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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二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二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部分應增列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参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內已載明扣案鑰匙一支沒收,而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部分漏未諭知沒收,為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張 木 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洪 榮 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二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