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愛股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朱元宏律師
蘇哲科律師
盧永和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七三六號、第五六二九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五號、第一八九七號、第一九0一號、第一九八八號、第二一五二號、第四三九0號、偵緝字第一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 判 長 葉 榮 郎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