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九五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九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丙○○
乙○○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發查偵字第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丙○○、乙○○共同竊盜,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丙○○、乙○○三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認罪而坦承犯行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