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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六二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告
崇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崇鎮
被告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五百零四萬八百五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至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本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陳述:被告二人所經營之上虹行,向原告購買行動電話及配計五百零四萬八百五十元,並未清償,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方面:未作聲明及陳述。

理由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四一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爰依前開法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法院書記官 洪 年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洪 志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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