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二九二號、九十一年 度偵緝字第五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 甲○○無罪。 事 實 一、丙○○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少連簡字第四七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緣丙○○係彰化縣彰化市○○里 ○○路○段五一六巷二弄十五號「鎰鋒美術有限公司」(下稱鎰鋒公司)負責人 ,與戊○○、丁○○夫婦結識多年,並經常向戊○○夫婦以票據調借現金週轉支 用。於民國八十八年間,鎰鋒公司財務狀況欠佳,自下游廠商收取之貨款票據數 量銳減,當時已無足夠之往來客票可供借款擔保。惟丙○○仍欲以擴張營業項目 之經營方式平衡收支,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四月 間起至同年七月間止,由其本人或委請不知情之其妻甲○○,持丙○○以不詳方 式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多張空頭支票(起訴書漏列附表),至戊○○夫婦位在彰 化縣彰化市○○路八十五巷二十五號住處,向戊○○、丁○○夫婦謊稱均屬下游 廠商生意往來之客票,連續向戊○○夫婦詐借現金。致戊○○、丁○○二人均陷 於錯誤,而由丁○○將戊○○於第七商業銀行民族分行所有帳號七三三六二0號 帳戶內之存款,自八十九年四月間起至同年七月,分別匯入甲○○設於第七商業 銀行民族分行之帳號七三九三八五號帳戶中,再由丙○○提領使用,合計丙○○ 共以此方式詐得現金新台幣(下同)七百七十萬八千六百八十元。嗣前揭空頭支 票到期後,經戊○○、丁○○持向金融機構提示,均因發票人存款不足及列為拒 絕往來戶為由紛遭退票,戊○○夫婦至此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二、案經戊○○委由丁○○訴請臺灣彰化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丙○○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時地持票向告訴人戊○○夫婦借款週轉等情固坦承不諱 ,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係乙○○將鎰鋒 公司貨物出售後,收款取得之客票,並非來路不明之空頭支票,伊係遭其他廠商 倒債欠款,財務週轉失靈,才會無法清償告訴人戊○○夫婦之借款債務,伊並無 詐騙之意云云。然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兼被害人丁○○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訴明確, 並有告訴人戊○○設於第七商業銀行帳戶之取款憑條及轉帳收入傳票各三十五 張、如附表所示之空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十三張、本票七張、以鎰鋒公司 名義簽發之支票五張、以被告甲○○名義簽發之支票二張附卷可稽。 (二)而被告丙○○持以向告訴人戊○○、被害人丁○○夫婦借款調現使用之如附表 所示支票,其各該帳戶開戶與列為拒絕往來戶日期亦如附表所載,有臺中商業 銀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中高雄字第三0二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一 年八月二十九日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苗栗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竹商銀 苗栗字第四三九-一號函、臺灣土地銀行烏日分行九十一年九月二日烏存字第 九一00一0四號函、合作金庫銀行松山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合金松山存 字第0九一000四二六九號函、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 日玉城東字第九一00六三0號函、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彰南屯字第一七七九號函、臺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南市三信 總字第三八五五號函、中興商業銀行富強分行九十一年九月九日(九十一)興 富字第三七九號函、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九一)華五存 字第二0五號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龍潭分行九十一年九月四日竹商銀龍潭字 第三七二-一號函、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九月九日(九一)慶 銀屯字第九0號函、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彰北桃字第二 二0六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博愛分行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九十一台企博愛 字第二一四四號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竹商銀中 壢字第五六二-一號函、第一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一北台 南字第三二一五號函、合作金庫銀行黎明分行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合金黎營字第 0九一000三二八0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大分行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 日九十一永大(覆)字第二二六九號函、中興商業銀行興中分行九十一年十月 三日(九一)興興事字第0五一號函及隨函檢附之各該開戶申請資料、印鑑卡 、退票紀錄等在卷為憑。