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四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宋恭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四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玖拾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YY<   年  >MM<   月  >DD<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宋 恭 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四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