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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李進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於偵查中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連續犯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其後因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故經本院先後裁定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及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訊問後,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張 木 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李 進 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