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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吳俊螢

  • 被告
    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許名宗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四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CD唱片伍佰柒拾貳張、如附表二所示之錄音帶捌拾捌捲均沒收 。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 度訴字第七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陸萬元,緩 刑五年確定,現仍在緩刑期內,猶不知儆惕,明知約二十餘歲、不詳年籍姓名、 綽號「阿正」之成年男子販賣之如附表所示之CD唱片及錄音帶,其中收錄之附 表各項所列之歌曲,係他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擅自重製滾石國際音樂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滾石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納公 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華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茂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藝百代公司 )、新力歌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博德曼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華公司)、環 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球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艾迴公司)、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魔岩公司)等公司所發行之著作 ,為侵害著作權之物,竟分別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中旬某日及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以每晚一千元之代價受僱於「阿正」,在彰化縣鹿港鎮○○路果菜市場夜市, 以每張CD唱片一百元、三張二百五十元,每捲錄音帶八十元、三捲二百元之價 格,販售而散布予不特定之顧客。嗣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二十一時許,為警會 同華特公司之代理人甲○○在上開地點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一所列之CD唱片 五百七十二張及附表二所列之錄音帶八十八捲。 二、案經滾石公司、華納公司、上華公司、福茂公司、科藝百代公司、新力公司、博 德曼公司、豐華公司、環球公司、艾迴公司、魔岩公司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 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如附表一、 二所示CD唱片及錄音帶均係侵害著作權之物等情,業經前揭告訴代理人甲○○ 在警訊中指訴甚詳,復有查獲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CD唱片共五百七十二張及 錄音帶八十八捲扣案足憑,且被告以每張CD唱片一百元、三張二百五十元,每 捲錄音帶八十元、三捲二百元之價格販售而散布予不特定之顧客,亦據被告供明 甚詳,其賣出之價額顯與市場行情相差過多,況被告甫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遭本院判刑,對販售錄音帶、CD唱片豈無更加注意謹慎之 理,故其應知前揭錄音帶、CD唱片係侵害著作權之物,此外並有彰化縣警察局 鹿港分局臨檢紀錄表附卷可稽及右揭扣押物可資佐證,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上開告訴人公司有告訴權之錄音帶、CD唱片所收入之歌曲,雖未見詞曲著作權 轉讓書或其他資料,以證明詞曲著作權讓有轉讓予其餘十二家告訴人公司,惟在 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者,推定為 該著作之著作人,此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名文,上揭告訴人公司遭重製 之錄音帶、CD唱片正版著作物,其封面均表明著作人為各該告訴人公司,有各 該正版錄音帶、CD唱片之封面附卷可按,故可推定各該告訴人公司有著作權, 況衡情各該公司若未先向詞曲著作人受讓取得著作權,在各該錄音帶、CD唱片 大量發行之際,恐先已淪為另案違反著作權之被告,是上開告訴人公司已受讓取 得詞曲之著作權,應可認定,渠依法得提出本件告訴,合先敘明。核被告所為, 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意圖營利交付侵害著作權 之物罪,其先後二次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犯行,時間緊接,所 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犯同法第九十四條之常業侵害著作權罪,然查所謂「常業」 ,必須以此維生,而無其他謀生之能力與實際無其他方法謀生之事實為前提條件 。若尚有其他謀生之方法及實際謀生之事實,則難論以竊盜為常業(參考最高法 院四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三四0號、七十年度臺上字第三四二四號、七十二年臺 上字第四一八五號、七十三年臺上字第三四八一號、七十七年臺上字第九六七號 判決),被告辯稱伊在家中經營麵攤維生,前開二度替「阿正」顧攤,係「阿正 」有事商請伊臨時幫忙,伊實非以販賣盜版錄音帶及雷射唱片維生等語;經查, 本件除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查獲被告及被告自承於同年十一月中旬某日有 擺攤販賣盜版錄音帶及雷射唱片外,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亦於他時有擺攤販賣 ,準此,被告單憑該二次之擺攤販賣盜版錄音帶及雷射唱片維生,恐無以為繼, 其所辯平日以麵攤維生,僅偶幫「阿正」顧攤一節,尚非全然無稽,既無積極證 據證明被告以販賣盜版錄音帶、CD唱片為常業,本件公訴意旨尚有未洽,應予 變更。被告與綽號「阿正」之男子就上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 以共犯。