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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三二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宋恭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三二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一號),經本院員林簡易庭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改用通常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事實

一、甲○○明知其係彰化縣政府員林鎮公所列管之七十年次役男,並列入彰化縣九十年第一八七一─一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指定其應於九十年四月三日,前往嘉義崎頂一五七旅駐地入營服役。員林鎮公所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派里幹事將該徵集令,送達至其彰化縣員林鎮○○里○○路○段六三○巷二八四號住處,由其祖母張賴芽簽收該徵集令後通知甲○○,其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未報到。

二、案經彰化縣政府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政府九十年五月九日九○彰府兵徵字第○八五四一○號函、員林鎮役男經徵集未到妨害兵役案件訪查紀錄及被告戶籍謄本、彰化縣政府九○彰府兵徵字第四六一四六號陸軍常備兵徵集令各一份附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前開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避免現役徵集罪。爰審酌被告前開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依同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併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無故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六條犯本條例之罪,處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法 官 宋 恭 良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三二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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