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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判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李水源
  • 法定代理人
    向富鈿

  • 原告
    富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未○○辰○○寅○○申○○卯○○己○○乙○○甲○○丑○○午○○辛○○子○○巳○○壬○○癸○○庚○○丁○○丙○○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判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富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富鈿 代 理 人 鄭秀珠律師 被   告 未○○ 女 六 被   告 辰○○ 女 三 被   告 寅○○ 男 五 被   告 申○○ 男 三 被   告 卯○○ 男 四 被   告 己○○ 男 四 被   告 乙○○ 男 二 被   告 甲○○ 男 四 被   告 丑○○ 女 四 被   告 午○○ 女 三 被   告 辛○○ 男 六 被   告 子○○ 男 七 被   告 巳○○ 女 三 被   告 壬○○ 男 三 被   告 癸○○ 男 四 被   告 庚○○ 女 三 被   告 丁○○ 女 四 被   告 丙○○ 男 四 被   告 戊○○ 女 六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因聲請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 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茲查其等犯罪是否成立,應以另案被告朱建興觸犯之偽造文 書等罪是否成立,若成立該罪,其與上開被告等人間,就該偽造文書等罪有無另行成 立共犯為斷,而該案業經起訴繫屬於本院,故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之 意旨,為免二案判決之結果歧異,於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本件之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水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廖 建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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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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