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八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八號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且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