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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欽章石馨文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肇西交通有限公司
右一人法定
代理人   楊肇西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于 淑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

                       法官 石 馨 文

                       法官 謝 仁 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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