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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四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四號

被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戊○○
被告
己○○
被告
丙○○
原告
亞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盛
訴訟代理人
劉君毅律師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五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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