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七八八號),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查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本院認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之,合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彰化縣和美鎮○○路二五六號「亞佳堡網路資訊行」之負責人,其明知電腦程式著作「石器時代」遊戲軟體係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義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竟意圖出租供直接營利之使用,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間,未經華義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利用其取得之合法「石器時代」電腦程式遊戲軟體,在上開店內,擅自重製在其所有之電腦主機八台之硬碟內,並將前開每一灌錄有該軟體之硬碟與螢幕、鍵盤、滑鼠、喇叭等組成電腦設備一組,共計八組,連同另七組共十五組,擺設於前開店內,以會員每小時新台幣(下同)三十五元、非會員每小時四十元之代價,出租予不特定之顧客使用玩樂,以此方式侵害華義公司之著作權。嗣經華義公司代理人陳啟智發現,報警處理,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十六時十五分,為警在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含上述被告甲○○擅自重製該軟體在內之電腦設備十五組、石器時代遊戲軟體一套。案經華義公司訴請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偵辦。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嫌。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上開之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代理人莊俊傑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