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三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四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事實

一、甲○○(原名黃永南)曾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三月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三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於五年內復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同年七月十一日止,連續在彰化縣員林鎮綜合大樓廁所內等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中點火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甲○○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員林鎮○○里○○路○段五五四巷三六號為警查獲,經採取其尿液送驗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甲○○嗣經依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000號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為警查獲時所採尿液經送鑑定結果,確呈嗎啡陽性(海洛因進入人體經水解代謝之反應),此有彰化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份在卷可稽,是以被告確有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又被告曾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三月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一三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五年內又再因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000號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彰化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各一份附卷可參,是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已被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時間緊接,犯意概括,犯罪構成要件復相同,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查被告係自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同年七月十一日止,有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而公訴人僅就被告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提起公訴,該未經起訴之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部分,因被告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具有連續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起訴之效力及於全部,故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三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