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玖拾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