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判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判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富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富鈿 代 理 人 鄭秀珠律師 被 告 未○○ 女 六 被 告 辰○○ 女 三 被 告 寅○○ 男 五 被 告 申○○ 男 三 被 告 卯○○ 男 四 被 告 己○○ 男 四 被 告 乙○○ 男 二 被 告 甲○○ 男 四 被 告 丑○○ 女 四 被 告 午○○ 女 三 被 告 辛○○ 男 六 被 告 子○○ 男 七 被 告 巳○○ 女 三 被 告 壬○○ 男 三 被 告 癸○○ 男 四 被 告 庚○○ 女 三 被 告 丁○○ 女 四 被 告 丙○○ 男 四 被 告 戊○○ 女 六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因聲請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駁回再議 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茲查其等犯罪是否成立,應以另案被告朱建興觸犯之偽造文 書等罪是否成立,若成立該罪,其與上開被告等人間,就該偽造文書等罪有無另行成 立共犯為斷,而該案業經起訴繫屬於本院,故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之 意旨,為免二案判決之結果歧異,於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本件之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水 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廖 建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