則附表所示之支票多為發票人於銀行開戶並取得空白 票據使用後,即密集簽發對外支應,旋於短短數月間因存款不足紛遭金融機構 退票,且未能及時回補現金而列名拒絕往來戶,此與通常支票存款帳戶之往來 情形迥異,顯係簽發當時帳戶內即已長期短缺現金之空頭支票(即俗稱芭樂票 )無訛。 (三)雖被告丙○○辯稱:附表所示支票均為乙○○售貨後所收回之客票云云,然被 告丙○○先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上開客票係擔任業務 之乙○○(偵訊筆錄誤載為邱進東)收回的,並有讓乙○○抽成云云;其後於 本院訊問時又改稱:係將鎰鋒公司存貨委由廠商乙○○收取云云;迨本院向臺 中縣大雅鄉戶政事務所調取乙○○之口卡片供被告丙○○辨認後,被告丙○○ 於本院審理時竟翻稱:附表所示支票有部分係廠商寄送過來,有部分係伊自行 前往收取,也有業務人員收回的,也有向綽號「阿輝」之人換得之支票,伊不 清楚收回之支票是否為廠商自己簽發或他人所用之客票云云,對於扣案支票之 真正來源前後交代不一,已難認其所辯屬實。尤其被告丙○○接獲下游廠商交 付之支票,對於該等票據將來有無獲償可能性勢必極為重視,何以無從辨識是 否為下游廠商本身開立之支票或為輾轉取得之客票?何以交予告訴人戊○○調 現者均屬列為拒絕往來戶之空頭支票?顯見被告丙○○早已明知其交予告訴人 戊○○夫婦調借現金之支票,將來均無兌現之可能,否則被告丙○○自無多方 掩飾該等票據確切來源之必要。是其確有施用詐術之主觀犯意及客觀事實,至 為灼然。 (四)至於被告丙○○同因詐欺取財案件,遭南星塑膠有限公司提出告訴,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其罪嫌尚有未足,而於九十年十一月三 十日以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七五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份不起訴處分書在 卷可參。惟觀諸該案認定之事實及理由,係以被告丙○○自客戶收取帳款之支 票均遭退票,一時週轉不靈致未能清償欠債,顯與被告丙○○於本案中尚有積 極使用俗稱芭樂票之空頭支票,造成告訴人戊○○夫婦主觀上陷於錯誤之情形 迥然有別,尚無從僅因其先前所涉詐欺案件罪嫌不足獲不起訴處分,而謂被告 丙○○於本案中亦應為相同之認定,附此敘明。 綜上所陳,被告丙○○前揭所辯容有未洽,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 丙○○犯行至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所為多次 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 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而被告丙○○於 各次詐騙借款時,均向告訴人戊○○夫婦接洽,而由告訴代理人丁○○將告訴人 戊○○帳戶內之現金轉帳匯出,則被告丙○○所侵害之財產法益仍屬單一,並無 想像競合犯之適用,附此敘明。查被告丙○○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八十八年度少連簡字第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 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丙○○詐騙金額高達七百餘萬元,對於告訴人戊○○之財產法益造 成顯著危害,且被告丙○○事後亦未與告訴人協商處理借款債務,反而四處躲藏 避債,並分別於偵查及審理期間屢經傳喚、拘提未到,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及本院各自發布通緝後,始為警緝獲到案,並於偵審期間一再飾詞否認犯罪, 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足為取,並參以其犯罪目的、手段、具有高中肄業學歷之 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貳、被告甲○○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丙○○係夫妻關係,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九年四月至七月間,連續向告訴人戊○○夫婦稱欲擴大營 業,需調借現金,佯以如附表所示之不詳借票充作客票,共計詐得七百七十萬八 千六百八十元,並匯入被告甲○○於第七商業銀行民族分行所開設之帳戶內,因 認被告甲○○亦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 上字第八六號著有判例。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 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 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六0號判例足資遵 循。