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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八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葉榮郎高文崇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八號

原告
星達豐工業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張如虹 址同右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0二九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謝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葉 榮 郎

                  法   官 高 文 崇

                  法   官 葛 永 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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