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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余仕明施坤樹黃玉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六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毒偵字第四六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假釋,至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移送強制戒治,嗣戒治期滿後,由檢察官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二七號、第一六二八號、第一六二九號、第一六三○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九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不起訴處分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公告生效)。惟甲○○仍不知悔改,又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許,在彰化縣員林鎮鎮○里○○路○段二巷九十號之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員林鎮○○路與大彰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七公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警方測得其尿液檢體呈現「嗎啡類陽性反應」之結果互合(按海洛因於人體代謝後會呈現嗎啡類之反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驗通知書,及該檢驗報告之姓名對照資料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淨重○、○七公克),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憑,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再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移送強制戒治,嗣戒治期滿後,由檢察官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六二七號、第一六二八號、第一六二九號、第一六三○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九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不起訴處分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公告生效等情,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料表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於強制戒治期滿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五年內再度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一級毒品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又查被告於八十五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假釋,至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等情,可參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執行卷宗(八十七年度執更字第一五二八號)查核屬實,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末審酌吸毒雖係自戕行為,惟對家庭及社會之負面影響甚大,且被告於強制戒治後不久,即再度施用毒品,顯見無禁絕毒品之決心,另參酌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末查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七公克),被告自承係其所有而為警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經立法院修正通過後,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經總統公布,新制就施用毒品案件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事訴追程序均有部分修正,惟該修正條文係自公布後六個月開始施行(參同條例第三十六條),故本件仍應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芙如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許 騰 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余 仕 明

法 官 施 坤 樹

法 官 黃 玉 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六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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