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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秋錦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愛股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律師

        蘇哲科律師

        盧永和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七三六號、第五六二九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五號、第一八九七號、第一九0一號、第一九八八號、第二一五二號、第四三九0號、偵緝字第一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 判 長 葉 榮 郎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施 惠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陳 秋 錦

法 官 葛 永 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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