甲○○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貳人, 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係設於彰化縣北斗鎮○○路○段六九號「金鉦昇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以下簡稱金鉦昇公司),明知雇主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不得 聘僱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而其夫甲○○係設於彰化縣埔心鄉○○○路二四號鉦 昇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鉦昇公司)之負責人亦明知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 人為他人工作,惟甲○○竟將於八十九年六月間由順東工業有限公司轉換至鉦昇 公司之泰籍勞工JAIYEN ARUN及TORKAEW NOORAT二名 交由金鉦昇公司之負責人乙○○,乙○○竟自八十九年七月間起,於其執行金鉦 昇公司業務時,未經許可,聘僱鉦昇公司依法申請聘僱之前開泰籍勞工二名,在 金鉦昇公司從事自行車零件組裝之工作,並按月支付薪資新台幣一萬五千八百四 十元。嗣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該二名泰籍勞工在金鉦昇公 司工作時,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檢察官自 動檢舉(被告甲○○及鉦昇、金鉦昇公司部分)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甲○○二人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泰籍勞工JA IYEN ARUN及TORKAEW NOORAT於警訊中證述情稱相符, 此外並有該二名外勞之攷勤表二張、外僑居留證、經濟部公司執照、居留外僑作 業外勞詳細資料等附卷可稽,是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金鉦昇公司、鉦昇公 司、乙○○、甲○○四人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 外國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三款定有明文。核被告乙○○所為,係違 反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科刑; 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 一項後段之規定科刑;被告金鉦昇、鉦昇公司之負責人乙○○、甲○○因執行業 務犯前開罪,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各對被告金鉦昇、鉦昇公司科 以罰金。爰審酌被告金鉦昇、鉦昇公司、乙○○、甲○○聘僱外籍勞工之情節、 動機、目的及渠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之刑,並就被告乙○ ○、甲○○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 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馨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錄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四、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 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 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