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二、二七六一 、二七六二、二七六三、三0七二、三五二八號)及移 第三五八九、三五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参月。又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参年,並應於刑之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参年,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 徒刑参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参年,扣案如附表貳所示 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因積欠友人債務,為清償上開欠款,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民 國八十八年十月間某日之白天,於附表壹編號一所示之地點,利用上址住宅大門 未鎖之機會(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附表壹編號一所示陳威超所有之財 物。 二、甲○○自九十一年十二月間起,因缺乏生活之資及遭地下錢莊催討債務,竟又另 行基於竊取他人所有物品變賣或將所竊得之信用卡盜刷購買金飾之為自己不法所 有意圖之常業竊盜犯意,先、後於附表壹編號二至七十九所示之時間,利用如附 表壹編號二至七十九所示地點之房屋大門、側門或後門未關之機會,自上開房屋 大門、側門或後門進入屋內(侵入住宅部分均未據告訴),徒手竊取如附表壹編 號二至七十九所示之王淑真等人之財物得逞後,將竊得財物變賣(其中竊得之行 動電話變賣與不知情之陳呈俊、王鐘瑩、陳鴻華等人,竊取之金飾則變賣與不知 情之蘇李阿梅、張愛卿、楊鳳枝等人)充為生活之資或償還地下錢莊欠款而恃犯 竊盜罪為生。甲○○並基於冒名刷用竊盜所得信用卡購買金飾之為自己不法所有 意圖之概括犯意:⑴先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許,攜帶其於附表壹編 號八所示之時間,竊得之王惠琴所有合作金庫信用卡一張(卡號:000000 0000000000號),偕同與之具有犯意聯絡之女友黃瓊慧(所涉偽造文 書等罪嫌,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以九 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七二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往曾紋輝所經營位於彰 化縣彰化市○○路五一0號之火盛銀樓,施用詐術,由黃瓊慧持用王惠琴之上開 信用卡一張,佯向曾紋輝表示欲購買金手鍊消費,並由黃瓊慧在消費金額新臺幣 (下同)五千元之簽帳單上偽簽「王惠琴」之署名(該簽帳單為一式二聯),偽 造完成該信用卡簽帳單後,交付與曾紋輝而主張係「王惠琴」簽認該帳款之意思 而加以行使,使曾紋輝誤認係真正持卡人刷卡消費,因陷於錯誤乃交付價值五千 元之金手鍊一條,足以生損害於合作金庫、曾紋輝、王惠琴。⑵甲○○復於竊得 附表壹編號二十九所示之吳仁和所有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號)後,基於承前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二年三月二日下午一時 五十二分許,獨自一人持往趙振祥所經營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一二八號之瑞 成銀樓,佯向該銀樓人員施富美表示欲購買金項鍊消費,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吳 仁和」之署名(該簽帳單為一式二聯),偽造完成該信用卡簽帳單後,交付與施 富美而主張係「吳仁和」簽認該帳款之意思而加以行使,使施富美誤認係真正持 卡人刷卡消費,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價值一萬四千元之金項鍊,足以生損害於花旗 銀行、趙振祥、施富美、吳仁和。⑶甲○○再基於承前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二年 三月二日下午二時四分許,獨自前往鄭禮瑩所經營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一五 六號全成銀樓,施用詐術,出示前開竊得之吳仁和所有花旗銀行信用卡一張,向 鄭禮瑩佯示要刷卡購買價值一萬九千零六十八元之金飾,惟於鄭禮瑩要求其出示 吳仁和之身分證件供以核對,甲○○乃向鄭禮瑩虛應陳稱欲至店外領取現款交易 而乘機離去,致未能得逞而未遂。嗣先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許,為警 在其位於彰化縣花壇壇鄉○○村○○街一四0巷十九號住處為警查獲;又分別因 其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十八、十九日、九十二年四月四、五、六日之警訊自白 而查悉上情,迄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當 庭諭知逮捕聲請本院羈押獲准。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暨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 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除否認伊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許, 與女友黃瓊慧一同前往曾紋輝所經營之火盛銀樓,以王惠琴所有合作金庫信用卡 一張刷卡購買金手鍊時,黃瓊慧係知情而為共犯一節以外,其餘則均坦承不諱, 並就上開否認部分辯稱:伊告知黃瓊慧上開信用卡係其向母親借用云云。