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2 分鐘讀完 全文 4,2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一二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高文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一二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調偵字第一三一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八九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併科罰金一萬元確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利用其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七日止,受僱於彰化縣田中鎮○○里○○路○段二七四號「三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裕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替三裕公司與客戶訂約並代收貨款之機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七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為八月)間起至同年九月間止,連續將如附表所示客戶於訂貨當月先行交付之貨款共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三千五百七十一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用以償還賭債。嗣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經三裕公司代表人乙○○察覺有異,另向客戶查詢貨款流向始得悉上情。

二、案經三裕公司代表人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三裕公司代表人乙○○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公司執照、客戶出具之確認書十八份、清單一紙、對帳單三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

二、查被告甲○於告訴人三裕公司內擔任業務員,平日負責替公司簽訂契約及收受貨款,對於代收之貨款具有業務上持有關係,竟恣意將之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所為多次侵占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八九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併科罰金一萬元確定,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予遞加其刑。爰審酌被告基於償還賭債之犯罪動機、手段、侵占金額之多寡、對於告訴人三裕公司所生危害之程度、被告犯罪後雖坦承犯行、惟迄今仍未清償告訴人損失之態度、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芙如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法院書記官 謝 文 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四 日

法 官 高 文 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客戶名稱     │   住                 址        │月份│ 金   額  │
├─────────┼────────────────┼──┼─────┤
│富晟製衣廠        │雲林縣元長鄉○○村○○街8-20號  │8月 │22,000    │
├─────────┼────────────────┼──┼─────┤
│東川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縣社頭鄉張厝村1巷235弄18號  │8月 │3,625     │
│                  │                                ├──┼─────┤
│                  │                                │9月 │3,040     │
├─────────┼────────────────┼──┼─────┤
│佳寶企業社        │雲林縣元長鄉西庄村1-12號        │8月 │2,048     │
│                  │                                ├──┼─────┤
│                  │                                │9月 │18,632    │
├─────────┼────────────────┼──┼─────┤
│新德製廠          │雲林縣北港鎮○○路97號          │7月 │11,000    │
├─────────┼────────────────┼──┼─────┤
│新有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縣田中鎮○○里○○路182號   │9月 │8,600     │
│                  │                                │    │          │
├─────────┼────────────────┼──┼─────┤
│雁揚企業社        │雲林縣斗南鎮○○里○○路15-3號1F│9月 │2,700     │
├─────────┼────────────────┼──┼─────┤
│桃太郎實業有限公司│彰化縣社頭鄉○○路39號          │9月 │13,860    │
├─────────┼────────────────┼──┼─────┤
│李玉燕            │嘉義市○○街24號                │9月 │46,720    │
├─────────┼────────────────┼──┼─────┤
│盟新企業社        │彰化縣員林鎮○○里○○街333巷9號│9月 │4,095     │
├─────────┼────────────────┼──┼─────┤
│宇昌製衣廠        │彰化縣田尾鄉○○村○○路58號    │8月 │42,730    │
│                  │                                │9月 │          │
├─────────┼────────────────┼──┼─────┤
│通寶製衣(股)公司  │彰化縣田中鎮○○路○段484巷20號 │9月 │5,720     │
├─────────┼────────────────┼──┼─────┤
│佳美製衣廠        │雲林縣北港鎮劉厝里69-6號        │9月 │27,268    │
├─────────┼────────────────┼──┼─────┤
│五昌成衣廠        │雲林縣土庫鎮○○路13號          │8月 │26,098    │
├─────────┼────────────────┼──┼─────┤
│東林企業社        │彰化縣秀水鄉陝西村埔南巷24號    │8月 │3,100     │
│                  │                                ├──┼─────┤
│                  │                                │9月 │4348      │
├─────────┼────────────────┼──┼─────┤
│億來製衣廠        │嘉義縣東石鄉港乾村146-6號       │    │40,950    │
├─────────┼────────────────┼──┼─────┤
│同利實業(股)公司  │彰化縣社頭鄉○○路○段393號     │9月 │4,337     │
├─────────┼────────────────┼──┼─────┤
│晟好寢具公司      │彰化縣伸港鄉○○村○○路32號    │9月 │2,700     │
├─────────┼────────────────┼──┼─────┤
│                  │                                │合計│293,571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