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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吳俊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
蓬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萬興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八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法院書記官 莊 素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吳 俊 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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