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部分應增列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参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內已載明扣案鑰匙一支沒收,而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部分漏未諭知沒收,為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