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5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 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023、1024、1025、1026、1027、1028、1029、1030、1031、 1032、1033、1034、1035、1036、1037、1038、1039、1040、 1041、10 42、1043、104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3年度偵字第 1021號、93年度偵字第1081~1020號(僅限附表編號33、46部分)、93年度偵字第1045~1080、1129號(僅限附表編號1、2、3 、5、6、7、8、9、21、25、28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c○○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伍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如附表三、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偽造公印文,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如附表三、四、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c○○(綽號「老人」)有多次竊盜前科,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並恃此為業,分別與僅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普通竊盜概括犯意之s○○、甲戌○、粘財銘、周志霖、U○○等人【其中s○○、甲戌○業據台中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0八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粘財銘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經同一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九四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U○○則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四二號判處罪刑在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或以如附表一所示參與犯罪之人之結夥方式,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方法,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p○○○、陳育明、甲丁○、甲G○、陳惠玉、施志能、v○○、w○○、d○○、甲申○、施學志、陳錦霞、林銀成、黃有吉、蕭量陀、E○○、甲E○、T○○、Z○○、甲A○、洪宜臻、丑○○、t○○、宙○○、C○○等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得手後,均將所竊得之物供渠等朋分花用。嗣先因施學志之母親卓紫鳳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再依其住宅前之監視錄影帶循線查獲如附表一編號十一及十二之犯行;及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凌晨一時四十分許,因s○○駕駛失竊之PZ—3152號自用小客車至彰化縣福興鄉福南村振興巷三十之十號前,為警發現而逮捕,始循線查獲其餘之竊盜犯行,並於上開自小客車內查獲s○○所有供其行竊犯罪所用之開口扳手二支、T型扳手二支及小型手電筒一支。 二、c○○為隱匿其身分,並於九十年間某時,與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友人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在彰化縣鹿港地區委託該名友人連續偽造貼有自己照片之「陳正豐」名義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各一張,並在國民身分證偽造「內政部印」之公印文一枚,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本件尚查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之情)及陳正豐本人。嗣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二十時十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街一二九巷九號大門警衛室前為警逮捕查獲c○○,並扣得其所有之偽造「陳正豐」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各一張。 三、c○○又承繼前揭常業竊盜之犯意,夥同僅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普通竊盜概括犯意之甲戊○(其中甲戊○部分業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0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至於胡文山涉嫌加重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部分,業據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四八號判處無罪在案,另外行使偽造特許證犯行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在案。),竟思以竊取他人自小客車後向車主恐嚇取財之手法籌措錢財,二人即先行購入質地堅硬,長約二十公分,客觀上可供為兇器使用之一字型六角扳手及鉗子。甲戊○另由報紙分類廣告至台中市○○路麥當勞速食店,以每本新台幣(下同)六千元之代價,向一位約三十餘歲,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購得如附表二所示(戶名莊榮汶除外)之帳戶,或為順利申請取得人頭帳戶,甲戊○自行(無證據顯示c○○與之就此部分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另於九十一年七月初,由其提供本人相片,委請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綽號「福哥」之不知真實姓名、年籍成年男子,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偽造登載為「莊榮汶」、「呂宏德」名義之身分證各一枚,完成後甲戊○另行偽造「莊榮汶」名義之印章乙枚,於同年月四日,持前揭偽造之「莊榮汶」身分證及印章,前往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興業分行,申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使用,並於開戶之印鑑卡及申請資料上偽造「莊榮汶」之署押暨蓋用前揭偽造之「莊榮汶」印章,再交還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興業分行之承辦人員,完成開戶手續,取得如附表五編號六所示帳號之「莊榮汶」名義帳戶,足生損害於莊榮汶之名譽。而甲戊○於取得前揭帳戶後,即用以作為竊車取贖之人頭帳戶,旋c○○、甲戊○二人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同年十月十五日止,持前揭預先購得之六角扳手及鉗子,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行竊如附表二所示之自小客車得手後,輪流以購得之易付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甲戊○所有之易利信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使用門 號不詳),依據竊得車輛內所留之車主電話及資料,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丙○○等恐嚇,指示渠等須匯贖金至附表二所示之指定人頭帳戶帳號,以贖回車輛,否則將予解體等語,致使被害人因而心生畏懼,憂慮失車無法尋回,各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附表二編號三、九,或因被害人拒絕匯款,或未行竊得手,而未匯款),得款後,c○○、甲戊○二人即以前揭人頭帳戶所附之提款卡至不特定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提領匯入之贓款朋分花用。c○○、甲戊○於竊盜汽車後為避免遭警察查獲,需要偽造之車牌供懸掛使用,竟與胡文山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進而持之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最遲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止,在臺中市○○街四三之三號四樓(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以後)及其他不詳處所等處,將其自不詳來源處取得之偽造車牌半成品,加工而連續偽造完成Q4-0707、C7-7666(起訴書誤載為CT-7666)、8V-4986、LM-2919、DY-4932號車牌各二面、5T-2765號車牌一面,並於c○○、甲戊○竊得如附表所 示之車輛後,將其所偽造完成之C7-7666、8V-4986、LM-2919、DY-4932號車牌各二面交付予c○○、甲戊○懸掛在渠等所竊得之車輛上使用,另偽造之5T-2765號車牌則懸掛在其 自己使用之車輛上以行使,用以表彰係各該車輛之車牌號碼,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及各該號碼真正車牌之實際使用人;而c○○為感謝胡文山提供偽造車牌,便於九十一年八月間將附表二編號十所示之自小客車(已改懸掛偽造之LM-2919號車牌)交予胡文山使用(收受贓物 罪部分,本院已另移請檢察官起訴)。嗣先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一時許,甲戊○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二一四號前,獨自行竊甲己○所有之車牌號碼2H-7588號自小客車時(無證據顯示c○○與之就此部分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未及得手即為甲己○發現而倉皇逃逸,並將其所有之身分證及用以恐嚇附表二編號三被害人O○○所用之易利信牌行動電話一具(序號000000000000000)遺留現場;次於九十一年 十月十八日二十時許,警方先在台中縣豐原市○○街一二九巷九號大門警衛室前緝獲c○○,扣得內附恐嚇被害人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NOKIA牌、摩 托羅拉牌行動電話各一支;復於同日二十時十分許,循線前往台中縣豐原市○○街一二九巷九號七樓之六甲戊○租屋處,扣得前揭行竊工具六角鈑手一支及鉗子五支、偽造之「莊榮汶」印章一顆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興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莊榮汶」名義帳戶存摺一本暨提款卡一張、偽造之「莊榮汶」及「呂宏德」身分證各一枚;同日二十時三十分許,甲戊○返回上址租屋處時,警方再由其身上查獲台中大肚郵局戶名林俊男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及苗栗公館郵局戶名林育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各一張(扣案物均如附表五所示,其餘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若提款時提款卡遭機器沒收,則均將該人頭帳戶存摺丟棄,未能扣案)。