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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四號

竊佔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四號

自訴人
甲○○
被告
穩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生

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否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法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可循。

二、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穩全股份有限公司竊佔其祖父之土地,然查被告穩全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在刑事訴訟程序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爰依首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施惠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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