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О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王義閔
- 當事人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二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О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二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手錶柒拾伍只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以在彰化縣福興鄉夜市擺攤販賣手錶為業,渠明知如附表二商標資料檢索 所示之商標圖樣,係瑞士商比雅給特公司等,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 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註冊證號詳附表二商標資料檢 索所示),核准使用於鐘錶類商品,目前均在專用期間內(專用期間詳附表二商 標資料檢索所示),仍基於販賣之概括犯意,意圖欺騙他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三 月初,在彰化縣福興鄉○○路夜市,向一真實年籍不詳綽號「阿偉」之成年男子 ,以每只新台幣(下同)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購入使用相同於附表二商標資 料檢索所示之商標圖樣之仿冒手錶八十只後,即連續在前揭夜市之攤位,以每只 八百元至二千五百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以賺取價差牟利。迄至九十二 年四月二十九日二十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開夜市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 仿冒上開商標手錶七十五只。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且有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十四紙及照片十一幀附卷可稽,復有仿冒前開商標之 手錶七十五只扣案足資佐證,而扣案之手錶七十五只,商品來源不明、非來自原 授權廠商,商品品質、製工均甚粗糙,使用材質、配件與原廠有異,欠缺原廠商 品保證書、標示吊牌、使用說明書及精緻包裝,價格與原廠相差懸殊,經瑞士鐘 錶同業公會臺灣聯絡處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無誤,亦有鑑定證明一紙附卷可憑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實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雖被告行為後,商 標法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處罰,已移置 第八十二條,惟修正後之商標法第九十四條復明定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後施行,是 本件仍依現行之商標法處斷)。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手錶之犯行,時間緊接, 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所得 利益、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手錶七十五只,均 係被告販賣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 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詹國立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扣案仿冒之手錶 編號 名 稱 數 量 商標專用權人 一 伯爵錶 八只 瑞士商比雅給特公司 二 萬國錶 三只 瑞士商IWC國際鐘錶公司 三 愛彼錶 三只 瑞士商奧德曼必固控股公司 四 香奈兒 一只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五 卡地亞 三只 荷蘭商卡地亞國際公司 六 登喜路 一只 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 七 萬寶龍 三只 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 八 固喜 三只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九 百達翡麗 一只 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 十 江斯丹頓 二只 瑞士商瓦希倫及康斯坦汀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 勞力士 四十只 瑞士商瑞士勞力士錶廠 十二 亞米茄 四只 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 浪琴錶 一只 瑞士商佛朗西龍隆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 豪雅錶 二只 瑞士商達格豪雅公司 共七十五只 附表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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