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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九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石馨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九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八六號)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五月確定,二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甫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一)先於九十年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許,騎機車至彰化縣溪湖鎮○○路○段四四五號「永安鐘錶眼鏡行」,佯裝向該店老板丁○○○購買男用手錶,丁○○○乃拿三隻男用手錶供甲○○挑選,甲○○乃要求丁○○○再拿對錶中之女錶供其挑選,丁○○○即轉身拿女錶,甲○○即趁丁○○○轉身不及防備之際,搶奪丁○○○所有之男用手錶三隻,得手後即騎機車快速逃逸,並將搶得之男用手錶三隻予以變賣花用;(二)又於九十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許,至南投縣草屯鎮○○路六三七號「金瑞昌銀樓」,向該店店員乙○○佯裝欲購買金錶,乙○○即拿一隻金錶供甲○○挑選,甲○○即趁乙○○轉身不及防備之際,搶奪「金瑞昌銀樓」之金錶一隻並奪門而出,得手後即快速逃逸,並將搶得之金錶一隻予以變賣花用;(三)再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許,徒步至台中市○○路○段一四四號「金來旺銀樓」,向該店負責人丙○○佯裝欲購買金項鍊,丙○○即拿金項鍊(含金墜子一只)一條供甲○○挑選,甲○○拿該金項鍊觀看後,即趁丙○○不及防備之際,搶奪「金來旺銀樓」之金項鍊錶一條並奪門而出,得手後即快速逃逸。嗣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許,甲○○在南投縣名間鄉○○村○○路與華山街口,持有於金來旺銀樓所搶得之金項鍊(含墜子一只)一條,而為警查獲。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九八號)。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丁○○○、乙○○、戊○○、丙○○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及照片二幀在卷可稽,是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被告先後三次搶奪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查被告係於九十年二月九日、同年月十一日、同年月二十三日有連續搶奪之犯行,而公訴人僅就被告於九十年二月九日之搶奪犯行提起公訴,該未經起訴之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部分,因被告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具有連續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起訴之效力及於全部,故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查被告曾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五月確定,二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甫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所得利益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法院書記官 黃 意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法 官 石 馨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九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