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九○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叁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