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李雅俐
- 被告乙○○○、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八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九 四二號)及移 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由普通庭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二0六號),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之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叁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壹、貳所示之VCD影音光碟片、CD音樂光碟片等著作物 ,係屬如附表壹、貳所示著作權人分別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非經 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未經授權之重製 物,詎因乏生活收入,竟意圖銷售,基於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未經授權 製作之重製物,並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起,向真實姓名 不詳、綽號「阿源」之成年男子,以VCD每片新臺幣(下同)二十五元之價格 、CD每片十八元之價格,買入如附表壹、貳所示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製作之重製 物,並在位於彰化縣溪湖鎮○○路之「西環夜市」內擺設攤位,放置廣告看板, 且在攤位上擺放供顧客將價金投入之「良心筒」二個,將前開盜版之VCD、C D以每片一百元、三片二百元、五片三百元之價格販售與不特定之人,而以此等 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上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重製物,以賺取差價謀利 ,每日約可賺得約二千餘元,並恃以為生而為常業。迄於九十三年四月十日下午 八時許,為警在其上開攤位查獲,並當場起獲其所有、如附表叁所示之物(其中 如附表叁編號一至四所示係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叁編號五所示則係因 本件犯罪所得之物)扣案。 二、案經如附表壹、貳所示之著作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一中隊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由如 附表壹編號一至二十二所示著作權人訴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移送併案審理,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並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經查:(一)如附表壹編號二十三所 示VCD影音光碟片及如附表貳編號十二所示之CD音樂光碟片,雖未據著作權 人提出告訴,但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且被告本案所犯之常業犯行,並非屬 於告訴乃論之罪,又我國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之後,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與「世界貿易組織」現有全體會 員已建立全面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基於國民待遇原則,「世界貿易組織」現有 全體會員之國民著作,依據上述規定,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同等保護。本案被告 犯罪時間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上開未據著作財產權人提出告訴之 盜版影音光碟及音樂光碟,非我國國人之創作部分,亦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 國之國民著作,而本案亦查無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至一百零六條之三所規 定排除保護之情形,被告未受許可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上開重製物,自 有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情事,再參酌被告以每片一百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上開 影音光碟及音樂光碟,其交易價格低於正版光碟之交易價格等情,上開影音光碟 及音樂光碟均屬盜版之光碟,應無疑義;而上開未據提出告訴之盜版光碟片,業 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載明,並列明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堪 認公訴人就被告販售此部分盜版光碟為常業之犯行已提起公訴。(二)又按刑法 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 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 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一○號判例意 旨參照),又刑法上之常業犯,祇須有賴某種犯罪為生活,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 已足,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亦不以專賴該犯罪為唯一生活依憑之必要, 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八年臺上字第二九一 六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以販賣如附表 編號壹、貳所示之盜版光碟為業而恃以為生,且觀諸扣案之盜版光碟片總數量高 達一千二百二十二片、種類繁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並供稱:伊在西環夜市擺 攤販賣,每日販賣所得約有二千餘元一語等情,其上揭販售盜版光碟之犯行已具 有一定之規模,行為具有反覆實施性,是被告顯有以販售之方式,而移轉所有所 權之方法散布該等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重製之盜版光碟維生之意思及事實,應屬 常業犯無疑。(三)此外,復有告訴代理人丙○○、甲○○、張琮涪、李宗生等 人分別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指訴、鑑識報告、證明書、CD封面等著作權證明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現場照片四幀在卷可稽,並有被告所有、如附表 叁所示之物(其中如附表叁編號一至四所示係被告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如附 表叁編號五所示則係被告因犯本件犯罪所得之現金)扣案可佐,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三日起施 行,被告所為原係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第一項之以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權 為常業罪,而依據上開修正後之著作權法,已將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一、二、三項有關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原有依據有無意圖營利,而異其處罰 規定),統一修正為「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亦即不再區分有無意圖營利及重製物是否光碟),至於著 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則未經修正變更(亦即刑罰並未變更,實質上 僅有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就被告所犯,無論依據修正前後之著作權法規定, 既均有構成犯罪,且其刑罰規定並無變更,則依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加以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現行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 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以「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之重製物 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所為係 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連續犯,容有誤會,且業經蒞庭檢察 官於本院九十四年二月三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當庭更正起訴事實及所犯法條為現 行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以犯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為常業)之 罪,本院自毋庸再行變更法條,附此敘明。