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六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六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一二號),經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左:
主文
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及電腦主機壹臺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分別為如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現均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並分別使用在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且明知其向不詳香港廠商所購入之手錶等物品,係未得前開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前開仿冒商品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分別以手錶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皮夾八百元至一千元之價格,向該廠商購入使用相同於前開註冊商標之手錶等物後,旋自購入之日起,在其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路二四○巷四六弄八號住處,利用其所有之電腦設備,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以「JOY─SHOP─CH2003」、「LY─GUCCI2003」帳號從事網路販賣,其方式乃由不特定買家進行網上競標,並於得標後,將價金匯入甲○○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甲○○再利用郵政掛號郵寄方式寄交貨物予買受人,而以每件約一千元至三千元不等之價格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九十三年一月十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為警在其前開住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及電腦主機一台。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鑑定證明書一份、路易威登產品鑑定意見書一份、香奈兒產品鑑定意見書一份;
㈢商標註冊資料三十張、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七份;
㈣YAHOO!奇摩拍賣網頁畫面資料四張;
㈤被告所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一份;
㈥掛號函件執據十二張;
㈦查獲現場照片十二張及查獲物品照片二十九張;
㈧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
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份。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刑法第五十六條定有明文,則當連續犯罪之際,遇法律有變更時,其一部涉及舊法,一部涉及新法者,即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八六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尚無法律變更比較問題。查本件被告係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購入仿冒商品起至查獲日即九十三年一月十日止連續販賣仿冒商品,其間商標法固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施行,然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逕依修正後之商標法論處,而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電腦主機一台為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1
│編 號│商 標│商 標 專 用 權 人│專用期限(民國)│商品或服務名稱 │
├───┼───────┼───────────┼────────┼─────────┤
│ 一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九十七年四月三十│鐘錶及其組件 │
│ │ │司 │日 │ │
├───┼───────┼───────────┼────────┼─────────┤
│ 二 │AP AUDE│瑞士商奧德曼必固控股公│一○二年七月三十│各鐘錶及計時儀器 │
│ │MARS PI│司 │一日 │ │
│ │GUET │ │ │ │
├───┼───────┼───────────┼────────┼─────────┤
│ 三 │LONGINE│瑞士商佛西龍隆吉那鐘錶│九十五年六月三十│錶、手錶 │
│ │S │股份有限公司 │日 │ │
├───┼───────┼───────────┼────────┼─────────┤
│ 四 │VACHERO│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九十八年一月三十│鐘錶及其組件 │
│ │N CONST│限公司 │一日 │ │
│ │ANTIN │ │ │ │
├───┼───────┼───────────┼────────┼─────────┤
│ 五 │PATEK P│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 │九十八年一月三十│鐘錶及其組件 │
│ │HILIPPE│ │一日 │ │
├───┼───────┼───────────┼────────┼─────────┤
│ 六 │CARTIER│荷蘭商卡地亞國際公司 │一○二年一月三十│錶及其他應屬本類之│
│ │ │ │一日 │一切商品 │
├───┼───────┼───────────┼────────┼─────────┤
│ 七 │BVLGARI│義大利商普魯嘉里公司 │九十九年十月三十│鐘錶 │
│ │ │ │一日 │ │
├───┼───────┼───────────┼────────┼─────────┤
│ 八 │OMEGA │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九十七年十二月三│錶及其組件 │
│ │ │司 │十一日 │ │
├───┼───────┼───────────┼────────┼─────────┤
