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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八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
辛○○
原告
庚○○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己○○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振能
被   告 壬○○
被   告 甲○○
被   告 易發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里市○○路一一二七號
代 表 人 張育維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二十九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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