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號
- 原告
- 蓬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萬興
- 訴訟代理人
- 施瑞章律師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八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