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佔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四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穩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生 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否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法 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 判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可循。 二、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穩全股份有限公司竊佔其祖父之土地,然查被告穩全股份有 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在刑事訴訟程序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 提起自訴,即有未合,爰依首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施惠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