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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五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余仕明陳連發廖國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多林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和美鎮○○路一九九號
法定代理人
陳水上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七三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且有證據資料尚未提出,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余 仕 明

                  法   官 陳 連 發

                  法   官 廖 國 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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