再公訴人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所 載被告販賣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二十二所示盜版VCD影音光碟係屬同一事實,本 院自應併為審理。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圖一己之私利、枉 顧如附表壹、貳所示之著作均係他人辛苦之智慧結晶,設攤販賣並以之為常業之 手段,對如附表壹、貳所示著作權人所生之損害非輕,並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 財產權之國際名譽,惟諒其設攤販賣盜版光碟片之期間甚短,犯罪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憑,被告經此科刑教訓,當知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四年, 以勵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叁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又扣案 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款項,則係被告因犯本件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依現行著作權 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八 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鼎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雅 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陳 秀 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附表壹: ┌──┬──────────┬───┬────────────────┐ │編號│ 盜版影音光碟名稱 │片 數│ 著 作 權 人 │ ├──┼──────────┼───┼────────────────┤ │ 一 │熊的傳說 │十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 │鍥而不捨 │八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 │獅子王三 │八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 │辣嬤寫真 │十六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五 │海底總動員 │六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 │失落的帝國二神秘水晶│二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七 │蝴蝶效應 │十六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 │ 八 │極速酷客 │二十二│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 九 │駭客任務三:最終戰役│十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 十 │鬼影人 │二十二│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十一│史酷比 │八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十二│末代武士 │八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十三│搶錢袋鼠 │六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十四│受難記 │二十六│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五│怒海爭鋒 │十六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十六│魔法靈貓 │九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十七│小飛俠彼得潘 │二十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十八│魔戒三部曲之王者再臨│三十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九│佛萊迪大戰傑森 │二十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 │二十│我愛一嘴毛 │十八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二一│記憶裂痕 │十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二二│緣起烽火蔓延時 │六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二三│其餘未經告訴、著作權人不詳之盜版VCD影音光碟片共計一八八片,│ │ │包含:安娜武林十片、陰陽師(二)十四片、無間道之終極無間十八片│ │ │、見鬼二十二片、人性污點十二片、飛鷹十片、小甜甜六片、鬼寶寶二│ │ │十二片、鬼來電十四片、女魔頭十二片、晴空戰士十二片、醜聞十八片│ │ │、盲劍俠六片、幽靈終結者(二)四片、頭文字D四片、貓的報恩二片│ │ │、無敵鐵金剛二片。 │ ├──┴───────────────────────────────┤ │共計四百八十五片 │ └──────────────────────────────────┘ 附表貳: ┌───┬──────────────┬───┬────────────┐ │ 編號 │ 盜版音樂光碟名稱 │ 片數 │ 著 作 權 人 │ ├───┼──────────────┼───┼────────────┤ │ 一 │梁靜茹 戀愛的力量 │ 六五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二 │張宇 不甘寂寞 │ 九八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 │ 三 │王心凌 愛你 │一0五│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 │ 四 │鬥魚 電視原聲帶 │ 九二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五 │ENERGY 4 EVER │ 二三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六 │雅立 ARIE │ 十七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七 │布蘭妮 流行禁區 │ 四一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 ├───┼──────────────┼───┼────────────┤ │ 八 │許志安 好得很 │ 七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九 │張紹涵 OVER THE │ 四三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RAINBOW │ │ │ ├───┼──────────────┼───┼────────────┤ │ 十 │SHE 奇幻旅程 │ 二四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一 │蔡依林 城堡 │ 七二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十二 │其餘未經告訴、著作權人不詳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共計一五0片,包│ │ │含:慾望人生之歌十一片、台語串炫排行七片、林姍千錯萬錯六片、舞│ │ │國大帝國十七片、芭比我不是壞女孩十六片、搖滾童話九片、電音帝國│ │ │五片、天籟美聲八片、美夢成真永誌不渝七片、韓劇2004典藏八片│ │ │、搖頭電七五片、王中平笑情歌八片、孫淑媚愛情恰恰恰五片、飆搖電│ │ │上四片、閃亮三姊妹六片、辦桌二人組四片、黃小琥專輯八片、發現了│ │ │勇氣四片、王識賢一片天六片、葉蒨文專輯三片、大城小事三片。 │ ├───┴───────────────────────────────┤ │共計七百三十七片 │ └───────────────────────────────────┘ 附表叁:(均為被告乙○○○所有) 一、如附表壹所示之盜版VCD影音光碟共計四百八十五片。 二、如附表貳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共計七百三十七片。 三、「良心筒」二個(供顧客自行投入價金之用)。 四、廣告看板二個。 五、現金即販賣盜版光碟之收入一千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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