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康弼周
- 被告丙○○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三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事實攔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肆拾伍片均沒收。 事 實 一、丙○○明知「大富翁四」、「明星志願二」、「軒轅劍三」、「霹靂奇俠傳」、 「軒轅劍三外傳─天之狼」、「軒轅劍三─雲和山的彼端」及「軒轅伏魔錄」等 電腦遊戲軟體為甲○○○○份有限公司所擁有著作權之著作物;「神雕俠侶」、 「三國演義三」、「破碎虛空」、「仙狐奇緣」、「新倚天屠龍記」及「新蜀山 劍俠傳」等電腦遊戲軟體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著作權之著作物;「新神 雕俠侶」及「日劫」則分別為乙○○○○份有限公司及和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擁 有著作權之電腦遊戲軟體,竟未經上開著作權人公司之許可,意圖營利且基於概 括犯意,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間起,向黃育仁及楊志偉(所涉違反著作 權法部分被害人公司均未告訴)分別以每片新台幣(下同)四十元價格陸續購入 上開重製遊戲光碟,再以每片五十元之價格販賣予其任職金豐機械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同事約十人,共獲利四、五千元。嗣為警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下午十五時 十分,持搜索票在丙○○位於彰化縣彰化市石牌里石牌莊五十四號居處查獲,並 扣得仿冒遊戲光碟「大富翁四」三片、「明星志願二」二片、「軒轅劍三」四片 、「霹靂奇俠傳」三片、「軒轅劍三外傳─天之狼」四片、「軒轅劍三─雲和山 的彼端」四片、「軒轅伏魔錄」二片、「神雕俠侶」二片、「三國演義三」二片 、「破碎虛空」四片、「仙狐奇緣」四片、「新倚天屠龍記」三片、「新蜀山劍 俠傳」三片、「新神雕俠侶」三片及「日劫」二片,共計四十五片。 二、案經大宇、智冠、昱泉、和仲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 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開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訊時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公司之共同告訴代理人陳文銓於警訊及偵查中所證述之被害情節悉相吻合 ,並有上開盜版遊戲光碟共計四十五片扣案及上開著作物著作權執照影本附卷可 稽。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而觸犯同法第九十三條 第三款之罪。被告所為上開數販賣盜版光碟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 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 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方法、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扣 案如事實攔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四十五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法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 弼 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詹 國 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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