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右揭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代理人丁○○之指訴 ,且被告丙○○亦坦稱鎰鋒公司財務狀況欠佳,資力不足,並有附表所示之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為證,兼以被告甲○○與被告丙○○係夫妻關係,竟謊稱鎰鋒公司 需要擴大經營,而以借票充當客票向告訴人戊○○、告訴代理人丁○○調借現金 ,足徵被告甲○○亦有施用詐術借款等情,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甲○○堅決 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辯稱:當時係因被告丙○○執意要擴大經 營範圍,伊雖有出面向告訴代理人丁○○調現,但不知附表所示支票之真正來源 ,且伊將支票交予告訴代理人丁○○前,亦有向金融機構照會確認,當時亦未發 現有異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甲○○在鎰鋒公司內雖擔任帳務管理工作,但就附表所示空頭支票之真正 來源並非知悉,此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供述甚明,而依被告丙○○前揭 對於附表所示支票來源之供詞,亦未提及該等票據確由被告甲○○所經手收取 。即令被告丙○○、甲○○為夫妻關係,惟渠等二人就鎰鋒公司擴大經營範圍 一事意見不合,亦為被告二人於本院訊問時所是認,則被告甲○○既無從阻止 被告丙○○擴張營業,對於被告丙○○如何藉由此一營業計劃取得附表所示支 票,被告甲○○勢難詳加過問。是以被告甲○○縱有以上開支票向告訴人戊○ ○接洽借款之行為,亦難遽認其明知所持票據均屬日後必不獲兌現之空頭支票 。 (二)又鎰鋒公司當時確有將營業項目擴張及於便利商店之經營等情,已如前述,告 訴代理人丁○○亦陳明:被告丙○○曾於八十八年間向伊提出擴大營業之計劃 ,並因此提高借款額度等語。則鎰鋒公司擴大經營範圍既屬實情,被告甲○○ 於不知所持票據均屬空頭支票之情形下,以此緣由向告訴人戊○○夫婦接洽借 款,自難謂施用詐術。尤其告訴人戊○○、告訴代理人丁○○與被告二人間有 長期之資金週轉關係,對於鎰鋒公司內部現金不足而仰賴票據調現乙節甚為明 瞭,尚不能單憑鎰鋒公司財務槓桿策略操作失當,資金缺口擴大,即認被告甲 ○○蓄意詐騙得財。 (三)而鎰鋒公司及被告甲○○之支票存款帳戶,均係遲至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始列 為拒絕往來戶,有中華商業銀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八九)中銀彰字第一 0六號函、亞太商業銀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八九)亞彰字第二九九號函 、彰化縣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九十年一月十日(九0)彰五信合社第0三0 號函及所附退票紀錄存卷可按,是以被告甲○○及鎰鋒公司於八十九年四月至 七月間借款當時之資金運用雖非充裕,仍得勉強支應票款兌現,究非全無償債 能力。被告甲○○於鎰鋒公司尚未完全陷於無資力之財務窘境前,向告訴人戊 ○○夫婦商借現金應急,且未經被告丙○○告知該等調現票據之真正來源,其 主觀上應無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犯罪故意可言,此與被告丙○○刻意取得將來 必不獲兌現之空頭支票並積極予以行使之情形,自屬有別。另被告甲○○提供 帳戶供被告丙○○及鎰鋒公司使用,且出面為被告丙○○調借現金,非無可能 係顧及當時存在之夫妻情誼,並使公司業務經營得以延續,亦非可執此而謂被 告甲○○、丙○○間必有以空頭支票詐欺取財之犯罪謀議。 從而,被告甲○○辯稱並無詐欺取財犯意等語,應非子虛,尚值採信。公訴人遽 指其與被告丙○○共同涉犯詐欺取財罪嫌,容非允洽,無足為採。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前揭犯行,依「罪疑唯輕」之刑 事法原則,仍不能證明其犯罪,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就被告甲○○部分 諭知無罪之判決。 五、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並未到庭,且未能提出正當理由,但因審 理結果認被告甲○○應為無罪之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之規定,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 百零六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德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進 清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高 文 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謝 志 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支票號碼 │ 金 額 │ 開戶日 │拒絕往來日│ │ │ │ │ │ │ │ ├──────┼───────┼──────┼─────┼─────┼─────┤ │ 胡志良 │新竹國際商銀 │AA0000000 │197800 │89.3.8 │89.6.30 │ │ │苗栗分行 │ │ │ │ │ ├──────┼───────┼──────┼─────┼─────┼─────┤ │ 陳瑞昌 │中興商業銀行 │AQT0000000 │185760 │89.4.7 │89.8.11 │ │ │興中分行 │ │ │ │ │ ├──────┼───────┼──────┼─────┼─────┼─────┤ │ 廖永財 │臺中五信 │AC0000000 │176880 │89.2 │89.7.7 │ │ │南屯分行 │ │ │ │ │ ├──────┼───────┼──────┼─────┼─────┼─────┤ │ 洪雅玲 │臺灣土地銀行 │EK0000000 │213700 │89.1.17 │89.8.4 │ │ │烏日分行 │ │ │ │ │ ├──────┼───────┼──────┼─────┼─────┼─────┤ │綺麗企業有 │臺灣中小企銀 │AS0000000 │243200 │88.4.12 │89.8.18 │ │限公司 │博愛分行 │ │ │ │ │ ├──────┼───────┼──────┼─────┼─────┼─────┤ │綺麗企業有 │臺灣中小企銀 │AS0000000 │236200 │88.4.12 │89.8.18 │ │限公司 │博愛分行 │ │ │ │ │ ├──────┼───────┼──────┼─────┼─────┼─────┤ │ 彭淑鳳 │華南商業銀行 │DC0000000 │195000 │89.3.3 │89.7.13結 │ │ │五權分行 │ │ │ │清(註記為│ │ │ │ │ │ │冒名戶) │ ├──────┼───────┼──────┼─────┼─────┼─────┤ │ 潘啟榮 │慶豐商業銀行 │CF0000000 │189600 │89.1.6 │89.7.7 │ │ │草屯分行 │ │ │ │ │ ├──────┼───────┼──────┼─────┼─────┼─────┤ │萬世寶國際 │合作金庫銀行 │LH0000000 │126300 │89.1.27 │89.9.15 │ │有限公司 │松山支庫 │ │ │ │ │ ├──────┼───────┼──────┼─────┼─────┼─────┤ │神通資訊社 │第一商業銀行 │RA0000000 │237700 │89.3.7 │89.8.4 │ │ │北台南分行 │ │ │ │ │ ├──────┼───────┼──────┼─────┼─────┼─────┤ │ 王蓮臺 │臺中中小企銀 │KSSA0000000 │213200 │89.3.17 │89.7.7 │ │ │高雄分行 │ │ │ │ │ ├──────┼───────┼──────┼─────┼─────┼─────┤ │ 林修德 │玉山商業銀行 │AE0000000 │192300 │開戶日不詳│89.8.18 │ ││城東分行 │ │ │自89.7.16 │ │ │ │ │ │ │開始退票 │ │ ├──────┼───────┼──────┼─────┼─────┼─────┤ │ 方蓮水 │新竹國際商銀 │AA0000000 │192600 │89.1.28 │89.9.8 │ │ │龍潭分行 │ │ │ │ │ ├──────┼───────┼──────┼─────┼─────┼─────┤ │ 兵志祥 │中興商業銀行 │AB00000000 │208300 │89.2.2 │89.8.11 │ │ │富強分行 │ │ │ │ │ ├──────┼───────┼──────┼─────┼─────┼─────┤ │夆雄裝潢行 │新竹國際商銀 │AA0000000 │231500 │89.4.17 │89.8.18 │ │ │中壢分行 │ │ │ │ │ ├──────┼───────┼──────┼─────┼─────┼─────┤ │ 宋錫全 │彰化商業銀行│MA0000000 │186700 │89.2.2 │89.8.11 │ │ │南屯分行 │ │ │ │ │ ├──────┼───────┼──────┼─────┼─────┼─────┤ │ 黃明祥 │臺灣土地銀行 │EK0000000 │216400 │89.3.16 │89.9.8 │ │ │烏日分行 │ │ │ │ │ ├──────┼───────┼──────┼─────┼─────┼─────┤ │ 林振發 │臺灣中小企銀 │AT0000000 │195400 │89.4.6 │89.8.18 │ │ │東台南分行 │ │ │ │ │ ├──────┼───────┼──────┼─────┼─────┼─────┤ │ 達旺商行 │彰化商業銀行 │PG0000000 │165700 │89.5.23 │89.9.22 │ │ │北桃園分行 │ │ │ │ │ ├──────┼───────┼──────┼─────┼─────┼─────┤ │ 達旺商行 │彰化商業銀行 │PG0000000 │152800 │89.5.23 │89.9.22 │ │ │北桃園分行 │ │ │ │ │ ├──────┼───────┼──────┼─────┼─────┼─────┤ │震天建材行 │臺南三信 │0000000 │179200 │89.3.28 │89.9.8 │ │ │西門分社 │ │ │ │ │ ├──────┼───────┼──────┼─────┼─────┼─────┤ │ 郭利明 │臺灣中小企銀 │AT0000000 │182200 │89.4.24 │89.8.4 │ │ │東台南分行 │ │ │ │ │ ├──────┼───────┼──────┼─────┼─────┼─────┤ │ 張源軒 │臺灣中小企銀 │AU0000000 │187300 │89.2.19 │89.8.18 │ │ │永大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