嗣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二十三時許因警方逮捕c○○後,為警借提時,復供出多起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再循線至胡文山位於臺中市○○街四三之三號四樓之租屋處而查知上情,並扣得胡文山所偽造之Q4-0707號車牌二面,及其所有,供其偽造車牌犯罪所用之 偽造車牌半成品十四面、噴漆槍一組、油漆滾輪一只、黑色油漆二瓶、松香水一瓶、空壓機一部及非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之汽車鎖匙初胚一袋,嗣並循線分別在臺中市○○街四三芝三號地下室、臺中市○○街旁、臺中縣豐原市○○街一二九巷九號前、臺中縣太平市○○路大明巷十一之六號前,查獲附表一所示失竊之車輛,並扣得胡文山所偽造,已懸掛在各該車輛之C7-7666、8V-4986、LM-2919、DY-4932號車牌各二面;另並於臺中市○○路某網球場之停車場扣得胡文山所偽造,懸掛於其自己使用之廂型車上之5T-2 765號偽造車牌一面。後c○○為警借提時,復供出多起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而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c○○對於附表一編號十一、事實欄第二點之事實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其餘犯行,辯稱:伊並未為上開其餘犯行,當時因為怕被打,才不得不承認,至於附表一編號十七係甲戌○自己竊取的,我以汽車載過去交給鄭明松,我幫他們居間介紹銷贓云云。惟查: ㈠、被告於警詢所作之筆錄,均係出於渠之自由意思所為之陳述,並無對被告為刑求一節,業據承辦小隊長a○○、l○○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分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六五七號偵查卷第三三、三四頁、本院九十四年八月十日審判筆錄第六頁至九頁)。且經本院調閱被告入所時之健康檢查表顯示,其上各項檢查俱屬正常等情,有台灣彰化看守所檢附之健康檢查表一紙可資佐證,此外又查無其他有影響其自白之任意性之處,因此被告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並無非任意性之情形,先此敘明。 ㈡、前揭犯罪事實一之部分:業據被告c○○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指附表一編號十一之部分)中坦承不諱,又附表一所示之同案被告s○○、甲戌○、U○○、粘財銘、周志霖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核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指述失竊之情節相符,並有扳手二支、T型扳手二支及小型手電筒一支扣案可資佐證,另查本件借提過程均係被告主動供出於某時、某地行竊,並帶同承辦員警至現場調查,經警方向被害人等證實渠等確曾失竊,始移送被告竊盜罪,並非被害人等遭竊報案方循線查獲等情,已據彰化縣警察局刑事小隊長a○○結證屬實(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六五七號偵查卷第三三、三四頁),何況s○○、甲戌○業據台中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0八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粘財銘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經同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九四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U○○則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四二號判處罪刑在案,均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前於警詢及偵查中就此部分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事後翻異前詞,以前揭情詞置辯,顯係避重就輕之詞,殊無可採,被告此部分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㈢、前揭犯罪事實二之部分:除了被告之自白之外,並有扣案之「陳正豐」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各一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交通部公路總局函各一紙附卷可稽。被告此部分之自白亦與事實相符,其此部分之犯行亦堪認定。 ㈣、前揭犯罪事實三之部分:本院審酌: 1、被告及甲戊○二人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為警查獲後,不但帶同員警至前揭犯罪事實所述之地點查獲附表所示之失竊車輛,並均明確供稱各該車輛上所懸掛之偽造車牌均係被告所偽造,另c○○更陳稱已於查獲前二個月將懸掛LM-2919號 偽造車牌之自小客車交予被告使用等語(參該二人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之警詢筆錄)。 2、證人蔡金池於警詢時證稱:曾看見被告駕駛懸掛5T-2765號 偽造車牌之廂型車帶領其與被告(由c○○駕駛懸掛C7-7666號偽造車牌之自小客車)至臺中市○○路某網球停車場, 改駕駛懸掛8V-4986號偽造車牌之自小客車至臺中市○○街 旁停放(證人蔡金池之警詢證述係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且其於本院審理時已死亡,無從傳喚到庭,則同前所述,其警詢證述應有證據能力)。 3、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丙○○等人於警詢中指述確有失竊及遭恐嚇取財之情形。 4、懸掛LM-2919、8V-4986號偽造車牌之自小客車分別係在共犯胡文山租屋處停車場及租屋處外的道路旁所查獲,另警方確實於臺中市○○路某網球場之停車場扣得偽造之5T-2765號 車牌。 5、警方確實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在被告前開租屋處扣得共犯胡文山所有之Q4-0707號偽造車牌二面,及供偽造車牌犯罪 所用之偽造車牌半成品十四面、噴漆槍一組、油漆滾輪一只、黑色油漆二瓶、松香水一瓶、空壓機一部等情,認證人即共犯甲戊○前揭警詢之證述為可採;此外,復有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而扣案之車牌經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轉送鎂鍀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係偽造之車牌無訛,有該公司鑑定報告一份在卷可憑。 6、另有扣案之NOKIA牌(內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一具、摩托蘿拉牌(內附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具、易利信牌行動 電話一具(序號000000000000000)、六角 扳手一支、鉗子五支、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興業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0000「莊榮汶」名義帳戶存摺 一本暨提款卡一張、偽造之「莊榮汶」名義身分證一枚、偽造之「呂宏德」名義身分證一枚、台中大肚郵局戶名林俊男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一張、苗栗公 館郵局戶名林育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 款卡一張、偽造「莊榮汶」名義印章一顆可資佐證。復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現場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被害人丙○○匯款委託書、被害人辰○○及丁○○利用自動提款匯款之交易明細表及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等附卷可按。被告此部分之犯行亦堪認定。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係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五五0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核被告c○○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同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車牌部分)、第二百十二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偽造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部分)、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偽造國民身分證中「內政部印」部分)。被告於偽造汽車牌照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事實欄第一點部分所述之竊盜犯行,先後與s○○、甲戌○、U○○等人間;及就竊盜及恐嚇取財罪部分(事實欄第三點之事實),與同案被告甲戊○之間;及就事實欄第二點部分所述之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公印文部分(偽造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部分),與其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友人間;暨就行使及偽造特種文書部分(行使、偽造車牌部分),與甲戊○、胡文山間,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既遂、未遂及行使偽造特種公文書等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其所犯常業竊盜、恐嚇取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處斷。被告先後偽造二張特種文書(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按自該罪之保護客體觀之,本罪旨在維護文書之公共信用,應以偽造文書之個數為標準),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亦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公印文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以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偽造公印文罪處斷。