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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四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四七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有多次麻藥、搶奪、煙毒等前科,最後一次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因搶奪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並於九十年八月四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0五二號及八十九年毒聲字第二六七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0五四號及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四號,二次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思警惕,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分別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許,及同年七月三日上午八、九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埔心鄉○○村○○路○段二四五巷六十九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水中溶解,再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二次。嗣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十五時四十分許,在彰化縣埔心鄉○○路○段許家莊洗車場前為警查獲,經採驗尿液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始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審中坦承不諱,且其被查獲後為警採集之尿液,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有該公司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第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紙在卷可按,被告之自白堪以採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0五二號及八十九年毒聲字第二六七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0五四號及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四號,二次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資料在卷足憑,顯係因施用毒品,經二次不起訴之處分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有施用毒品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並予敘明。被告先後二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前因搶奪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並於九十年八月四日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又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上午八、九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然此部分之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犯罪次數、施用之期間、動機、目的、方法、不知珍惜身體,犯罪所生危害,現於戒治處所戒治中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仁杰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①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②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③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于 淑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法 官 陳 秋 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四七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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