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廖國佑
  •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告
    甲○○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號 自 訴 人 啟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新化鎮○○路七六號 代 表 人 乙○○ 代 理 人 蔡昆安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得 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 段及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係彰化縣花壇鄉○○村○○街十九號立緻貿易有限公司 (下簡稱立緻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該公司之資金不足,即將倒閉,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向自訴人偽稱訂購C一○○○B呢波龍共 一萬片,並囑自訴人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將貨送到立緻公司,自訴人不疑有他,即 按期將貨送達,適被告不在,無從銀貨兩訖,先將貨交其主管簽收,詎自訴人於 同年十二月三日前往立緻公司收取貨款時,被告已不知去向,自訴人始知受騙,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惟查被告於九十年六月間設立立緻公司後,即與其公司之經理陳瑞隆及職員林卉 榕等,自同年八月中旬起,先後以購物為由,涉嫌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業經告 訴人莊榮舟、廖坤洲、張陳錦純、趙文英、蔡如振、趙雅玲、周洽輝及國賓陶瓷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自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起,陸續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提出告訴,並經該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他字第一七五八號、第一八四八號、第一 八七八號、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六二四號及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五七號、第二九七 二號、第二九七三號、第三0七七號偵查在案,此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偵查卷查 核屬實。本件自訴意旨所述被告詐欺取財之犯行,核與上開經檢察官偵查之犯行 ,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連續詐欺)或實質一罪(常業詐欺)之關係,屬同一 案件。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訴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國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