│ 九 │IWC │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九十八年四月三十│鐘錶及其組件 │
│ │ │限公司 │日 │ │
├───┼───────┼───────────┼────────┼─────────┤
│ 十 │MONTBLA│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一○○年二月十五│鐘錶及其組件 │
│ │NC │ │日 │ │
├───┼───────┼───────────┼────────┼─────────┤
│ 十一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一○○年六月三十│鐘錶及其組件 │
│ │ │ │日 │ │
├───┼───────┼───────────┼────────┼─────────┤
│ 十二 │BREITLI│瑞士商布爾特靈公司 │九十四年六月十五│鐘錶及其組件 │
│ │NG │ │日 │ │
├───┼───────┼───────────┼────────┼─────────┤
│ 十三 │ROLEX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九十四年九月三十│錶 │
│ │ │ │日 │ │
├───┼───────┼───────────┼────────┼─────────┤
│ 十四 │LOUIS V│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九十七年四月三十│鐘錶及其組件 │
│ │UITTON │司 │日 │ │
├───┼───────┼───────────┼────────┼─────────┤
│ 十五 │JAEGER─│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九十九年八月三十│鐘錶及其組件 │
│ │LE COUL│限公司 │一日 │ │
│ │TRE │ │ │ │
├───┼───────┼───────────┼────────┼─────────┤
│ 十六 │DUNHILL│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九十八年七月十五│皮夾 │
│ │ │公司 │日 │ │
├───┼───────┼───────────┼────────┼─────────┤
│ 十七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九十六年八月三十│皮夾 │
│ │ │ │一日 │ │
├───┼───────┼───────────┼────────┼─────────┤
│ 十八 │MONTBLA│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一○○年三月三十│皮夾 │
│ │NC │ │一日 │ │
├───┼───────┼───────────┼────────┼─────────┤
│ 十九 │ST DUPO│法商都彭公司 │九十七年九月三十│皮夾 │
│ │NT │ │日 │ │
├───┼───────┼───────────┼────────┼─────────┤
│ 二十 │LV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一○○年二月二十│皮夾、手提箱袋 │
│ │ │司 │八日 │ │
├───┼───────┼───────────┼────────┼─────────┤
│二十一│CELINE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九十九年七月三十│皮夾 │
│ │ │ │一日 │ │
├───┼───────┼───────────┼────────┼─────────┤
│二十二│BURBERR│英商布拜里公司 │一○二年六月三十│皮包、手提包 │
│ │Y │ │日 │ │
└───┴───────┴───────────┴────────┴─────────┘
附表二:
┌───┬───────┬───────────┐1
│編 號│名 稱│數 量│
├───┼───────┼───────────┤
│ 一 │CHANEL手│五支 │
│ │錶 │ │
├───┼───────┼───────────┤
│ 二 │AP AUDE│一支 │
│ │MARS PI│ │
│ │GUET手錶 │ │
├───┼───────┼───────────┤
│ 三 │LONGINE│二支 │
│ │S手錶 │ │
├───┼───────┼───────────┤
│ 四 │VACHERO│四支 │
│ │N CONST│ │
│ │ANTIN手錶│ │
├───┼───────┼───────────┤
│ 五 │PATEK P│一支 │
│ │HILIPPE│ │
│ │手錶 │ │
├───┼───────┼───────────┤
│ 六 │CARTIER│三支 │
│ │手錶 │ │
├───┼───────┼───────────┤
│ 七 │BVLGARI│四支 │
│ │手錶 │ │
├───┼───────┼───────────┤
│ 八 │OMEGA手錶│五支 │
├───┼───────┼───────────┤
│ 九 │IWC手錶 │一支 │
├───┼───────┼───────────┤
│ 十 │MONTBLA│二支 │
│ │NC手錶 │ │
├───┼───────┼───────────┤
│ 十一 │GUCCI手錶│一支 │
├───┼───────┼───────────┤
│ 十二 │BREITLI│一支 │
│ │NG手錶 │ │
├───┼───────┼───────────┤
│ 十三 │ROLEX手錶│二支(起訴書附表漏載)│
├───┼───────┼───────────┤
│ 十四 │LOUIS V│九支 │
│ │UITTON手│ │
│ │錶 │ │
├───┼───────┼───────────┤
│ 十五 │JAEGER─┤一支 │
│ │LE COUL│ │
│ │TRE手錶 │ │
├───┼───────┼───────────┤
│ 十六 │DUNHILL│二個 │
│ │皮夾 │ │
├───┼───────┼───────────┤
│ 十七 │GUCCI皮夾│二個 │
├───┼───────┼───────────┤
│ 十八 │MONTBLA│四個 │
│ │NC皮夾 │ │
├───┼───────┼───────────┤
│ 十九 │ST DUPO│二個 │
│ │NT皮夾 │ │
├───┼───────┼───────────┤
│ 二十 │LV │皮夾一個 │
│ │ │皮包十二個 │
├───┼───────┼───────────┤
│二十一│CELINE皮│一個 │
│ │夾 │ │
├───┼───────┼───────────┤
│二十一│BURBERR│三個 │
│ │Y皮包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
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八十三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
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