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四九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四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明知「霹靂刀鋒」第一集至第八集影片,係中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龍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中龍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竟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在彰化縣和美鎮美寮夜市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霹靂刀鋒」第一集至第八集之盜版光碟各一片後,即於當日擅自重製「霹靂刀鋒」第一集至第八集光碟各一片,以此方式侵害中龍公司之前開著作財產權,嗣於同年月二十日中午十二時許,經警持搜索票至彰化縣和美鎮道○路六十八號搜索而查獲。案經告訴人中龍公司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中龍公司撤回其告訴,有刑事聲請狀乙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