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
- 原告
- 步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岡山鎮○○路三四九之一號
- 法定代理人
- 郭國樑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九四號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所為聲明、事實及理由之陳述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宣判)在案。茲原告於同年三月十四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