惟查: (一)證人黃瓊慧於警訊時雖亦證稱:被告稱信用卡係其向母親王惠琴借用,叫 其代為在簽帳單上簽名,其不知係冒名偽簽云云,然衡以果被告上開辯解及證人 黃瓊慧前開證述為真,則黃瓊慧既認王惠琴信用卡係被告向其母親借用,則黃瓊 慧主觀上應認由被告自行在簽帳單上代為簽寫「王惠琴」之署名為已足,而無另 推由與「王惠琴」姓名屬性同為女性之黃瓊慧在簽帳單上簽名之理,足認被告上 開所辯及證人黃瓊慧之證述,尚無可信。(二)又雖附表壹編號三、三五、三六 、五四之被害人周許秀蓁、沈賜堂、洪英哲、王世充,於警訊時陳稱遭竊時間分 別為九十年十月間、九十年五月間、九十年九月間及九十年三月間,然被告堅決 供稱:伊於八十八年十月間某日,為附表壹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犯行後,一直到九 十一年十二月間,因為生活經濟困難,又遭地下錢莊逼債,才會再開始竊盜,上 開被害人供述之竊盜時間應屬有誤等語。徵以上開被害人周許秀蓁、沈賜堂、洪 英哲、王世充遭竊後,均未立即報警,且遲至被告為警查獲後,經由被告帶同前 至上開被害人住處查證時,始供述有失竊之情形,有上開被害人四人之警訊筆錄 在卷可憑,是被害人周許秀蓁、沈賜堂、洪英哲、王世充對於失竊時間,是否得 以清晰記憶指述,尚非無疑,被告就此部分竊盜之犯罪時間之供述,尚堪採信。 (三)再附表壹編號四四所示之被害人巫秀鳳於警訊時雖指陳失竊時房屋鐵窗有 遭破壞一節,惟被告堅詞否認有破壞上開房屋之鐵窗,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 被害人巫秀鳳上址房屋鐵窗確係被告行竊時所破壞,尚難逕以被害人於警訊時之 單一指陳,即率認被告有破壞鐵窗行竊之情事。(四)再按訴訟法係公法,告訴 乃公法上之意思表示,與私法行為迥然不同,自不得附加條件,附條件之告訴係 屬無效,應認為未經合法告訴,是以本件附表壹編號六二所示之被害人李檳宗於 警訊時所為之附條件告訴,其告訴之意思尚不確定,自難認為合法之告訴,附予 敘明。(五)復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 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 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五一O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為如附表壹編號二至七十九所示之 竊盜犯行多達七十八次,且被告自承竊盜所得之行動電話及金飾等物,係變賣供 以作為生活費用等情,足見其確係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六)另按信用卡之交易 過程,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由持卡人在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交易之 標的及金額,再由特約商店核對該信用卡之有效性及持卡人之同一性無訛後,特 約商店即將該簽帳單送交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轉知發卡機構撥款,故簽帳單具有 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交易契約書之性質,並具有持卡人經由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請求發卡機構撥款之請求書或指示文件之性質,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 文書(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九號判決參照)。又被告未經王惠琴 、吳仁和之同意,冒用渠等之名義,持用上開二人之合作金庫、花旗銀行信用卡 刷卡,並在簽帳單上冒簽署名後,行使交付與曾紋輝、施富美,向曾紋輝、趙振 祥所經營之金飾店佯購金飾,自足以生損害於合作金庫、花旗銀行、王惠琴、吳 仁和、曾紋輝、趙振祥、施富美等人甚明。(七)此外,復有如附表壹所示之被 害人陳威超、王淑真、周許秀蓁、黃麗容、林聰棋、李其忠、康珮��、王惠琴、 白生地、楊寶龍、沈沛汝、黃采柔、洪林淑華、陳林貴香、葉潘鑾、張萬花、曾 文義、黃朝彬、蘇文隆、王勝謀、王美珠、許李珠、黃昭俊、吳丞璿、李宗霖、 陳家豪、唐國閔、邱李玉、吳仁和、白燕萍、KHUMPHIN00 PRIN 、PHANMUENGCAHBOEN、PRAPHATSARANG KRU NGSRI、鄭林款、沈賜堂、洪英哲、林美麗、蔡月碧、陳佳群、沈榮在、黃 美玲、張柄興、柯潤筆、巫秀鳳、翁綉萍、潘素美、陳俊達、游麗秋、花松仁、 江六三、林黃桔、張麗環、王馨怡、王世充、許麗碧、曾梁玉鳳、黃文杰、葉呈 飛、林淑華、李永洲、黃銅鐘、李檳宗、黃梁秀鸞、王林銀杏、李瑞端、黃陳軟 、白健平、莊李須美、劉莊梅花、呂廖淑美、林博學、張沛琳、張佳靜、蘇壹舉 、章秀雄、李連環、莊證詔、劉柏村、曾紋輝、施富美、鄭禮瑩、證人章曾秀蘭 (為被害人沈沛汝之嫂嫂)、曾振琪(為被害人方連廷之員工)、張詠湶、陳呈 俊、王鐘瑩、陳鴻華、蘇李阿梅、張愛卿、楊鳳枝等人分別於警訊之指述、證述 、盜刷明細一覽表、電話使用人資料、行動電話呼叫器線上查詢作業各一件、贓 物認領保管單四張、簽帳單二紙、金飾買入登記簿四張及照片十四在卷可稽,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指附表壹編號一之部 分)、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指附表壹編號二至七十九之部分,公訴人 認被告上開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罪,容有未洽,起訴 法條應予變更)、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公訴人雖未敘及被告所為附表壹編號七十至七十九所示之竊盜犯行,惟上開部分 與公訴人起訴書所載附表壹編號二至六十九所示之竊盜犯行間,具有常業犯之實 質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附此敘明。