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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廖國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號

自訴人
啟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新化鎮○○路七六號
代表人
乙○○
代理人
蔡昆安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係彰化縣花壇鄉○○村○○街十九號立緻貿易有限公司(下簡稱立緻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該公司之資金不足,即將倒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向自訴人偽稱訂購C一○○○B呢波龍共一萬片,並囑自訴人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將貨送到立緻公司,自訴人不疑有他,即按期將貨送達,適被告不在,無從銀貨兩訖,先將貨交其主管簽收,詎自訴人於同年十二月三日前往立緻公司收取貨款時,被告已不知去向,自訴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惟查被告於九十年六月間設立立緻公司後,即與其公司之經理陳瑞隆及職員林卉榕等,自同年八月中旬起,先後以購物為由,涉嫌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業經告訴人莊榮舟、廖坤洲、張陳錦純、趙文英、蔡如振、趙雅玲、周洽輝及國賓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自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起,陸續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並經該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他字第一七五八號、第一八四八號、第一八七八號、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六二四號及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五七號、第二九七二號、第二九七三號、第三0七七號偵查在案,此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偵查卷查核屬實。本件自訴意旨所述被告詐欺取財之犯行,核與上開經檢察官偵查之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連續詐欺)或實質一罪(常業詐欺)之關係,屬同一案件。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訴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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