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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許雅婷

  • 當事人
    甲○○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五二六號) ,被告等於準備程序對檢察官起訴及移 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 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共同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 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設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四四六之二○號「榮欣禮品批發中心」之 負責人,乙○○則為該中心之店員,二人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分別為如附 表一所示各該公司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現均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並分別 使用在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且明知甲○○向不詳大陸廠商所購入之手錶等物品 ,係未得前開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竟 共同基於意圖販賣前開仿冒商品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間起,甲 ○○向該廠商購入使用相同於前開註冊商標之手錶等物後,旋自購入之日起,在 前開禮品批發中心內陳列,並以手錶新臺幣(下同)三百元至一千元、ドラえも ん商品十五元至一百二十元、HELLO KITTY商品三元至八十元之價格 供人選購,連續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十四時三十分許 ,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始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甲○○、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鑑定證明書一份、鑑定報告書二份; ㈢商標註冊資料十三張、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七份; ㈣查獲物品照片十張; ㈤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 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份。 三、查商標法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其中就「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由 原先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改列為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另「明知為前條商 品而販賣」之罰則亦由原先之第六十三條,改列為第八十二條,至刑度則無更異 ,經比較新舊法後在刑度上並無差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 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商標法處斷。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應依商標法 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 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 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 雅 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謝 秋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一: ┌───┬───────┬───────────┬────────┬─────────┐1 │編 號│商 標│商 標 專 用 權 人│專用期限(民國)│商品或服務名稱 │ ├───┼───────┼───────────┼────────┼─────────┤ │ 一 │ROLEX │瑞士商瑞士勞力士錶廠 │九十四年九月三十│錶、及其他計時器具│ │ │ │ │日 │ │ ├───┼───────┼───────────┼────────┼─────────┤ │ 二 │CARTIER│荷蘭商卡地亞國際公司 │一○○年七月十五│鐘錶及其組件 │ │ │ │ │日 │ │ ├───┼───────┼───────────┼────────┼─────────┤ │ 三 │GUCCI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一○○年六月三十│鐘錶及其組件 │ │ │ │ │日 │ │ ├───┼───────┼───────────┼────────┼─────────┤ │ 四 │OMEGA │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九十七年十二月三│鐘錶及其組件 │ │ │ │司 │十一日 │ │ ├───┼───────┼───────────┼────────┼─────────┤ │ 五 │PIAGET │瑞士商比雅給特公司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鐘、錶 │ │ │ │ │十一日 │ │ ├───┼───────┼───────────┼────────┼─────────┤ │ 六 │VACHERO│瑞士商瓦希倫及康斯坦汀│九十八年一月三十│鐘錶及其組件 │ │ │N CONST│股份有限公司 │一日 │ │ │ │ANTIN │ │ │ │ ├───┼───────┼───────────┼────────┼─────────┤ │ 七 │RADO │瑞士商雷達鐘錶有限公司│一○○年三月三十│各種錶及其零組件 │ │ │ │ │一日 │ │ ├───┼───────┼───────────┼────────┼─────────┤ │ 八 │PATEK P│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 │九十八年一月三十│鐘錶及其組件 │ │ │HILIPPE│ │一日 │ │ ├───┼───────┼───────────┼────────┼─────────┤ │ 九 │LONGINE│瑞士商佛朗西龍隆吉那鐘│九十五年六月三十│錶、錶盒、手錶、運│ │ │S │錶股份有限公司 │日 │動錶、測時錶、及其│ │ │ │ │ │零件部品、及應屬於│ │ │ │ │ │本類之其他商品 │ ├───┼───────┼───────────┼────────┼─────────┤ │ 十 │LK │日本商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八年二月十五│錶、鐘、碼錶及其零│ │ │ │ │日 │組件 │ ├───┼───────┼───────────┼────────┼─────────┤ │ 十一 │小叮噹ドラえも│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一○○年五月三十│草蓆、竹蓆、涼蓆、│ │ │ん,DORAE │ │一日 │蓆、壁紙、非紡織品│ │ │MON及圖 │ │ │之掛飾、運動用墊 │ ├───┼───────┼───────────┼────────┼─────────┤ │ 十二 │ドラえもん,D │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一○一年二月十五│鑰匙圈裝飾品等 │ │ │ORAEMON│ │日 │ │ │ │小叮噹及圖 │ │ │ │ ├───┼───────┼───────────┼────────┼─────────┤ │ 十三 │ドラえもん,D │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一○一年二月十五│毛巾被、太空被、被│ │ │ORAEMON│ │日 │單、床單、床罩等 │ │ │小叮噹及圖 │ │ │ │ ├───┼───────┼───────────┼────────┼─────────┤ │ 十四 │ドラえもん,D │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一○○年五月三十│圍巾、長圍巾等 │ │ │ORAEMON│ │一日 │ │ │ │小叮噹及圖 │ │ │ │ ├───┼───────┼───────────┼────────┼─────────┤ │ 十五 │ドラえもん,D │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一○一年二月十五│電子鐘、掛鐘等 │ │ │ORAEMON│ │日 │ │ │ │小叮噹及圖 │ │ │ │ ├───┼───────┼───────────┼────────┼─────────┤ │ 十六 │HELLO K│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十月三十│各種鐘錶及其組件;│ │ │ITTY │ │一日 │手錶 │ ├───┼───────┼───────────┼────────┼─────────┤ │ 十七 │HELLO K│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八年一月十五│貼紙等 │ │ │ITTY │ │日 │ │ └───┴───────┴───────────┴────────┴─────────┘ 附表二: ┌───┬───────┬───────────┐1 │編 號│名 稱│數 量│ ├───┼───────┼───────────┤ │ 一 │ROLEX手錶│三支 │ ├───┼───────┼───────────┤ │ 二 │CARIER手│一支 │ │ │錶 │ │ ├───┼───────┼───────────┤ │ 三 │GUCCI手錶│一支 │ ├───┼───────┼───────────┤ │ 四 │OMEGA手錶│二支 │ ├───┼───────┼───────────┤ │ 五 │PIAGET手│九支 │ │ │錶 │ │ ├───┼───────┼───────────┤ │ 六 │VACHERO│二十六支 │ │ │N CONST│ │ │ │ANTIN手錶│ │ ├───┼───────┼───────────┤ │ 七 │RADO手錶 │一支 │ ├───┼───────┼───────────┤ │ 八 │PATEK P│一支 │ │ │HILIPPE│ │ │ │手錶 │ │ ├───┼───────┼───────────┤ │ 九 │LONGINE│十九支 │ │ │S手錶 │ │ ├───┼───────┼───────────┤ │ 十 │LK手錶 │六支 │ ├───┼───────┼───────────┤ │ 十一 │小叮噹ドラえも│五十七件 │ │ │ん被子 │ │ ├───┼───────┼───────────┤ │ 十二 │小叮噹ドラえも│一百零一個 │ │ │ん鑰匙圈 │ │ ├───┼───────┼───────────┤ │ 十三 │小叮噹ドラえも│五個 │ │ │ん小時鐘 │ │ ├───┼───────┼───────────┤ │ 十四 │小叮噹ドラえも│一百七十六支 │ │ │ん手錶 │ │ ├───┼───────┼───────────┤ │ 十五 │小叮噹ドラえも│三十六件 │ │ │ん圍巾 │ │ ├───┼───────┼───────────┤ │ 十六 │小叮噹ドラえも│二百七十一個 │ │ │ん手機吊飾 │ │ ├───┼───────┼───────────┤ │ 十七 │HELLO K│十支 │ │ │ITTY手錶 │ │ ├───┼───────┼───────────┤ │ 十八 │HELLO K│八十六張 │ │ │ITTY貼紙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 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八十三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 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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