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147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5558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又於八十二年間因毀損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一日確定。上開分別確定之二罪,嗣經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其係位設於彰化縣彰化市○○路三四五號之「金來來KTV酒店」、彰化縣彰化市○○路一八七號二樓之「天堂鳥KTV酒店」、彰化縣彰化市○○路○段一五三號二樓之「金歡喜企業社」(包括金歡喜視聽歌唱坊及金歡喜歌唱城)之實際負責人,從事視聽娛樂、特種飲食業之營業項目,為依法應負納稅義務之人。竟基於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四月間起,虛設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五二一巷十號一樓之「金氏商行」免稅商店,分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國運通公司)之職員蔡清峰、閻美金等人,佯稱上開「金來來KTV酒店」、「天堂鳥KTV酒店」、「金歡喜企業社」為「金氏商行」之連鎖店,而向中國信託銀行及美國運通公司申請設立特約商店之電子式刷卡機三台,並將三台刷卡機分別置於「金來來KTV酒店」、「天堂鳥KTV酒店」、「金歡喜企業社」內,連續供不特定客人刷卡消費,而藉虛設金氏商行免稅商店,以此詐術,連續逃漏營業稅,合計至八十九年十二月止,共逃漏營業稅二百八十萬六千九百八十五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核課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 二、證據名稱: (一)證人蔡清峰、閻美金、趙延壽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二)證人蔡帛芬、黃慶家、賴弘章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乙○○、劉鴻騰、巫國樑、賴燈煌、呂信成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中國信託銀行金氏商行商店基本資料、連鎖商店基本資料表及特約商店消費明細表。 (五)彰化縣稅捐稽徵處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函及所附資料。 (六)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彰化分局九十年四月十日、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函及所附資料。 (七)彰化縣政府政風室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函及所附資料。 (八)中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函及所附資料。 (九)金來來視聽歌唱坊八十八年六期營業稅繳款書。 (十)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函及所附資料。 (十一)彰化縣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 (十二)中國信託銀行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三月十九日、十二月二十二日函及所附資料。 (十三)美國運通公司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函及所附資料。 (十四)呂信成全戶戶籍明細表。 (十五)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函及所附資料。 (十六)被告自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