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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林欽章石馨文謝仁棠

  • 原告
    乙○○
  • 被告
    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肇西交通有限公司 右一人法定 代理人   楊肇西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 法官 石 馨 文 法官 謝 仁 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于 淑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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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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