又被告於九 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許,在曾紋輝經營之火盛銀樓,持用王惠琴之合作 金庫信用卡刷卡,並在簽帳單上冒名簽署「王惠琴」之署名,佯向曾紋輝購買五 千元金手鍊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之部分,與黃瓊慧具有犯意聯 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 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被告先後二次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及先、後三次之詐欺取財(二次既遂 、一次未遂)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 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論 以情節較重之一罪,就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部分,論以較重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常業竊盜、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 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常業竊盜罪處斷。被告所犯普通竊盜、常業竊盜二罪間,其犯罪時間相隔有 三年多之久,且被告於本院訊問、審理時迭次自承其為附表壹編號一所示之普通 竊盜犯行後,並沒有想過要再竊盜,係自九十一年十二月間因家裏經濟情況不好 ,且遭地下錢莊討債,才又開始竊盜,將所竊財物變賣後係供以作為家庭生活費 用等語,足認被告所為上開普通竊盜、常業竊盜二罪間,係屬各別起意之數罪關 係,公訴人認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容有誤會。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 罪之動機、目的均僅圖得一己之私利、如附表壹編號一所示普通竊盜犯行及如附 表壹編號二至七十九所示之常業竊盜手段、次數、竊取財物價值、對附表壹所示 被害人所生危害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所為附表壹編號二至七十九所示之常業竊盜 犯行,其竊盜次數高達七十八次,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矯正 其惡習。 三、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店方收執聯二張上偽造之「王惠琴」 、「吳仁和」署押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 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七四七號判例參照);又未扣案(無證據已滅失)如附表貳 編號三、四號所示信用卡簽帳單消費者收執聯共計二張,則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其上偽造之署押,已為上開簽帳單本體之一 部,故不再另行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七七○號判例參照 )。又被告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許為警查獲時,雖為警起獲行動電話 五支、手錶十四只及K金項鍊一條等物,然被告供稱其中ROVEN DINO 、DELVINA廠牌之手表各一只,係伊所有之物,其餘則係伊於附表壹所示 之竊盜犯行所竊得之物(惟係竊自何被害人已無從辨明)等語。是上開物品既非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亦非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上開竊取之物品 仍係被害人所有)或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三百二十 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 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雅 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 ┌──┬────┬─────┬───┬─────────────────┐ │編號│時 間 │地 點 │被害人│ 竊 取 財 物 │ ├──┼────┼─────┼───┼─────────────────┤ │一 │民國八十│彰化縣花壇│陳威超│現金新臺幣(下同)三千元硬幣、男用│ │ │八年十月│鄉白沙村菜│。 │手錶一支(價值約三千元)。 │ │ │間某日。│菜堂巷三號│ │ │ │ │ │。 │ │ │ ├──┼────┼─────┼───┼─────────────────┤ │二 │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王淑真│行動電話二支(諾基亞廠牌及摩托羅拉│ │ │一月下旬│鄉岩竹村聽│。 │廠牌各一支)、現金約三十元(硬幣)│ │ │某日下午│竹街三0五│ │。 │ │ │一時許。│巷十二號。│ │ │ ├──┼────┼─────┼───┼─────────────────┤ │三 │九十一年│彰化縣彰化│周許秀│隨身聽一台、書本十幾本(價值約二千│ │ │十二月某│市延平里埔│蓁。 │元)。 │ │ │日。 │南街二號。│ │ │ ├──┼────┼─────┼───┼─────────────────┤ │四 │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黃麗容│行動電話一支(摩托羅拉廠牌、v80│ │ │一月十八│鄉○○路三│。 │88型、序號:0000000000│ │ │日上午十│段一三二號│ │43175號)、充電器一個(價值共│ │ │時許。 │。 │ │約四千元)。 │ ├──┼────┼─────┼───┼─────────────────┤ │五 │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林聰棋│行動電話一支(諾基亞廠牌、3310│ │ │二月中旬│鄉白沙村彰│。 │型、序號:000000000000│ │ │下午一時│員路三段一│ │816號),價值約六千元。 │ │ │三十分許│四九巷十二│ │ │ │ │。 │號(工廠)│ │ │ │ │ │。 │ │ │ ├──┼────┼─────┼───┼─────────────────┤ │六 │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李其忠│行動電話二支(摩托羅拉廠牌A618│ │ │二月十九│鄉長沙村彰│。 │8型、T191型各一支,價值共約一│ │ │日下午十│員路二段八│ │萬五百元)、現金一千元(幣硬)。 │ │ │時許。 │六二號(中│ │ │ │ │ │心工業社)│ │ │ │ │ │。 │ │ │ ├──┼────┼─────┼───┼─────────────────┤ │七 │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康珮│行動電話一支(摩托羅拉廠牌,型號V│ │ │二月二十│市○○路六│。 │3688X型,序號:0000000│ │ │二日下午│六號。 │ │0000000號,價值約八千元)、│ │ │八時許。│ │ │皮包一只(內有駕照、行照、身分證各│ │ │ │ │ │一張、現金六百元。 │ ├──┼────┼─────┼───┼─────────────────┤ │八 │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王惠琴│女用皮包一只(內有提款卡、身分證、│ │ │二月二十│市延和里埔│。 │合作金庫信用卡、汽機車駕照各一張、│ │ │六日上午│內街四十號│ │現金四千元)。 │ │ │六、七時│。 │ │ │ │ │許。 │ │ │ │ ├──┼────┼─────┼───┼─────────────────┤ │九 │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白生地│金黃色手錶一只(廠牌AAIST,價│ │ │二月二十│市延和里埔│。 │值約三千元)、現金八百元。 │ │ │八日下午│內街二十六│ │ │ │ │三時許。│巷八十六號│ │ │ │ │ │。 │ │ │ ├──┼────┼─────┼───┼─────────────────┤ │十 │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楊寶龍│手錶一只(廠牌OSCAR,價值約 │ │ │三月二日│鄉○○路一│。 │二千元)、皮包一只(內有二百元)。│ │ │或三日下│段四二二號│ │ │ │ │午七時許│。 │ │ │ │ │。 │ │ │ │ ├──┼────┼─────┼───┼─────────────────┤ │十一│九十二年│彰化市延和│沈沛汝│現金三千元、黃金戒指一只。 │ │ │三月五日│里埔內街八│。 │ │ │ │上午八時│十六巷二號│ │ │ │ │許。 │。 │ │ │ ├──┼────┼─────┼───┼─────────────────┤ │十二│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黃采柔│行動電話一支(廠牌MOTOROLA│ │ │三月八日│市延和里大│。 │,P7689型,價值約三千元)。 │ │ │下午七時│埔路二七二│ │ │ │ │許。 │之三號(京│ │ │ │ │ │夏茶坊)。│ │ │ ├──┼────┼─────┼───┼─────────────────┤ │十三│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洪林淑│行動電話二支(廠牌MOTOROLA│ │ │三月九日│鄉三春村彰│華。 │,T189、T190型各一支,價值│ │ │下午二時│員路一段四│ │共約六千元)。 │ │ │許。 │七0巷十一│ │ │ │ │ │弄三十號。│ │ │ ├──┼────┼─────┼───┼─────────────────┤ │十四│九十一年│彰化縣花壇│陳林貴│現金二千元(紙鈔)、現金二百元(硬│ │ │一月十日│鄉白沙村溪│香。 │幣)、長壽香煙一條(價值約三百五十│ │ │上午十一│北街一0八│ │元)。 │ │ │時許。 │號。 │ │ │ ├──┼────┼─────┼───┼─────────────────┤ │十五│九十一年│彰化縣花壇│葉潘鑾│美金一百五十元(約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 │十二月二│鄉中口村中│。 │)、硬幣(外幣及新臺幣),共值約新│ │ │十日上午│北街十一號│ │臺幣五千二百元。 │ │ │五時許。│。 │ │ │ ├──┼────┼─────┼───┼─────────────────┤ │十六│九十一年│彰化縣花壇│張萬花│行動電話一支(廠牌NOKIA,價值│ │ │十日上午│嶺巷十三號│。 │約二千元)、現金新臺幣(下同)一百│ │ │十二月三│鄉岩竹村大│ │元。 │ │ │十二時許│ │ │ │ │ │。 │ │ │ │ ├──┼────┼─────┼───┼─────────────────┤ │十七│九十一年│彰化縣彰化│曾文義│行動電話一支(廠牌MOTOROLA│ │ │十二月三│市延和里埔│。 │,價值約一萬八千元)。 │ │ │十一日上│內街三七七│ │ │ │ │午六時許│號。 │ │ │ │ │。 │ │ │ │ ├──┼────┼─────┼───┼─────────────────┤ │十八│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黃朝彬│黑色長皮夾一只(內有三百元、台新銀│ │ │一月二十│鄉岩竹村虎│。 │行信用卡、身分證、汽機車駕照各一張│ │ │六日下午│山街九十三│ │)。 │ │ │三時許。│號。 │ │ │ ├──┼────┼─────┼───┼─────────────────┤ │十九│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蘇文隆│木製豬頭型狀撲滿一只(內有硬幣約二│ │ │一月三十│鄉南口村中│。 │千元)。 │ │ │一日下午│山路二段一│ │ │ │ │四時許。│五三號(佑│ │ │ │ │ │祥帆布行)│ │ │ ├──┼────┼─────┼───┼─────────────────┤ │二十│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王勝謀│行動電話一支(MOTOROLA廠牌│ │ │一月三十│鄉中庄村中│。 │,V66型,價值約六千元)。 │ │ │一日下午│山路一段六│ │ │ │ │八時許。│之二號(機│ │ │ │ │ │車行)。 │ │ │ ├──┼────┼─────┼───┼─────────────────┤ │二一│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王美珠│小皮包一只(價值約幣二百五十元,內│ │ │二月五日│市延和里大│。 │有身分證、硬幣約一百元)。 │ │ │上午十一│埔路七十七│ │ │ │ │時許。 │號。 │ │ │ ├──┼────┼─────┼───┼─────────────────┤ │二二│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許李珠│現金二千元(硬幣)、金項鍊一條(價│ │ │二月五日│鄉岩竹村大│。 │值約二萬元)。 │ │ │下午四時│嶺巷二二號│ │ │ │ │許。 │。 │ │ │ ├──┼────┼─────┼───┼─────────────────┤ │二三│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黃昭俊│現金約二千元(硬幣)。 │ │ │二月七日│鄉文德村文│。 │ │ │ │下午三時│德街七十八│ │ │ │ │許。 │號。 │ │ │ ├──┼────┼─────┼───┼─────────────────┤ │二四│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吳丞璿│現金約一千五百元(硬幣)。 │ │ │二月中旬│鄉南口村中│。 │ │ │ │某日。 │山路二段三│ │ │ │ │ │三六之二號│ │ │ │ │ │(埔里冰品 │ │ │ │ │ │店)。 │ │ │ ├──┼────┼─────┼───┼─────────────────┤ │二五│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李宗霖│現金八百五十元、戒指二只(價值共 │ │ │二月二十│市延和里大│。 │約二千五百元)。 │ │ │五日下午│埔路二三六│ │ │ │ │八時許。│號。 │ │ │ ├──┼────┼─────┼───┼─────────────────┤ │二六│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陳家豪│行動電話一支(BNQ廠牌,價值約 │ │ │二月二十│鄉岩竹村聽│。 │五千元)。 │ │ │七日下午│竹街三六二│ │ │ │ │三時許。│號。 │ │ │ ├──┼────┼─────┼───┼─────────────────┤ │二七│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唐國閔│現金約一百元(硬幣)。 │ │ │二月二十│鄉北口村中│。 │ │ │ │七日下午│山路二段七│ │ │ ││七時許。│二0號。 │ │ │ ├──┼────┼─────┼───┼─────────────────┤ │二八│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邱李玉│現金四千元、花壇鄉農會金融卡一張。│ │ │三月一日│鄉文德村彰│。 │ │ │ │下午三時│員路二段一│ │ │ │ │許。 │一三0巷十│ │ │ │ │ │九號。 │ │ │ ├──┼────┼─────┼───┼─────────────────┤ │二九│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吳仁和│現金九千元、花旗銀行信用卡、台新銀│ │ │三月二日│鄉岩竹村虎│。 │行信用卡、農會提款卡各一張。 │ │ │下午一時│山街六號。│ │ │ │ │五十分許│ │ │ │ │ │。 │ │ │ │ ├──┼────┼─────┼───┼─────────────────┤ │三十│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白燕萍│行動電話一支(易利信廠牌,價值約 │ │ │三月三日│市南瑤里中│。 │三千元)。 │ │ │下午三時│山路一段五│ │ │ │ │許。 │三0巷四五│ │ │ │ │ │號。 │ │ │ ├──┼────┼─────┼───┼─────────────────┤ │三一│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KHU│現金三千五百元、行動電話一支(國 │ │ │三月五日│市○○街三│MPH│際廠牌,價值約三千五百元)。 │ │ │上午十時│七七號(永│IN0│ │ │ │許。 │傑工業公司│0 P│ │ │ │ │)。 │RIN│ │ │ │ │ │(泰國│ │ │ │ │ │籍)。│ │ ├──┼────┼─────┼───┼─────────────────┤ │三二│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PHA│現金二百元。 │ │ │三月五日│市○○街三│NMU│ │ │ │上午十時│七七號(永│ENG│ │ │ │許。 │傑工業公司│ CA│ │ │ │ │)。 │HBO│ │ │ │ │ │EN(│ │ │ │ │ │泰國籍│ │ │ │ │ │)。 │ │ ├──┼────┼─────┼───┼─────────────────┤ │三三│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PRA│現金約三百元(硬幣)。 │ │ │三月五日│市○○街三│PHA│ │ │ │上午十時│七七號(永│TSA│ │ │ │二十幾分│傑工業公司│RAN│ │ │ │許。 │)。 │G K│ │ │ │ │ │RUN│ │ │ │ │ │GSR│ │ │ │ │ │I(泰│ │ │ │ │ │國籍)│ │ │ │ │ │。 │ │ ├──┼────┼─────┼───┼─────────────────┤ │三四│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鄭林款│現金約一千元(硬幣)。 │ │ │三月十日│鄉北口村中│。 │ │ │ │下午一時│山路二段六│ │ │ │ │許。 │七二號。 │ │ │ ├──┼────┼─────┼───┼─────────────────┤ │三五│九十一年│彰化縣花壇│沈賜堂│行動電話一支(NOKIA廠牌,33│ │ │十二月間│鄉白沙村菊│。 │10型、紅色,價值約四千元)。 │ │ │某日。 │中巷四七號│ │ │ │ │ │。 │ │ │ ├──┼────┼─────┼───┼─────────────────┤ │三六│九十一年│彰化縣花壇│洪英哲│行動電話一支。 │ │ │十二月間│鄉白沙村溪│。 │ │ │ │某日。 │北街一三二│ │ │ │ │ │號。 │ │ │ ├──┼────┼─────┼───┼─────────────────┤ │三七│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林美麗│行動電話一支、充電座一組、現金三百│ │ │一月七日│市延和里埔│。 │元。 │ │ │下午二時│內街一0六│ │ │ │ │三十分許│號。 │ │ │ │ │。 │ │ │ │ ├──┼────┼─────┼───┼─────────────────┤ │三八│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蔡月碧│行動電話一支(MOTOROLA廠牌│ │ │二月初某│鄉文德村彰│。 │,V2188型,序號:448952│ │ │日。 │員路二段九│ │000000000號,價值約一千九│ │ │ │一一號(麵│ │百元)。 │ │ │ │包工廠) │ │ │ ├──┼────┼─────┼───┼─────────────────┤ │三九│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陳佳群│現金一千二百元。 │ │ │二月八日│市花壇鄉長│。 │ │ │ │上午六時│沙村彰員路│ │ │ │ │許。 │二段六六六│ │ │ │ │ │號。 │ │ │ ├──┼────┼─────┼───┼─────────────────┤ │四十│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沈榮在│行動電話一支(飛利浦廠牌,價值約四│ │ │二月十七│市延和里大│。 │千元)。 │ │ │日下午六│埔路十四號│ │ │ │ │時許。 │。 │ │ │ ├──┼────┼─────┼───┼─────────────────┤ │四一│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黃美玲│行動電話一支(NOKIA廠牌,32│ │ │二月十九│鄉白沙村彰│。 │10型,序號00000000000│ │ │日下午五│員路三段一│ │6219號,價值約四千元)。 │ │ │時許。 │七六號(大│ │ │ │ │ │勝汽車修配│ │ │ │ │ │廠)。 │ │ │ ├──┼────┼─────┼───┼─────────────────┤ │四二│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張柄興│黃金戒指一只(價值約六千元)、現金│ │ │二月二十│市○○路二│。 │一百元(硬幣)。 │ │ │三日下午│段三五八號│ │ │ │ │二時許。│(宏興壓鑄│ │ │ │ │ │工業社)。│ │ │ ├──┼────┼─────┼───┼─────────────────┤ │四三│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柯潤筆│現金約八千元(硬幣)。 │ │ │二月二十│鄉三春村後│。 │ │ │ │三日下午│厝一巷七號│ │ │ │ │二時許。│。 │ │ │ ├──┼────┼─────┼───┼─────────────────┤ │四四│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巫秀鳳│現金約三百餘元(硬幣)、神像金牌三│ │ │二月二十│鄉文德村彰│。 │塊(約重五錢,價值約七千五百元)。│ │ │三日凌晨│員路三段四│ │ │ │ │。 │九六號(誠│ │ │ │ │ │奕金屬製品│ │ │ │ │ │公司)。 │ │ │ ├──┼────┼─────┼───┼─────────────────┤ │四五│九十二年│彰化縣和美│翁綉萍│行動電話一支(英達廠牌、OK WE│ │ │三月五日│鎮○○路七│。 │B166型、序號000000000│ │ │下午五時│四七號(文│ │262509號,價值約六千元)。 │ │ │許。 │龍汽車中古│ │ │ │ │ │商行)。 │ │ │ ├──┼────┼─────┼───┼─────────────────┤ │四六│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潘素美│女用小皮包一只(內有現金三千五百元│ │ │三月六日│市○○路六│。 │等物)。 │ │ │上午十時│二九號(家│ │ │ │ │許。 │庭理髮店)│ │ │ │ │ │。 │ │ │ ├──┼────┼─────┼───┼─────────────────┤ │四七│九十二年│彰化縣芬園│陳俊達│K金項鍊一條、玉鐲子一只、行動電話│ │ │三月二日│鄉圳乾村彰│。 │一支(SAGEM廠牌、818型,價│ │ │下午一時│南路二段一│ │值約一萬元)及銅板五十四元。 │ │ │許。 │一七號。 │ │ │ ├──┼────┼─────┼───┼─────────────────┤ │四八│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游麗秋│小錢包一只(內有現金二百元、鑰匙一│ │ │三月七日│鄉花壇村花│。 │串)。 │ │ │上午十時│壇街二四三│ │ │ │ │許。 │號(巧美小│ │ │ │ │ │吃店) │ │ │ ├──┼────┼─────┼───┼─────────────────┤ │四九│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花松仁│皮夾一只(價值約二百元,內有身分證│ │ │三月八日│鄉橋頭村彰│。 │、學生證各一張、現金八百元)。 │ │ │上午十時│員路二段一│ │ │ │ │許。 │一九號。 │ │ │ ├──┼────┼─────┼───┼─────────────────┤ │五十│九十二年│彰化縣員林│江六三│小皮包一只(內有現金八百元硬幣)。│ │ │三月九日│鎮鎮興里員│。 │ │ │ │上午某時│東路一段五│ │ │ │ │。 │三號。 │ │ │ ├──┼────┼─────┼───┼─────────────────┤ │五一│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林黃桔│現金一千三百元。 │ │ │三月十一│鄉橋頭村彰│。 │ │ │ │日上午。│員路二段一│ │ │ │ │ │九二號。 │ │ │ ├──┼────┼─────┼───┼─────────────────┤ │五二│九十二年│彰化縣員林│張麗環│行動電話一支(GVC廠牌、316型│ │ │三月十二│鎮浮圳里浮│。 │,價值約九百元)。 │ │ │日下午一│圳巷十三號│ │ │ │ │時許。 │。 │ │ │ ├──┼────┼─────┼───┼─────────────────┤ │五三│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王馨怡│撲滿一個(內有約一千元硬幣)、紀念│ │ │三月十四│鄉長春村彰│。 │幣一枚(價值約三千元)。 │ │ │日下午九│員路一段一│ │ │ │ │時許。 │九一巷八號│ │ │ │ │ │。 │ │ │ ├──┼────┼─────┼───┼─────────────────┤ │五四│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王世充│現金二千六百元(硬幣)。 │ │ │三月間某│鄉白沙村虎│。 │ │ │ │日。 │山街三九七│ │ │ │ │ │號(白沙鎖│ │ │ │ │ │匙刻印店)│ │ │ │ │ │。 │ │ │ ├──┼────┼─────┼───┼─────────────────┤ │五五│九十一年│彰化縣花壇│許麗碧│現金約七百元。 │ │ │十二月中│鄉白沙村大│。 │ │ │ │旬某日下│厝巷一三八│ │ │ │ │午三時許│號。 │ │ │ │ │。 │ │ │ │ ├──┼────┼─────┼───┼─────────────────┤ │五六│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曾梁玉│現金五百元(硬幣)。 │ │ │一月下旬│鄉白沙村菊│鳳。 │ │ │ │某日。 │中街七七巷│ │ │ │ │ │十七號。 │ │ │ ├──┼────┼─────┼───┼─────────────────┤ │五七│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黃文杰│行動電話一支(MOTOROLA廠牌│ │ │二月五日│鄉白沙村虎│。 │、938型,價值約五千八百元)、現│ │ │下午三時│山街三四六│ │金約二百元(硬幣)。 │ │ │許。 │號。 │ │ │ ├──┼────┼─────┼───┼─────────────────┤ │五八│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葉呈飛│行動電話二支(NOKIA廠牌331│ │ │一月三十│鄉○○街九│。 │0型及MOTOROLA廠牌CD92│ │ │一日下午│十八號。 │ │8型各一支)。 │ │ │下午一時│ │ │ │ │ │十五分許│ │ │ │ │ │。 │ │ │ │ ├──┼────┼─────┼───┼─────────────────┤ │五九│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林淑華│現金三千六百元。 │ │ │三月二十│鄉南口村中│。 │ │ │ │一日下午│山路二段三│ │ │ │ │三時許。│六七號。 │ │ │ ├──┼────┼─────┼───┼─────────────────┤ │六十│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李水洲│現金八千元、人民幣八百元。 │ │ │三月二十│鄉金墩村金│。 │ │ │ │五日上午│福街三六巷│ │ │ │ │十一時許│四二號。 │ │ │ │ │。 │ │ │ │ ├──┼────┼─────┼───┼─────────────────┤ │六一│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黃銅鐘│黃金戒指一只、現金約三、四百元。 │ │ │三月二十│鄉花壇村番│。 │ │ │ │六日上午│花路六六巷│ │ │ │ │十一時許│十二號。 │ │ │ │ │。 │ │ │ │ ├──┼────┼─────┼───┼─────────────────┤ │六二│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李檳宗│長壽煙二、現金新 │ │ │三月間某│田巷八十二│。 │五包。 │ │ │日上午八│鄉長沙村禾│ │台幣一百八 │ │ │時許。 │號。 │ │十元。 │ ├──┼────┼─────┼───┼─────────────────┤ │六三│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黃梁秀│手提包一個、黃金戒指一只、鑲紅寶石│ │ │四月一日│鄉文德村溪│鸞。 │戒指一只、耳環一對及金額不詳之硬幣│ │ │上午十時│南街一三七│ │。 │ │ │許。 │巷九十七號│ │ │ │ │ │。 │ │ │ ├──┼────┼─────┼───┼─────────────────┤ │六四│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王林銀│現金一萬三千元。 │ │ │四月二日│鄉文德村福│杏。 │ │ │ │上午十時│德街一二八│ │ │ │ │四十分許│號。 │ │ │ │ │。 │ │ │ │ ├──┼────┼─────┼───┼─────────────────┤ │六五│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李瑞端│現金約二百元。 │ │ │四月二日│鄉劉厝村明│。 │ │ │ │上午十一│德街四二二│ │ │ │ │時許。 │號。 │ │ │ ├──┼────┼─────┼───┼─────────────────┤ │六六│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黃陳軟│小皮包一只(內有現金一百多元及重約│ │ │四月二日│鄉長沙村禾│。 │二錢之黃金戒指一只)。 │ │ │上午十一│田巷二一八│ │ │ │ │時三十分│弄一號。 │ │ │ │ │許。 │ │ │ │ ├──┼────┼─────┼───┼─────────────────┤ │六七│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白健平│諾基亞廠牌之行動電話一支(價值約二│ │ │四月二日│鄉劉厝村明│。 │千元)。 │ │ │下午一時│雅街二十二│ │ │ │ │許。 │號。 │ │ │ ├──┼────┼─────┼───┼─────────────────┤ │六八│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莊李須│行動電話二支(NOKIA廠牌、MO│ │ │三月下旬│鄉南口村中│美。 │TOROLA廠牌各一支)、黑色小皮│ │ │某日中午│山路二段十│ │包一只(內有現金約二千餘元)。 │ │ │十二時許│七號。 │ │ │ │ │。 │ │ │ │ ├──┼────┼─────┼───┼─────────────────┤ │六九│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劉莊梅│現金一千元。 │ │ │三月二十│鄉南口村中│花。 │ │ │ │八日上午│山路二段四│ │ │ │ │十時許。│六六號。 │ │ │ ├──┼────┼─────┼───┼─────────────────┤ │七十│九十二年│彰化縣大村│呂廖淑│現金約三千元。 │ │ │二月中旬│鄉茄苳村茄│美。 │ │ │ │某日下午│苳路二段一│ │ │ │ │二時許。│六八號。 │ │ │ ├──┼────┼─────┼───┼─────────────────┤ │七一│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林博學│現金約三、四百元。 │ │ │三月中旬│鄉崙雅村彰│。 │ │ │ │某日上午│花路三十九│ │ │ │ │十時許。│號。 │ │ │ ├──┼────┼─────┼───┼─────────────────┤ │七二│九十二年│彰化縣大村│張沛琳│現金約七千元。 │ │ │三月二十│鄉茄苳村茄│。 │ │ │ │日下午一│苳路二段一│ │ │ │ │時許。 │七六號。 │ │ │ ├──┼────┼─────┼───┼─────────────────┤ │七三│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張佳靜│現金約二千元(硬幣)、行動電話一支│ │ │三月間某│鄉劉厝村明│。 │(MOTOROLA廠牌、T190型│ │ │日上午九│德街二八0│ │,價值約四千元)。 │ │ │時許。 │號。 │ │ │ ├──┼────┼─────┼───┼─────────────────┤ │七四│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蘇壹舉│現金一千元。 │ │ │三月間某│鄉崙雅村明│。 │ │ │ │日下午三│雅街一五六│ │ │ │ │時許。 │巷七十八號│ │ │ │ │ │。 │ │ │ ├──┼────┼─────┼───┼─────────────────┤ │七五│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方連廷│行動電話一支(M0TOROLA廠牌│ │ │二月初某│市○○路四│。 │,價值約五千元)、現金約三百元(硬│ │ │日。 │七六巷二十│ │幣)。 │ │ │ │三號。(工│ │ │ │ │ │廠) │ │ │ ├──┼────┼─────┼───┼─────────────────┤ │七六│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章秀雄│現金約三千元。 │ │ │三月初某│市延和里埔│。 │ │ │ │日。 │內街一六六│ │ │ │ │ │巷四號。 │ │ │ ├──┼────┼─────┼───┼─────────────────┤ │七七│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李連環│現金約一千元(硬幣)。 │ │ │三月中旬│鄉灣雅村榮│。 │ │ │ │某日。 │興路二五一│ │ │ │ │ │巷十七號。│ │ │ ├──┼────┼─────┼───┼─────────────────┤ │七八│九十二年│彰化縣彰化│莊證詔│現金約七千元(硬幣)。 │ │ │三月下旬│市南美里崙│。 │ │ │ │某日。 │美路五四一│ │ │ │ │ │巷二號。 │ │ │ ├──┼────┼─────┼───┼─────────────────┤ │七九│九十二年│彰化縣花壇│劉柏村│現金約一萬八千元。 │ │ │四月上旬│鄉劉厝村明│。 │ │ │ │某日中午│德街四七0│ │ │ │ │。 │巷十二號。│ │ │ └──┴────┴─────┴───┴─────────────────┘ 附表貳: 一、王惠琴合作金庫信用卡簽帳單店方收執聯一張上偽造之「王惠琴」署押一枚(該 簽帳單為一式二聯)─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二號案卷第二十七頁。 二、吳仁和花旗銀行信用卡簽帳單店方收執聯一張上偽造之「吳仁和」署押一枚(該 簽帳單為一式二聯)─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二號案卷第二十七頁。 三、如附表貳編號一所示簽帳單消費者收執聯一張。 四、如附表貳編號二所示簽帳單消費者收執聯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