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違反著作權法前科,於緩刑期內不知自新、警惕復再 犯本件、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所生危害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一所 示之CD唱片五百七十二張、如附表二所示之錄音帶八十八捲均係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均依法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以:告於上開時、地所販賣之CD唱片及錄音帶中,有「王識賢專輯 」CD唱片一片及錄音帶四捲,所收錄之「難分難離」歌曲,及「台語排行榜」 CD唱片一片及錄音帶三捲,所收錄之「尚愛的人傷我最重」歌曲,係他人未經 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擅自重製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著作,為侵害著 作權之物,經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故認被告亦涉有著作權法第 九十四條之常業侵害著作權犯嫌,惟被告尚無積極證據足認為常業犯行,故認為 係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意圖營利交付侵害著作權之物 罪,有如前述;再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再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上開之罪,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以書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憑,原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惟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不另為 不受理之諭知,及上揭侵害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之CD唱片及錄音帶,亦 不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 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 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俊 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莊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附表一: ┌──┬────────┬──┬──────┬─────────┬───┐ │ │盜 版 C D │ │被侵害歌曲 │ │ │ │編號│ │片數│名 稱 │著作(發行)權人 │備 註│ │ │雷射唱片名稱 │ │ │ │ │ ├──┼────────┼──┼──────┼─────────┼───┤ │ │ │ │ │ │ │ │ 1 │錦繡 羅曼史等 │ 6 │一串心 │滾石國際音樂 │ │ │ │ │ 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2 │恩雅 雨過天晴等│ 4 │ONLY TIME │華納國際音樂 │ │ │ │ │ 3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李翊君 何日君再│ 2 │上了天 │上華國際企業 │ │ │ │ 來等 │ 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4 │范瑋琪 范范的世│ 3 │因為 │福茂唱片音樂 │ │ │ │ 界等 │ 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5 │那 英 心酸的浪│ 5 │出賣 │科藝百代股份 │ │ │ │ 漫等 │ 7 │ │有限公司 │ │ ├──┼────────┼──┼──────┼─────────┼───┤ │ 6 │瑞奇馬汀 先聲奪│ 8 │SHE BANGS │新力歌倫比亞音樂股││ │ │ 人等 │ 2 │ │份有限公司 │ │ ├──┼────────┼──┼──────┼─────────┼───┤ │ 7 │王開城 路燈等 │ 8 │路燈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 8 │ │ │ │ ├──┼────────┼──┼──────┼─────────┼───┤ │ │ │ │ │ │ │ │ 8 │費 翔 愛過你等│ 8 │愛過你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 │ │ │ │ 3 │ │司 │ │ ├──┼────────┼──┼──────┼─────────┼───┤ │ 9 │陳曉東 天亮說晚│ 3 │跑 │環球國際唱片 │ │ │ │ 安等 │ 3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0 │伍 佰 順流逆流│ 1 │衝衝衝 │魔岩唱片股份 │ │ │ 1 │ 等 │ 3 │ │有限公司 │ │ ├──┼────────┼──┼──────┼─────────┼───┤ │ 1 │濱崎步 以聲作責│ 7 │以聲作責 │艾迴股份有限 │ │ │ 1 │ 等 │ │ │公司 │ │ ├──┼────────┼──┼──────┼─────────┼───┤ │ 2 │國語流行金曲榜等│ 7 │一夜情 │豐華唱片股份 │ │ │ 1 │ │ 8 │ │有限公司 │ │ ├──┼────────┼──┼──────┼─────────┼───┤ 附表二: ┌──┬────────┬──┬──────┬─────────┬───┐ │ │ │ │被侵害歌曲 │ │ │ │編號│盜版錄音帶名稱 │卷數│名 稱 │著作(發行)權人 │備 註│ │ │ │ │ │ │ │ ├──┼────────┼──┼──────┼─────────┼───┤ │ 1 │黃品源 海浪等 │ 3 │海浪 │滾石國際音樂 │ │ │ │ │ 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2 │康康康樂隊等 │ 7 │快樂鳥日子 │博德曼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3 │王 菲 寓言等 │ 9 │香奈兒 │科藝百代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4 │李翊君 何日君再│ 9 │我會想你 │上華國際企業 │ │ │ │ 來等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5 │張惠妹 不顧一切│ 6 │一夜情 │豐華唱片股份 │ │ │ │ 等 │ │ │有限公司 │ │ ├──┼────────┼──┼──────┼─────────┼───┤ │ 6 │伍 佰 順流逆流│ 7 │稀微的風中 │魔岩唱片股份 │ │ │ │ 等 │ │ │有限公司 │ │ ├──┼────────┼──┼──────┼─────────┼───┤ │ 7 │陳曉東 天亮說晚│ 6 │跑 │環球國際唱片 │ │ │ │ 安等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8 │王力宏 永遠的第│ 7 │龍的傳人 │新力歌倫比亞音樂 │ │ │ │ 一天等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9 │鄭秀文 眉飛色舞│ 4 │眉飛色舞 │華納國際音樂 │ │ │ │ 等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0 │周 蕙 精選2等│ 5 │替身 │福茂唱片音樂 │ │ │ 1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 │港台巨星2000│ 5 │比我幸福 │環球國際唱片 │ │ │ 1 │排行榜8等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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