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八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生前籍設彰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0七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庚○○(所涉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另移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所經營之「飛行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三七三號三樓,下稱飛行行網公司)設立有一「KURO-MP3」網站(網址為http://www.kuro.com.tw/,或另一網址http://www.music.com.tw/, ,其網域名稱均指向同一網路IP位址即203.73.94.131), 對外以免費或低價下載MP3音樂為名,召募會員加入。飛行 網公司並利用所設置之「檔名索引伺服器」,提供會員間彼此搜尋、連結及分享彼此電腦內之指定目錄檔案(此即為點對點之連結,即Peer to Peer檔案分享技術)。而飛行網公司竟為求充實其資料庫之內容以招來會員,竟與被告乙○○、同案被告己○○(同案被告己○○、甲○○、丙○○、丁○○、戊○○所為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由本院另審理結案)共同基於違法重製歌曲及散佈歌曲MP3檔案之犯意聯絡,先 由飛行網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間,以每月提供新臺幣(下同)八十萬元之代價,成立星紀科技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里○○路一0七之一一號,以下簡稱星紀公司),由庚○○以每月三千元之代價僱請被告乙○○為星紀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實則該公司係由同案被告己○○負責經營,同案被告己○○並陸續僱用知情之同案被告丁○○、戊○○、甲○○、丙○○等人為員工,連續將音樂唱片內之文字及圖片予以數位化,並將唱片內之歌曲轉換為MP3 檔案後,再開放由中國北京大呂黃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即飛行網公司在中國之登記公司,網域名稱即為(kuro.com. cn)讀取後,輾轉提供飛行網公司KURO網站之會員重製、下載。嗣於九十二年四月間,星紀公司結束營業,庚○○、同案被告己○○等人旋即於同年五月二十一日成立「譜訊科技有限公司」(設彰化縣彰化市○○○路四五之五號三樓,以下簡稱譜訊公司),繼續非法重製歌曲、歌詞及圖畫及散佈所重製資料之業務。後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員警接獲檢舉,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路四五之五號三樓即譜訊公司搜索,並自該公司員工即同案被告戊○○、丙○○、甲○○、丁○○等人所使用之電腦主機內查得非法重製之MP3歌曲計九百七十首,並起獲北京大呂黃鍾電 子商務有限公司與星紀公司之委託書、飛行網公司與星紀公司之合約書、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報價單、電腦主機(含燒錄機三部)二十五部,顯示器十三部、燒錄機二部、印表機二部、網路分享器三具、鍵盤五部、掃描器一部、盜版MP3光碟二十八片、空白光碟片一百二十六片等物扣案,因 認被告乙○○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二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五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五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