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О號 原 告 乙○○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發萬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0六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