另被告所犯常業竊盜及偽造公印文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圖得一己之私利、手段、竊盜次數、竊取財物價值、對附表所示被害人所生之損害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已多次犯竊盜罪,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再為如附表所示之常業竊盜犯行,其竊盜次數甚多,為矯正其不勞而獲之僥倖心理,培養正確之工作態度,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並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以矯正其惡習。 三、另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二一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八一~一0二0號(僅限附表編號三三、四六部分)、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四五~一0八0、一一二九號(僅限附表編號一、二、三、五、六、七、八、九、二一、二五、二八部分)及附表一編號二、五、六、十一等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之事實,然此部分之事實分別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四、沒收部分: ㈠、另如附表三所示扣案之開口扳手二支、T型扳手二支及小型手電筒一支,均係供被告與s○○等人行竊犯罪所用之物,或供被告與s○○等人竊盜犯罪預備之物,且均為s○○所有,業據s○○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於被告c○○所有,供竊盜犯罪所用之T型扳手、開口扳手、螺絲起子等物,因均未扣案,且均非義務沒收之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㈡、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編號一偽造「陳正豐」國民身分證一張、編號二偽造「陳正豐」駕駛執照一張為被告c○○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編號一、NOKIA牌(內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具、編號二摩托蘿拉牌(內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具、編號三易利信牌行動電話一具(序號000000000000000)、編號四 六角鈑手一支、編號五鉗子五支、編號六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興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莊榮汶」名義帳戶存摺一本暨提款卡一張、編號七偽造之「莊榮汶」名義身分證一枚、編號九台中大肚郵局戶名林俊男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一張、編號十苗栗公館郵局戶名林育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一張,為被告c○○或共犯甲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本件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偽造之Q4-0707、C7-7 666、8V-4986、LM-2919、DY-4932號車牌各二面、5T-2765號車牌一面及偽 造車牌半成品十四面、噴漆槍一組、油漆滾輪一只、黑色油漆二瓶、松香水一瓶、空壓機一部,均係供被告與甲戊○、胡文山等人上開犯罪事實第三點所用之物,且是被告及共犯甲戊○、胡文山(指已交付渠等使用之偽造車牌)所有,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同日扣案之汽車鎖匙初胚一袋,並非供本件被告等人偽造及行使偽造車牌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c○○,就偽造「陳正豐」駕駛執照上「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公印文一枚,因認被告所為,尚涉刑法第二百十八條之偽造公印文犯嫌,惟查上開「陳正豐」之駕駛執照上之「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尚非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所指之「公印文」(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六七六號判例意旨參照〕,並無偽造公印文犯嫌可言。因公訴人認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公訴意旨認為被告另涉犯如附表七所示之常業竊盜犯行,惟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惟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被告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常業竊盜犯行。經查:本件被告此部分之犯行,除了被告於警詢中之自白之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至於被害人之指述,亦只能證明其財物有失竊之事實,然不無法證明係被告所為,因此,自不得單以被告前揭與本院及偵查中所述不符之警詢自白,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從而被告辯稱:伊並未竊盜一語,尚非無據。此外,又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起訴事實所載之竊盜犯行,。因公訴人認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有常業竊盜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另公訴人移送併案審理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一0~一0二0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八一~一0二0號(屬竊盜犯行,應扣除編號三三、四六)、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四五~一0八0、一一二九號(屬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應扣除編號一、二、三、五、六、七、八、九、二一、二五、二八)部分:(詳如附表八所示)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此部分之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係依據被告於警詢之自白及彰化縣警察局刑事小隊長a○○於偵查中之證詞(即借提過程均係被告主動供出於某時、某地行竊,並帶同承辦員警至現場調查,經警方向被害人等證實渠等確曾失竊,始移送被告竊盜罪,並非被害人等遭竊報案方循線查獲等情)為其論罪之理由。訊據被告則堅決否認有部分之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辯稱:伊並未竊盜,伊到案後遭警方借提去清查一、二百件竊案,當時伊想不差這二、三十件,伊確實未曾為此部分之犯行等語置辯。 ㈢、經查: 1、被告於警詢所述,固查無非出於被告自由意識所述之情事而具有證據能力,已如前述。 2、惟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惟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警詢時固曾供稱:有此部分之犯行,惟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即翻異前供,改稱伊未為此部分之犯行(參與本案),而遍查全卷,復乏補強證據足資證明被告c○○有何涉犯本案之情節,自不足據為判決之基礎。此外,本案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c○○涉有公訴人所指之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無法證明被告c○○犯罪,因此,被告所涉如附表七所示之犯行,與已起訴部分自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辦,應退回檢察官為妥適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廖建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2條 (常業竊盜)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 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一 有犯罪之習慣者。 二 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 刑法第84條第1項之期間,自前項強制工作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但強制工作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3年未執行者,自該3年之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 (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參與犯│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 │被害人│竊得物品 │ │ │罪之人│ │ │ │ │ │ │ │ │ │ │ │ │ │ ├──┼───┼────┼────┼──────────┼───┼─────┤ │一、│s○○│九十一年│彰化縣伸│由c○○開車搭載黃世│曾林素│硬幣及金飾│ │ │c○○│四月二十│港鄉曾家│進至上址,s○○在外│昭 │(價值約十│ │ │ │一日凌晨│村曾家路│把風,c○○則持其所│ │萬元),金│ │ │ │四時許 │一五七號│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 │飾由c○○│ │ │ │ │ │之開口扳手(未扣案)│ │變賣後,再│ │ │ │ │ │敲破窗戶,進入屋內行│ │朋分予黃世│ │ │ │ │ │竊。 │ │。 │ ├──┼───┼────┼────┼──────────┼───┼─────┤ │二、│s○○│九十一年│彰化縣秀│由c○○開車搭載黃世│陳育明│車號QK—│ │ │c○○│四月二十│水鄉馬興│進至上址,s○○在外│ │0三八八號│ │ │ │七日凌晨│村雅興街│把風,c○○則持其所│ │(現重領之│ │ │ │五時許 │二三一巷│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 │牌照為九Q│ │ │ │ │三號前 │之開口扳手(未扣案)│ │—九四五八│ │ │ │ │ │撬壞車門鎖,並以扳手│ │號)自小貨│ │ │ │ │ │末端尖銳部分啟動引擎│ │車 │ │ │ │ │ │後駛離。 │ │ │ ├──┼───┼────┼────┼──────────┼───┼─────┤ │三、│s○○│九十一年│彰化縣埔│由s○○駕駛偷來之自│甲丁○│車號OE—│ │ │c○○│五月六日│鹽鄉南港│小客車(車號不詳)搭│ │九一四三號│ │ │ │凌晨時許│村埔菜路│載c○○至上址,黃世│ │自小貨車 │ │ │ │ │一巷二十│進在外把風,c○○則│ │ │ │ │ │ │之六號前│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 │ │ │ │ │ │ │器使用之開口扳手(未│ │ │ │ │ │ │ │扣案) │ │ │ │ │ │ │ │ 撬壞車門鎖,並以扳│ │ │ │ │ │ │ │ 手末端尖銳部分啟動│ │ │ │ │ │ │ │ 引擎後駛離。 │ │ │ ├──┼───┼────┼────┼──────────┼───┼─────┤ │四、│s○○│九十一年│彰化縣埔│由s○○駕駛偷來之自│甲G○│鋁料一批(│ │ │c○○│五月六日│鹽鄉彰水│小客車,尾隨c○○駕│ │重約一千三│ │ │ │凌晨時許│路一段五│駛上開竊得之OE—九│ │百一十六公│ │ │ │ │三號 │一四三號自小貨車至上│ │斤,價值約│ │ │ │ │ │址,s○○在外把風,│ │十二萬元)│ │ │ │ │ │c○○則持其所有客觀│ │,業經陳金│ │ │ │ │ │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開口│ │城變賣,所│ │ │ │ │ │扳手(未扣案)破壞工│ │得款項由三│ │ │ │ │ │廠鐵窗後,打開窗戶,│ │人朋分,已│ │ │ │ │ │c○○由窗戶進入屋內│ │花用完畢。│ │ │ │ │ │行竊。 │ │ │ ├──┼───┼────┼────┼──────────┼───┼─────┤ │五、│s○○│九十一年│彰化縣彰│由c○○開車搭載黃世│陳惠玉│車號ES—│ │ │c○○│五月十七│化市彰草│進至上址,s○○把風│ │六0九六號│ │ │ │日上午八│路三九四│,c○○則持其所有足│ │自小客車 │ │ │ │時許 │巷八十一│供兇器使用之開口扳手│ │ │ │ │ │ │號前 │(未扣案)撬壞車門鎖│ │ │ │ │ │ │ │,並以扳手末端尖銳部│ │ │ │ │ │ │ │分啟動駛離。 │ │ │ ├──┼───┼────┼────┼──────────┼───┼─────┤ │六、│s○○│九十一年│彰化縣埔│由c○○開車搭載黃世│施志能│車號T四—│ │ │c○○│五月二十│鹽鄉石卑│進至上址,s○○把風│ │四六三三號│ │ │ │三日凌晨│村番金路│,c○○則持其所有客│ │(現重領之│ │ │ │二時許 │二巷三號│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開│ │牌照為八V│ │ │ │ │前 │口扳手(未扣案)撬壞│ │—三八二八│ │ │ │ │ │車門鎖,並以扳手末端│ │號)自小客│ │ │ │ │ │尖銳部分啟動引擎後駛│ │車 │ │ │ │ │ │離。 │ │ │ ├──┼───┼────┼────┼──────────┼───┼─────┤ │七、│s○○│九十一年│彰化縣和│由s○○駕駛上開竊得│v○○│銅料、鋅料│ │ │c○○│五月二十│美鎮好修│之OE—九一四三號自│ │一批(分別│ │ │甲戌○│七日凌晨│里西川路│小貨車搭載c○○、蔡│ │重約三千一│ │ │U○○│時分 │四0八號│少洋至上址,s○○在│ │百公斤及二│ │ │ │ │ │外把風,c○○則持其│ │千三百公斤│ │ │ │ │ │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 │,價值約十│ │ │ │ │ │用之開口扳手(未扣案│ │九萬三千元│ │ │ │ │ │)破壞工廠鐵皮後,陳│ │),業經陳│ │ │ │ │ │金城、甲戌○、U○○│ │金城變賣,│ │ │ │ │ │進入屋內行竊。 │ │所得款項由│ │ │ │ │ │ │ │三人朋分,│ │ │ │ │ │ │ │已花用完畢│ │ │ │ │ │ │ │。 │ ├──┼───┼────┼────┼──────────┼───┼─────┤ │八、│c○○│九十一年│彰化縣福│由c○○開車搭載蔡少│w○○│銅料一批(│ │ │甲戌○│五月三十│興鄉二港│洋至上址,c○○持其│ │重約二千公│ │ │ │一日凌晨│村福正路│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 │斤,價值約│ │ │ │時許 │二一巷一│用之T型扳手及螺絲起│ │三十一萬元│ │ │ │ │九號 │子(均未扣案)啟開工│ │),業經陳│ │ │ │ │ │廠鐵捲門開關箱後,打│ │金城變賣,│ │ │ │ │ │開鐵捲門,二人共同進│ │所得款項由│ │ │ │ │ │入屋內行竊。 │ │二人朋分,│ │ │ │ │ │ │ │已花用完畢│ │ │ │ │ │ │ │。 │ ├──┼───┼────┼────┼──────────┼───┼─────┤ │九、│s○○│九十一年│彰化縣秀│由c○○開車搭載黃世│甲申○│照相機、電│ │ │c○○│六月五日│水鄉雅興│進至上址,s○○在外│ │視機、傳真│ │ │ │凌晨四時│村雅興街│把風,c○○則持其所│ │機、電冰箱│ │ │ │許 │八八號 │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 │各一台、金│ │ │ │ │ │之開口扳手(未扣案)│ │飾六錢、電│ │ │ │ │ │啟開鐵捲門開關箱後,│ │話二具及美│ │ │ │ │ │打開鐵捲門,c○○進│ │金(折合台│ │ │ │ │ │入屋內行竊。 │ │幣約一萬元│ │ │ │ │ │ │ │),除金飾│ │ │ │ │ │ │ │及美金經陳│ │ │ │ │ │ │ │金城變現後│ │ │ │ │ │ │ │,朋分予黃│ │ │ │ │ │ │ │世進花用,│ │ │ │ │ │ │ │其餘均歸陳│ │ │ │ │ │ │ │金城所得。│ ├──┼───┼────┼────┼──────────┼───┼─────┤ │十、│s○○│九十一年│彰化縣大│由c○○開車搭載黃世│d○○│車號OE—│ │ │c○○│六月十日│城鄉東港│進、甲戌○至上址,黃│ │一二九九號│ │ │甲戌○│凌晨四時│村中央路│世進、甲戌○在外把風│ │自小客車,│ │ │ │許 │十二號 │,c○○則持其所有客│ │得手後留工│ │ │ │ │ │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開│ │自己代步之│ │ │ │ │ │口扳手撬開鋁門門鎖後│ │用。 │ │ │ │ │ │進入屋內竊取汽車鑰匙│ │ │ │ │ │ │ │,復接續以所竊得之鑰│ │ │ │ │ │ │ │匙啟動汽車引擎竊取該│ │ │ │ │ │ │ │自小客車。 │ │ │ ├──┼───┼────┼────┼──────────┼───┼─────┤ │十一│s○○│九十一年│彰化縣埔│c○○、甲戌○、黃世│施學志│現金一百三│ │、 │c○○│七月三日│鹽鄉石埤│進與粘財銘先於九十一│ │十萬元、金│ │ │甲戌○│上午九時│村番金路│年六月二十六日凌晨許│ │飾五兩多及│ │ │粘財銘│許 │二巷十四│,在彰化縣福興鄉台十│ │零錢數千元│ │ │周志霖│ │之二號 │七線旁粘財銘開設之「│ │,得手後,│ │ │ │ │ │松安汽車修配場」辦公│ │由c○○將│ │ │ │ │ │室內,共謀至施學志位│ │金飾委由不│ │ │ │ │ │於彰化縣埔鹽鄉石埤村│ │知情之蔡川│ │ │ │ │ │番金路二巷十四之二號│ │來(已另經│ │ │ │ │ │之住處行竊,並當場由│ │檢察官為不│ │ │ │ │ │粘財銘引導另三人一同│ │起訴處分)│ │ │ │ │ │至施學志住處附近勘查│ │攜往銀樓變│ │ │ │ │ │地形,復即返回松安汽│ │賣得款五萬│ │ │ │ │ │車修配場內商討如何行│ │八千元,黃│ │ │ │ │ │竊,粘財銘因與施學志│ │世進、周志│ │ │ │ │ │熟識,乃推由c○○、│ │霖各分得二│ │ │ │ │ │甲戌○、s○○等人下│ │十五萬元,│ │ │ │ │ │手為之,嗣於同年七月│ │甲戌○分得│ │ │ │ │ │三日上午九時許,由陳│ │二十萬元,│ │ │ │ │ │金城駕駛上開所竊得之│ │粘財銘則分│ │ │ │ │ │車號OE—一二九九號│ │得四萬五千│ │ │ │ │ │自小客車搭載甲戌○、│ │元,其餘全│ │ │ │ │ │因與施學志熟識,乃推│ │歸c○○所│ │ │ │ │ │由c○○、甲戌○、黃│ │有。 │ │ │ │ │ │世進等人下手為之,嗣│ │ │ │ │ │ │ │於同年七月三日上午九│ │ │ │ │ │ │ │時許,由c○○駕駛上│ │ │ │ │ │ │ │開所竊得之車號OE—│ │ │ │ │ │ │ │一二九九號自小客車搭│ │ │ │ │ │ │ │載甲戌○、s○○及與│ │ │ │ │ │ │ │渠等具有共同犯意聯絡│ │ │ │ │ │ │ │之周志霖至施學志住處│ │ │ │ │ │ │ │,由s○○與周志霖在│ │ │ │ │ │ │ │屋外把風,c○○與蔡│ │ │ │ │ │ │ │少洋則自未上鎖之後門│ │ │ │ │ │ │ │進入屋內,c○○持其│ │ │ │ │ │ │ │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 │ │ │ │ │ │ │用之開口扳手(未扣案│ │ │ │ │ │ │ │)撬壞位於一樓主臥室│ │ │ │ │ │ │ │之房門鎖後,與甲戌○│ │ │ │ │ │ │ │共同進入臥室內竊取財│ │ │ │ │ │ │ │物。 │ │ │ ├──┼───┼────┼────┼──────────┼───┼─────┤ │十二│c○○│九十一年│彰化縣和│c○○以鉗子破壞鐵門│E○○│銅製品一批│ │ │s○○│五月底某│美鎮渭南│,與甲戌○入內行竊,│ │ │ │ │甲戌○│日 │路八十九│s○○把風。 │ │ │ │ │ │ │號 │ │ │ │ ├──┼───┼────┼────┼──────────┼───┼─────┤ │十三│c○○│九十一年│彰化縣芳│工廠沒有門,直接入內│甲E○│銅條、白鐵│ │ │s○○│五月三十│苑鄉新生│行竊。 │ │、鋁條等金│ │ │甲戌○│一日一時│村新復路│ │ │屬原料一批│ │ │ │ │一段三○│ │ │ │ │ │ │ │八巷一號│ │ │ │ │ │ │ │工廠內 │ │ │ │ ├──┼───┼────┼────┼──────────┼───┼─────┤ │十四│c○○│九十一年│彰化縣和│c○○夥同s○○,以│T○○│八H─九八│ │ │s○○│五月三十│美鎮彰草│六角扳手開啟車鎖。 │ │三五號自用│ │ │ │一日七時│路二段六│ │ │小貨車 │ │ │ │ │六七號後│ │ │ │ │ │ │ │院 │ │ │ │ ├──┼───┼────┼────┼──────────┼───┼─────┤ │十五│c○○│九十一年│彰化縣彰│由s○○把風,c○○│Z○○│銅製品一批│ │ │s○○│六月四日│化市崙美│入內行竊。 │ │ │ │ │ │三時許 │路五一○│ │ │ │ │ │ │ │之三號 │ │ │ │ ├──┼───┼────┼────┼──────────┼───┼─────┤ │十六│c○○│九十一年│彰化縣秀│c○○開窗進入,以鑰│甲A○│堆高機一部│ │ │s○○│七月一日│水鄉金興│匙開啟堆高機。 │ │ │ │ │ │零時許 │村正興巷│ │ │ │ │ │ │ │二十一號│ │ │ │ │ │ │ │聖福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十七│c○○│九十一年│彰化縣福│c○○破壞門鎖及玻璃│G○○│香煙、現金│ │ │甲戌○│三月三日│興鄉三汴│進入行竊,鄭明松負責│ │十五萬元 │ │ │ │一時三十│村番花路│銷贓。 │ │ │ │ │ │分許 │一段一六│ │ │ │ │ │ │ │一號前之│ │ │ │ │ │ │ │檳榔攤。│ │ │ │ ├──┼───┼────┼────┼──────────┼───┼─────┤ │十八│c○○│九十一年│彰化縣伸│以自備工具撬開住宅後│丑○○│金飾、鑽石│ │ │s○○│六月三日│港鄉泉州│門門鎖入內行竊。 │ │共值約六十│ │ │甲戌○│上午七時│村中山路│ │ │萬元 │ │ │ │許 │一四一巷│ │ │ │ │ │ │ │二十八號│ │ │ │ ├──┼───┼────┼────┼──────────┼───┼─────┤ │十九│c○○│九十一年│彰化縣鹿│以自備工具破壞車庫窗│t○○│堆高機一部│ │ │s○○│四月間某│港鎮鹿草│戶鐵條。 │ │ │ │ │ │日上午三│路四段八│ │ │ │ │ │ │時許 │十巷五號│ │ │ │ │ │ │ │車庫內 │ │ │ │ ├──┼───┼────┼────┼──────────┼───┼─────┤ │二十│c○○│九十一年│彰化縣埔│以自備工具破壞工廠小│宙○○│堆高機一部│ │ │s○○│五月二十│鹽鄉永平│鐵門。 │ │ │ │ │ │日五時許│村番金路│ │ │ │ │ │ │ │一二二之│ │ │ │ │ │ │ │三號健利│ │ │ │ ├──┼───┼────┼────┼──────────┼───┼─────┤ │二一│c○○│九十一年│彰化縣福│以自備工具破壞工廠鐵│C○○│堆高機一部│ │ │s○○│七月間某│興鄉鎮平│捲門。 │ │、茶葉十餘│ │ │ │日上午二│村阿力街│ │ │斤、消防廣│ │ │ │時 │二四之二│ │ │播控制器一│ │ │ │ │一號 │ │ │個。 │ └──┴───┴────┴────┴──────────┴───┴─────┘ 附表二: ┌──┬───┬───┬────┬────┬───┬───┬──────┐ │編號│參與犯│失竊 │失竊地點│失竊車輛│被害人│恐嚇取│指定匯入帳戶│ │ │罪之人│時間 │ │ │ │財金額│ │ ├──┼───┼───┼────┼────┼───┼───┼──────┤ │一、│甲戊○│91.08.│彰化縣伸│A五-九│丙○○│新台幣│大眾商業銀行│ │ │c○○│13 │港鄉全興│六九八號│ │(下同│戶名黃子榮帳│ │ │ │三時許│路一四二│自小客車│ │)三萬│號0000000000│ │ │ │ │之二號前│ │ │元 │38號 │ ├──┼───┼───┼────┼────┼───┼───┼──────┤ │二、│甲戊○│91.08.│彰化縣大│A六-七│甲癸○│五萬元│台南區中小企│ │ │c○○│18 │村鄉大溪│二00號│ │ │業銀行興業分│ │ │ │三時許│路二十之│自小客車│ │ │行戶名莊榮汶│ │ │ │ │五號旁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00000000號 │ ├──┼───┼───┼────┼────┼───┼───┼──────┤ │三、│甲戊○│91.09.│台中縣豐│S五-二│O○○│四萬元│被害人拒絕匯│ │ │c○○│04 │原市水源│二0一號│ │ │款未得逞 │ │ │ │六時許│路二一九│自小客車│ │ │ │ │ │ │ │號 │ │ │ │ │ ├──┼───┼───┼────┼────┼───┼───┼──────┤ │四、│甲戊○│91.09.│彰化縣伸│七L-三│甲辰○│二萬元│新竹國際商業│ │ │c○○│07 │港鄉泉厝│0六八號│ │ │銀行台中分行│ │ │ │七時許│路一六七│自小客車│ │ │戶名顏禎延帳│ │ │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 │ │38號 │ ├──┼───┼───┼────┼────┼───┼───┼──────┤ │五、│甲戊○│91.09.│彰化縣溪│N五-八│m○○│三萬元│同右 │ │ │c○○│09 │湖鎮大溪│九五0號│ │ │ │ │ │ │六時許│路二段一│自小客車│ │ │ │ │ │ │ │六三號前│ │ │ │ │ ├──┼───┼───┼────┼────┼───┼───┼──────┤ │六、│甲戊○│91.09.│彰化縣線│R八-二│u○○│四萬元│同右 │ │ │c○○│18 │西鄉沿海│二七六號│ │ │ │ │ │ │五時許│路一段七│自小客車│ │ │ │ │ │ │ │九九號前│ │ │ │ │ ├──┼───┼───┼────┼────┼───┼───┼──────┤ │七、│甲戊○│91.09.│彰化縣和│B二-四│申○○│三萬元│同右 │ │ │c○○│18 │美鎮仁愛│0三五號│ │ │ │ │ │ │七時許│路三0二│自小客車│ │ │ │ │ │ │ │號前 │ │ │ │ │ ├──┼───┼───┼────┼────┼───┼───┼──────┤ │八、│甲戊○│91.09.│彰化縣秀│R八-三│辰○○│六萬五│慶豐商業銀行│ │ │c○○│23 │水鄉金陵│0一六號│ │千元 │大里分行帳號│ │ │ │五時十│村安北巷│自小客車│ │ │000000000000│ │ │ │分許 │一一七號│ │ │ │7100號帳戶 │ ├──┼───┼───┼────┼────┼───┼───┼──────┤ │九、│甲戊○│91.10.│苗栗市中│LY-八│酉○○│二萬五│被害人拒絕匯│ │ │c○○│04 │華路六三│0九七號│ │千元 │款未得逞 │ │ │ │十六時│八之一號│自小客車│ │ │ │ │ │ │許 │地下室 │ │ │ │ │ ├──┼───┼───┼────┼────┼───┼───┼──────┤ │十、│甲戊○│91.10.│台中市北│L九-八│地○○│四萬元│合作金庫銀行│ │ │c○○│05 │屯區福祥│0三一號│ │ │中清分行戶名│ │ │ │十五時│街五號旁│自小客車│ │ │吳椿齡帳號18│ │ │ │五十分│ │ │ │ │00000000000 │ │ │ │許 │ │ │ │ │號 │ ├──┼───┼───┼────┼────┼───┼───┼──────┤ │十一│甲戊○│91.10.│彰化縣線│八H-六│甲丑○│四萬一│同右 │ │ │c○○│07 │西鄉金馬│四八八號│ │千元 │ │ │ │ │一時許│路四十九│自小客車│ │ │ │ │ │ │ │號 │ │ │ │ │ ├──┼───┼───┼────┼────┼───┼───┼──────┤ │十二│甲戊○│91.10.│台中縣梧│M六-0│管碧玲│三萬元│同右 │ │ │c○○│07 │棲鎮文華│八一七號│ │ │ │ │ │ │十七時│街中港中│自小客車│ │ │ │ │ │ │許 │學旁 │ │ │ │ │ ├──┼───┼───┼────┼────┼───┼───┼──────┤ │十三│甲戊○│91.10.│苗栗縣頭│R四-一│丁○○│五萬元│大肚郵局戶名│ │ │c○○│11 │份鎮光華│三五九號│ │ │林俊男帳號01│ │ │ │中午許│路與新生│自小客車│ │ │000000000000│ │ │ │ │街口 │ │ │ │號 │ ├──┼───┼───┼────┼────┼───┼───┼──────┤ │十四│甲戊○│91.10.│彰化市中│A五-五│李振榮│三萬五│公館郵局戶名│ │ │c○○│15 │山路楊漢│八五一號│ │千元 │林育秀帳號02│ │ │ │二十二│銘醫院旁│自小客車│ │ │000000000000│ │ │ │時許 │ │ │ │ │號 │ ├──┼───┼───┼────┼────┼───┼───┼──────┤ │十五│甲戊○│91.10.│台中市興│C八-0│乙○○│ │被害人拒絕匯│ │ │c○○│17 │安路二段│一八一號│ │ │款 │ │ │ │七時許│四六一巷│自小客車│ │ │ │ │ │ │ │五十八弄│ │ │ │ │ ├──┼───┼───┼────┼────┼───┼───┼──────┤ │十六│甲戊○│91.10.│彰化縣永│七L-一│b○○│三萬五│公館郵局戶名│ │ │c○○│18 │靖鄉瑚璉│0五0號│ │千元 │林育秀帳號02│ │ │ │三時三│路一四0│自小客車│ │ │000000000000│ │ │ │十分許│巷八號前│ │ │ │號 │ └──┴───┴───┴────┴────┴───┴───┴──────┘ 附表三 編號: 一、開口扳手貳支。 二、T型扳手貳支。 三、小型手電筒壹支。 附表四 編號: 一、偽造「陳正豐」國民身分證一張。 二、偽造「陳正豐」駕駛執照一張。 附表五 編號: 一、NOKIA牌(內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一具。 二、摩托蘿拉牌(內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一具。 三、易利信牌行動電話一具(序號0000000000000 00)。 四、六角扳手一支。 五、鉗子五支。 六、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興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莊榮汶」名義帳戶存摺一本暨提款卡一張。 七、偽造之「莊榮汶」名義身分證一枚。 八、偽造之「呂宏德」名義身分證一枚。 九、台中大肚郵局戶名林俊男帳號0000000000000 0號提款卡一張。 十、苗栗公館郵局戶名林育秀帳號0000000000000 0號提款卡一張。 十一、偽造「莊榮汶」名義印章一顆。 附表六 編號: 一、偽造之Q4-0707、C7-7666、8V-4986、LM-2919、DY-4932號 汽車牌照各二面、偽造之5T-2765號汽車牌照一面。 二、偽造車牌半成品十四面。 三、噴漆槍一組、油漆滾輪一只、黑色油漆二瓶、松香水一瓶、空壓機一部。 附表七 ┌──┬────┬────────┬──────────┬────┬──────┬────────┐ │編號│行 為 人│竊 盜 時 地 │犯 罪 手 法 │被 害 人│原偵查案號 │證 據 │ ├──┼────┼────────┼──────────┼────┼──────┼────────┤ │ │c○○ │九十年十月十日二│c○○以鉗子撬開窗戶│q○○ │九十三偵字第│ │ │一 │候仔 │時許,在彰化縣秀│,再入內行竊竊得香煙│ │一○二三─一│ │ │ │ │水鄉○○村○○街│、現金。 │ │○四四號 │ │ │ │ │一八二號 │ │ │ │ │ ├──┼────┼────────┼──────────┼────┼──────┼────────┤ │ │c○○ │九十年十二月一日│c○○以鉗子撬開窗戶│甲A○ │九十三偵字第│ │ │ │e○○ │零時 │,由內開啟鐵門,再入│ │一○二三─一│ │ │二 │ │彰化縣秀水鄉金興│內行竊 │ │○四四號 │ │ │ │ │村正興巷二十一號│竊得白鐵條一批 │ │ │ │ │ │ │聖福有限公司 │ │ │ │ │ ├──┼────┼────────┼──────────┼────┼──────┼────────┤ │ │c○○ │九十一年一月初某│c○○以鉗子撬開鐵門│o○○ │九十三偵字第│ │ │ │e○○ │日十九時 │,再入內行竊 │ │一○二三─一│ │ │三 │ │彰化縣秀水鄉福安│竊得銅料一批 │ │○四四號 │ │ │ │ │村三民街十號太喬│ │ │ │ │ │ │ │工業社內 │ │ │ │ │ ├──┼────┼────────┼──────────┼────┼──────┼────────┤ │ │c○○ │九十一年二月一日│直接進入行竊 │庚○○ │九十三偵字第│ │ │ │e○○ │零時 │竊得銅材約七百公斤 │ │一○二三─一│ │ │四 │ │彰化縣秀水鄉福安│ │ │○四四號 │ │ │ │ │村長美巷一三一號│ │ │ │ │ │ │ │廢五金廠內 │ │ │ │ │ ├──┼────┼────────┼──────────┼────┼──────┼────────┤ │ │c○○ │九十一年二月二十│c○○以鉗子撬開鐵門│未○○ │九十三偵字第│ │ │ │e○○ │日五時 │,再入內行竊 │ │一○二三─一│ │ │五 │ │彰化縣秀水鄉鶴鳴│竊得菸酒一批、現金二│ │○四四號 │ │ │ │ │村彰鹿路四一七號│千元 │ │ │ │ ├──┼────┼────────┼──────────┼────┼──────┼────────┤ │ │c○○ │九十一年三月九日│c○○以鑰匙開啟窗戶│甲H○ │九十三偵字第│ │ │ │空泰 │十九時 │,由內打開鐵門,再入│ │一○二三─一│ │ │六 │猴仔 │彰化縣秀水鄉金陵│內行竊 │ │○四四號 │ │ │ │ │村安南巷六十之五│竊得保險箱及其內金飾│ │ │ │ │ │ │號 │一批 │ │ │ │ └──┴────┴────────┴──────────┴────┴──────┴────────┘ 附表八 (一)竊車恐嚇取財部分 ┌──┬────┬────────┬──────────┬────┬──────┬────────┐ │編號│行 為 人│竊 盜 時 地 │犯 罪 手 法 │被 害 人│原偵查案號 │證 據 │ ├──┼────┼────────┼──────────┼────┼──────┼────────┤ │ │c○○ │九十年十一月十六│以T型扳手竊取H七─│S○○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狗仔 │日八時 │一六一○號自用小客車│(車主陳│一○一○─一│聲字八二號卷) │ │ 一 │ │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打電話要求贖金三萬│秀蓮) │○二○號 │ │ │ │ │村許厝二之二○○│元匯入指定之帳戶,惟│ │ │ │ │ │ │號前 │為車主所拒 │ │ │ │ ├──┼────┼────────┼──────────┼────┼──────┼────────┤ │ │c○○ │九十一年九月十三│竊取A九─一二六七號│甲酉○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狗仔 │日七時 │自用小客車,打電話要│ │一○四五─一│聲字八四號卷) │ │ │ │彰化縣彰化市自由│求贖金四萬元,惟被害│ │○八○號、一│ │ │ 二 │ │路一二八號前 │人未匯款,c○○又打│ │一二九號 │ │ │ │ │ │電話要求被害人將贖款│ │ │ │ │ │ │ │送至彰化市○○路、自│ │ │ │ │ │ │ │由路口 │ │ │ │ └──┴────┴────────┴──────────┴────┴──────┴────────┘ (二)連續竊盜部分 ┌──┬────┬────────┬──────────┬────┬──────┬────────┐ │編號│行 為 人│竊 盜 時 地 │犯罪手法與竊得財物 │被 害 人│原偵查案號 │證 據 │ ├──┼────┼────────┼──────────┼────┼──────┼────────┤ │ │c○○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以自備工具破壞雜貨店│黃○○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日凌晨 │倉庫門鎖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 │ │ 一 │ │彰化縣溪湖鎮成功│竊得酒類、飲料等商品│ │一二四號 │ │ │ │ │路八十五巷三號 │ │ │ │ │ ├──┼────┼────────┼──────────┼────┼──────┼────────┤ │ │c○○ │九十年一月十三日│破壞雜貨店鐵捲門入內│甲C○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五時 │行竊 │ │一○八一─一│ │ │ 二 │ │彰化縣芳苑鄉五俊│竊得菸酒、現金 │ │一二四號 │ │ │ │ │村民權路六號 │ │ │ │ │ ├──┼────┼────────┼──────────┼────┼──────┼────────┤ │ │c○○ │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以自備工具破壞住宅廚│甲宇○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六時 │房後方紗門,侵入二樓│ │一○四五─一│ │ │ 三 │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行竊 │ │○八○號、一│ │ │ │ │村員鹿路二段一二│竊得金飾一批 │ │一二九號 │ │ │ │ │六之四號 │ │ │ │ │ ├──┼────┼────────┼──────────┼────┼──────┼────────┤ │ │c○○ │九十年二月間某日│以自備工具破壞住宅門│甲卯○○│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四 │狗仔 │彰化縣二林鎮西庄│鎖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聲字七三號卷) │ │ │ │巷二六六號 │竊得金飾、現金等物 │ │一二四號 │ │ ├──┼────┼────────┼──────────┼────┼──────┼────────┤ │ │c○○ │九十年二月六日八│以自備工具竊取九H─│P○○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狗仔 │時 │七九三八號自用小貨車│ │一○四五─一│聲字八三號卷) │ │ 五 │ │彰化縣大村鄉大崙│ │ │○八○號、一│ │ │ │ │村大崙一巷十六號│ │ │一二九號 │ │ │ │ │前 │ │ │ │ │ ├──┼────┼────────┼──────────┼────┼──────┼────────┤ │ │c○○ │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以自備工具破壞住宅窗│甲J○ │九十三偵字第│ │ │ 六 │ │十八時 │戶 │ │一○一○─一│ │ │ │ │彰化縣福興鄉頂粘│竊得黃金六錢、現金新│ │○二○號 │ │ │ │ │村頂粘街二八九之│台幣十四萬元 │ │ │ │ │ │ │十六號 │ │ │ │ │ ├──┼────┼────────┼──────────┼────┼──────┼────────┤ │ │c○○ │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以自備工具破壞住宅鋁│甲K○ │九十三偵字第│ │ │ │ │十八時 │門 │ │一○一○─一│ │ │ 七 │ │彰化縣福興鄉頂粘│竊得現金新台幣三萬元│ │○二○號 │ │ │ │ │村頂粘街二八九之│ │ │ │ │ │ │ │十五號 │ │ │ │ │ ├──┼────┼────────┼──────────┼────┼──────┼────────┤ │ │c○○ │九十年三月五日十│以自備工具破壞住宅鐵│x○○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狗仔 │三時 │門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聲字七三號卷) │ │ 八 │ │彰化縣福興鄉番社│竊得金飾、現金等物 │ │一二四號 │ │ │ │ │村番社街十之八號│ │ │ │ │ ├──┼────┼────────┼──────────┼────┼──────┼────────┤ │ │c○○ │九十年三月五日十│以自備工具破壞住宅鐵│z○○ │九十三偵字第│同右 │ │ │狗仔 │三時 │門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 │ │ 九 │ │彰化縣福興鄉番社│竊得珠寶、現金等物 │ │一二四號 │ │ │ │ │村番社街十之九號│ │ │ │ │ ├──┼────┼────────┼──────────┼────┼──────┼────────┤ │ │c○○ │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趁鑰匙未取下,侵入住│X○○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四時 │宅行竊 │ │一○四五─一│ │ │ 十 │ │彰化縣埔鹽鄉三省│竊得現金、金飾、手機│ │○八○號、一│ │ │ │ │村好金路二十三之│、酒等物及七H─九一│ │一二九號 │ │ │ │ │五號 │○七號自用小客車 │ │ │ │ ├──┼────┼────────┼──────────┼────┼──────┼────────┤ │ │c○○ │九十年三月二十八│以自備工具剪斷雜貨店│N○○ │九十三偵字第│ │ │十一│狗仔 │日三時 │窗戶鐵條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 │ │ │ │彰化縣埔鹽鄉豐澤│竊得菸酒、現金新台幣│ │一二四號 │ │ │ │ │村埔打路二巷八之│六千元 │ │ │ │ │ │ │十三號 │ │ │ │ │ ├──┼────┼────────┼──────────┼────┼──────┼────────┤ │ │c○○ │九十年四月中旬某│以自備工具破壞雜貨店│天○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日五時 │鐵捲門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 │ │十二│ │彰化縣埔心鄉羅厝│竊得酒類一批 │ │一二四號 │ │ │ │ │村羅厝路一段一○│ │ │ │ │ │ │ │一巷二十五號 │ │ │ │ │ ├──┼────┼────────┼──────────┼────┼──────┼────────┤ │ │c○○ │九十年五月十日 │侵入工廠行竊 │K○○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 │彰化縣福興鄉元中│竊得廢電纜一批 │ │一○八一─一│聲字七三號卷) │ │十三│ │村番花路一段六八│ │ │一二四號 │ │ │ │ │六巷八十五號 │ │ │ │ │ ├──┼────┼────────┼──────────┼────┼──────┼────────┤ │ │c○○ │九十年五月十日十│侵入農藥行撬開抽屜竊│癸○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八時 │取財物 │ │一○八一─一│ │ │十四│ │彰化縣溪湖鎮成功│竊得現金新台幣二萬元│ │一二四號 │ │ │ │ │路八八二號 │、鑽戒一只 │ │ │ │ ├──┼────┼────────┼──────────┼────┼──────┼────────┤ │ │c○○ │九十年五月十二日│侵入工廠行竊 │I○○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三時 │竊得電纜、工具一批 │ │一○八一─一│ │ │十五│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 │ │一二四號 │ │ │ │ │村愛鄉路二十六號│ │ │ │ │ ├──┼────┼────────┼──────────┼────┼──────┼────────┤ │ │c○○ │九十年六月五日十│以自備工具剪斷住宅後│A○○ │九十三偵字第│ │ │十六│狗仔 │時 │方窗戶鐵條,侵入行竊│ │一○四五─一│ │ │ │ │彰化縣福興鄉元中│竊得金飾一批 │ │○八○號、一│ │ │ │ │村復興路五之十一│ │ │一二九號 │ │ │ │ │號 │ │ │ │ │ ├──┼────┼────────┼──────────┼────┼──────┼────────┤ │ │c○○ │九十年六月八日十│以自備工具破壞住宅廚│甲午○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七時 │房左側窗戶 │ │一○四五─一│ │ │十七│ │彰化縣鹿港鎮草中│竊得現金、金飾等物 │ │○八○號、一│ │ │ │ │巷四七○號 │ │ │一二九號 │ │ ├──┼────┼────────┼──────────┼────┼──────┼────────┤ │ │c○○ │九十年六月十日 │以自備工具破壞住宅窗│甲子○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彰化縣埔鹽鄉豐澤│戶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 │ │十八│ │村埔打路二巷一之│竊得現金新台幣六萬元│ │一二四號 │ │ │ │ │二號 │ │ │ │ │ ├──┼────┼────────┼──────────┼────┼──────┼────────┤ │ │c○○ │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以自備工具竊取拼裝車│L○○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十八時 │一部 │ │一○一○─一│ │ │十九│ │彰化縣秀水鄉金陵│竊得拼裝廢棄大貨車一│ │○二○號 │ │ │ │ │村安南巷路邊 │部 │ │ │ │ ├──┼────┼────────┼──────────┼────┼──────┼────────┤ │ │c○○ │九十年七月一日十│以自備工具破壞住宅木│戌○○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五時 │質大門 │ │一○一○─一│ │ │二十│ │彰化縣鹿港鎮埤頭│竊得金飾五錢、現金新│ │○二○號 │ │ │ │ │巷一三九號 │台幣一萬元 │ │ │ │ ├──┼────┼────────┼──────────┼────┼──────┼────────┤ │ │c○○ │九十年七月初某日│以自備工具破壞住宅前│甲丙○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十三時 │門門鎖 │ │一○四五─一│ │ │二一│ │彰化縣福興鄉大崙│竊得金飾一批 │ │○八○號、一│ │ │ │ │村大崙街一之三號│ │ │一二九號 │ │ ├──┼────┼────────┼──────────┼────┼──────┼────────┤ │ │c○○ │九十年七月九日五│侵入工廠內行竊 │戊○○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時 │竊得堆高機二部 │ │一○八一─一│ │ │二二│ │彰化縣和美鎮彰草│ │ │一二四號 │ │ │ │ │路二段四九四巷七│ │ │ │ │ │ │ │十一號 │ │ │ │ │ ├──┼────┼────────┼──────────┼────┼──────┼────────┤ │ │c○○ │九十年七月間某日│將狗毒害後,侵入工廠│午○○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狗仔 │凌晨 │行竊 │ │一○四五─一│聲字八三號卷) │ │二三│ │彰化縣秀水鄉下崙│竊得銅料一批 │ │○八○號、一│ │ │ │ │村崙豐巷二十二號│ │ │一二九號 │ │ ├──┼────┼────────┼──────────┼────┼──────┼────────┤ │ │c○○ │九十年七月間某日│以自備工具破壞鐵工廠│卯○○ │九十三偵字第│同右 │ │ │e○○ │彰化縣秀水鄉埔崙│鐵捲門 │ │一○四五─一│ │ │二四│ │村民生街六七三巷│竊得鋁料一批 │ │○八○號、一│ │ │ │ │十七號 │ │ │一二九號 │ │ ├──┼────┼────────┼──────────┼────┼──────┼────────┤ │ │c○○ │九十年七月三十一│以自備工具破壞工廠鐵│甲甲○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狗仔 │日五時 │捲門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聲字七八號卷) │ │二五│ │彰化縣埔心鄉埤腳│竊得現金新台幣一萬元│ │一二四號 │ │ │ │ │村大溪路二段四九│ │ │ │ │ │ │ │○號 │ │ │ │ │ ├──┼────┼────────┼──────────┼────┼──────┼────────┤ │ │c○○ │九十年八月一日三│以自備工具破壞雜貨店│i○○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狗仔 │時 │鐵門 │ │一○一○─一│聲字八二號卷) │ │ │ │彰化縣大城鄉公館│竊得煙、酒等物 │ │○二○號 │ │ │二六│ │路大圳路一之一號│ │ │ │ │ │ │ │ │ │ │ │ │ ├──┼────┼────────┼──────────┼────┼──────┼────────┤ │ │c○○ │九十年八月十日 │以自備工具破壞雜貨店│y○○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彰化縣二林鎮泉西│廚房後門及倉庫鐵門入│ │一○八一─一│ │ │二七│ │巷三十四之一號 │內行竊 │ │一二四號 │ │ │ │ │ │竊得高梁酒、現金等物│ │ │ │ ├──┼────┼────────┼──────────┼────┼──────┼────────┤ │ │c○○ │九十年八月十二日│竊得車牌號碼CB─一│F○○ │九十三偵字第│ │ │ │ │三時 │九五一號自用小客車 │ │一○八一─一│ │ │二八│ │彰化縣芳苑鄉新寶│ │ │一二四號 │ │ │ │ │村芳漢路新寶段一│ │ │ │ │ │ │ │二四號 │ │ │ │ │ ├──┼────┼────────┼──────────┼────┼──────┼────────┤ │ │c○○ │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以自備工具竊取PO─│B○○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八時 │六二三九號自用小客車│ │一○四五─一│ │ │二九│ │彰化縣彰化市彰水│ │ │○八○號、一│ │ │ │ │路一九四巷二十七│ │ │一二九號 │ │ │ │ │弄巷口 │ │ │ │ │ ├──┼────┼────────┼──────────┼────┼──────┼────────┤ │ │c○○ │九十年九月二十七│破壞工廠餐廳窗戶後,│k○○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日三時 │開啟鐵門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 │ │ │ │彰化縣埔鹽鄉埔鹽│竊得銅料一批、現金十│ │一二四號 │ │ │三十│ │村中正路一三二巷│萬元 │ │ │ │ │ │ │十六號 │ │ │ │ │ ├──┼────┼────────┼──────────┼────┼──────┼────────┤ │ │c○○ │九十年九月三十日│破壞住宅門鎖入內行竊│巳○○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彰化縣芳苑鄉王功│竊得美金三百元 │ │一○八一─一│ │ │三一│ │村育嬰巷六號 │ │ │一二四號 │ │ ├──┼────┼────────┼──────────┼────┼──────┼────────┤ │ │c○○ │九十年十月間某日│破壞雜貨店鐵捲門入內│甲F○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狗仔 │凌晨三時 │行竊 │ │一○八一─一│聲字七八號卷) │ │三二│ │彰化縣芳苑鄉建平│竊得菸酒、金飾 │ │一二四號 │ │ │ │ │村新興巷三十八號│ │ │ │ │ ├──┼────┼────────┼──────────┼────┼──────┼────────┤ │ │c○○ │九十年十月中旬某│侵入鐵工廠行竊 │甲天○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日二十三時 │竊得銅半成品一批 │ │一○四五─一│ │ │三三│ │彰化縣鹿港鎮頭庄│ │ │○八○號、一│ │ │ │ │巷一三二號 │ │ │一二九號 │ │ ├──┼────┼────────┼──────────┼────┼──────┼────────┤ │ │c○○ │九十年十月二十五│以自備工具破壞雜貨店│h○○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日六時 │前門門鎖 │ │一○四五─一│ │ │三四│ │彰化縣秀水鄉金陵│竊得菸、酒、現金 │ │○八○號、一│ │ │ │ │村安南巷三十七號│ │ │一二九號 │ │ ├──┼────┼────────┼──────────┼────┼──────┼────────┤ │ │c○○ │九十年十月二十九│侵入住宅 │甲庚○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日十時 │竊得茶葉、金飾、洋酒│ │一○八一─一│ │ │三五│ │彰化縣和美鎮西園│、現金新台幣十萬元等│ │一二四號 │ │ │ │ │路三三一巷一五二│物 │ │ │ │ │ │ │號 │ │ │ │ │ ├──┼────┼────────┼──────────┼────┼──────┼────────┤ │ │c○○ │九十年十一月間某│以自備工具破壞住宅鐵│甲玄○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三六│狗仔 │日 │捲門開關箱,開啟鐵門│ │一○四五─一│聲字八三號卷) │ │ │ │彰化縣大村鄉過溝│侵入行竊 │ │○八○號、一│ │ │ │ │村中正西路二八一│竊得現金 │ │一二九號 │ │ │ │ │號 │ │ │ │ │ ├──┼────┼────────┼──────────┼────┼──────┼────────┤ │ │c○○ │九十年十一月間某│以自備工具破壞住宅鐵│楊秀春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日 │捲門開關後開啟鐵門入│ │一○八一─一│ │ │三七│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內行竊 │ │一二四號 │ │ │ │ │村中正一路九十六│竊得現金十萬元 │ │ │ │ │ │ │號 │ │ │ │ │ ├──┼────┼────────┼──────────┼────┼──────┼────────┤ │ │c○○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以T型扳手竊取F二─│甲亥○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狗仔 │一日五時 │三三二九號自用小客車│ │一○一○─一│聲字八二號卷) │ │三八│ │彰化縣大城鄉西港│ │ │○二○號 │ │ │ │ │村永鎮路三十一號│ │ │ │ │ │ │ │前 │ │ │ │ │ ├──┼────┼────────┼──────────┼────┼──────┼────────┤ │ │c○○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以自備工具破壞檳榔攤│甲○○ │九十三偵字第│同右 │ │ │狗仔 │八日十二時 │鋁門 │ │一○一○─一│ │ │三九│ │雲林縣麥寮鄉麥漳│竊得手機一支、皮衣一│ │○二○號 │ │ │ │ │村泰順路三四二號│件、香菸、飲料等物 │ │ │ │ │ │ │之六 │ │ │ │ │ ├──┼────┼────────┼──────────┼────┼──────┼────────┤ │ │c○○ │九十年十二月一日│以自備工具鋸斷農藥行│f○○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彰化縣埔鹽鄉崑崙│鐵窗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 │ │四0│ │村彰水路一段一八│竊得農藥一批 │ │一二四號 │ │ │ │ │一號 │ │ │ │ │ ├──┼────┼────────┼──────────┼────┼──────┼────────┤ │ │c○○ │九十年十二月一日│以自備工具破壞工廠鐵│曾裕隆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狗仔 │彰化縣埤頭鄉豐崙│捲門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聲字七三號卷) │ │四一│ │村光復東路二六四│竊得金箔紙二十箱 │ │一二四號 │ │ │ │ │號 │ │ │ │ │ ├──┼────┼────────┼──────────┼────┼──────┼────────┤ │ │c○○ │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以自備工具破壞工廠鐵│曾裕隆 │九十三偵字第│同右 │ │ │狗仔 │彰化縣埤頭鄉豐崙│捲門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 │ │四二│ │村光復東路二六四│竊得堆高機一部 │ │一二四號 │ │ │ │ │號 │ │ │ │ │ ├──┼────┼────────┼──────────┼────┼──────┼────────┤ │ │c○○ │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以自備工具破壞工廠大│甲B○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 │八時 │門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聲字七四號卷) │ │四三│ │彰化縣大村鄉加錫│竊得鋁、銅等五金原料│ │一二四號 │ │ │ │ │村旗田巷一三一弄│ │ │ │ │ │ │ │五十五號 │ │ │ │ │ ├──┼────┼────────┼──────────┼────┼──────┼────────┤ │ │c○○ │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以自備工具破壞住宅後│寅○○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彰化縣埔鹽鄉新水│方窗戶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 │ │四四│ │村大新路一巷九之│竊得金飾、現金等物 │ │一二四號 │ │ │ │ │二號 │ │ │ │ │ ├──┼────┼────────┼──────────┼────┼──────┼────────┤ │ │c○○ │九十年十二月十一│破壞車門 │甲D○ │九十三偵字第│ │ │四五│e○○ │日八時三十分 │竊得OK─九三九九號│ │一○八一─一│ │ │ │ │彰化縣大村鄉田洋│自用小客車 │ │一二四號 │ │ │ │ │村田洋巷七之二十│ │ │ │ │ │ │ │五號前 │ │ │ │ │ ├──┼────┼────────┼──────────┼────┼──────┼────────┤ │ │c○○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以自備工具破壞雜貨店│甲寅○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狗仔 │八日二時 │倉庫窗戶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聲字七三號卷) │ │四六│ │彰化縣二林鎮文明│竊得香菸、手機、金飾│ │一二四號 │ │ │ │ │路四號 │ │ │ │ │ ├──┼────┼────────┼──────────┼────┼──────┼────────┤ │ │c○○ │九十年十二月底某│翻牆進入,竊取放置在│甲乙○ │九十三偵字第│ │ │ │e○○ │日凌晨二時 │屋前廣場之鋅錠一批 │ │一○四五─一│ │ │四七│ │彰化縣秀水鄉鶴鳴│ │ │○八○號、一│ │ │ │ │村永興巷十四號 │ │ │一二九號 │ │ ├──┼────┼────────┼──────────┼────┼──────┼────────┤ │ │c○○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自備工具鋸斷農藥行│f○○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彰化縣埔鹽鄉崑崙│鐵窗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 │ │四八│ │村彰水路一段一八│竊得農藥一批 │ │一二四號 │ │ │ │ │一號 │ │ │ │ │ ├──┼────┼────────┼──────────┼────┼──────┼────────┤ │ │c○○ │九十一年一月初某│以自備工具破壞雜貨店│r○○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狗仔 │日 │鐵門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聲字七四號卷) │ │四九│ │彰化縣員林鎮員大│竊得菸酒等商品 │ │一二四號 │ │ │ │ │路二段一六七巷一│ │ │ │ │ │ │ │四一弄十六號 │ │ │ │ │ ├──┼────┼────────┼──────────┼────┼──────┼────────┤ │ │c○○ │九十一年一月三日│竊取放置在工廠外之銅│玄○○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一時 │條一批 │ │一○四五─一│ │ │五0│ │彰化縣鹿港鎮新厝│ │ │○八○號、一│ │ │ │ │巷一號 │ │ │一二九號 │ │ ├──┼────┼────────┼──────────┼────┼──────┼────────┤ │ │c○○ │九十一年一月十一│以自備工具破壞敦義五│甲宙○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e○○ │日凌晨 │金公司後方石綿瓦 │ │一○四五─一│聲字八四號卷) │ │五一│ │彰化縣彰化市彰草│竊得銅料一批 │ │○八○號、一│ │ │ │ │路一一六號 │ │ │一二九號 │ │ ├──┼────┼────────┼──────────┼────┼──────┼────────┤ │ │c○○ │九十一年二月間某│竊取放置在屋前廣場之│W○○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日凌晨 │銅料一批 │ │一○四五─一│ │ │五二│ │彰化縣秀水鄉下崙│ │ │○八○號、一│ │ │ │ │村民生街四十三號│ │ │一二九號 │ │ ├──┼────┼────────┼──────────┼────┼──────┼────────┤ │ │c○○ │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以自備工具竊取八H─│甲黃○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 │七時 │四○八七號自用小貨車│ │一○八一─一│聲字七四號卷) │ │五三│ │彰化縣大村鄉田洋│ │ │一二四號 │ │ │ │ │村田洋巷九之十二│ │ │ │ │ │ │ │號前 │ │ │ │ │ ├──┼────┼────────┼──────────┼────┼──────┼────────┤ │ │c○○ │九十一年二月十一│以自備工具破壞住宅鐵│Q○○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日三時 │捲門 │ │一○四五─一│ │ │五四│ │彰化縣福興鄉外中│竊得現金、照相機、攝│ │○八○號、一│ │ │ │ │村外中街二四七號│影機各一台 │ │一二九號 │ │ ├──┼────┼────────┼──────────┼────┼──────┼────────┤ │ │c○○ │九十一年二月十三│以自備工具破壞工廠左│g○○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 │日十四時 │側窗戶後,開啟鐵門入│ │一○八一─一│聲字七四號卷) │ │五五│ │彰化縣埔鹽鄉瓦瑤│內行竊 │ │一二四號 │ │ │ │ │村光明路二段一九│竊得電視、電腦、音響│ │ │ │ │ │ │八號 │、金飾等物 │ │ │ │ ├──┼────┼────────┼──────────┼────┼──────┼────────┤ │ │c○○ │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以自備工具破壞雜貨店│壬○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e○○ │日三時 │後門門鎖 │ │一○四五─一│聲字八三號卷) │ │五六│ │彰化縣秀水鄉下崙│竊得現金、商品一批 │ │○八○號、一│ │ │ │ │村民生街三四八號│ │ │一二九號 │ │ ├──┼────┼────────┼──────────┼────┼──────┼────────┤ │ │c○○ │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以自備工具破壞住宅鐵│宇○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e○○ │七日三時 │捲門 │ │一○一○─一│聲字八二號卷) │ │五七│ │彰化縣鹿港鎮舊港│竊得烏魚子三百台斤 │ │○二○號 │ │ │ │ │巷二十五號 │ │ │ │ │ ├──┼────┼────────┼──────────┼────┼──────┼────────┤ │ │c○○ │九十一年二月底某│以自備工具破壞雜貨店│甲壬○ │九十三偵字第│ │ │ │e○○ │日凌晨 │鐵捲門 │ │一○四五─一│ │ │五八│ │彰化縣福興鄉二港│竊得菸、酒一批 │ │○八○號、一│ │ │ │ │村福正路一○四號│ │ │一二九號 │ │ ├──┼────┼────────┼──────────┼────┼──────┼────────┤ │ │c○○ │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以自備工具破壞住宅鐵│R○○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九時 │門開關箱後,開啟鐵門│ │一○八一─一│ │ │五九│ │彰化縣福興鄉麥厝│入內行竊 │ │一二四號 │ │ │ │ │村沿海路一段一一│竊得現金新台幣一萬五│ │ │ │ │ │ │五號 │千元 │ │ │ │ ├──┼────┼────────┼──────────┼────┼──────┼────────┤ │ │c○○ │九十一年三月十二│以自備工具破壞雜貨店│甲I○ │九十三偵字第│ │ │ │e○○ │日 │鐵捲門 │ │一○四五─一│ │ │六0│ │彰化縣福興鄉福興│竊得菸、酒、現金 │ │○八○號、一│ │ │ │ │村福興路四十二號│ │ │一二九號 │ │ ├──┼────┼────────┼──────────┼────┼──────┼────────┤ │ │c○○ │九十一年三月十四│以T型扳手竊取R八─│黃崇家 │九十三偵字第│ │ │ │ │日二時 │八六一七號自用小客車│ │一○一○─一│ │ │六一│ │彰化縣二林鎮溝頭│ │ │○二○號 │ │ │ │ │巷十七號前 │ │ │ │ │ ├──┼────┼────────┼──────────┼────┼──────┼────────┤ │ │c○○ │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以自備工具破壞住宅前│甲未○ │九十三偵字第│ │ │ │ │日九時 │門門鎖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 │ │六二│ │彰化縣二林鎮西庄│竊得手機、項鍊、洋酒│ │一二四號 │ │ │ │ │巷二十五之十三號│、現金新台幣一萬元等│ │ │ │ ├──┼────┼────────┼──────────┼────┼──────┼────────┤ │ │c○○ │九十一年四月六日│以自備工具破壞雜貨店│子○○ │九十三偵字第│ │ │ │ │三時 │鐵捲門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 │ │六三│ │彰化縣埔心鄉埤腳│竊得菸、酒、現金 │ │一二四號 │ │ │ │ │村菜寮路一七九號│ │ │ │ │ ├──┼────┼────────┼──────────┼────┼──────┼────────┤ │ │c○○ │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趁公司大門未關,直接│H○○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 │三時 │進入行竊 │ │一○八一─一│聲字七八號卷) │ │六四│ │彰化縣芳苑鄉芳苑│竊得堆高機一部 │ │一二四號 │ │ │ │ │工業區○區○路十│ │ │ │ │ │ │ │三號 │ │ │ │ │ ├──┼────┼────────┼──────────┼────┼──────┼────────┤ │ │c○○ │九十一年四月十日│竊得農用拼裝車、堆高│亥○○ │九十三偵字第│ │ │ │ │六時 │機各一部 │ │一○八一─一│ │ │ │ │彰化縣埔心鄉羅厝│ │ │一二四號 │ │ │六五│ │村羅厝路一段一○│ │ │ │ │ │ │ │一巷四十七號前 │ │ │ │ │ ├──┼────┼────────┼──────────┼────┼──────┼────────┤ │ │c○○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開啟住宅客廳前門門鎖│V○○ │九十三偵字第│ │ │ │ │六日三時 │後,打破鋁門窗入內行│ │一○八一─一│ │ │六六│ │彰化縣和美鎮南雷│竊 │ │一二四號 │ │ │ │ │路二○一巷八號 │竊得銅料一批、金飾二│ │ │ │ │ │ │ │條 │ │ │ │ ├──┼────┼────────┼──────────┼────┼──────┼────────┤ │ │c○○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以自備工具破壞住宅後│n○○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s○○ │七日十時 │門 │ │一○四五─一│聲字八三號卷) │ │六七│ │彰化縣埔鹽鄉南港│竊得金飾、現金、國民│ │○八○號、一│ │ │ │ │村埔菜路三十二之│身分證、印章等物 │ │一二九號 │ │ │ │ │四號 │ │ │ │ │ ├──┼────┼────────┼──────────┼────┼──────┼────────┤ │ │c○○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以自備工具破壞鐵工廠│己○ │九十三偵字第│ │ │ │e○○ │九日三時 │鐵門 │ │一○四五─一│ │ │六八│ │彰化縣埔鹽鄉南港│竊得鋁料一批 │ │○八○號、一│ │ │ │ │村埔菜路二十一號│ │ │一二九號 │ │ ├──┼────┼────────┼──────────┼────┼──────┼────────┤ │ │c○○ │九十一年四月三十│以自備工具撬開工廠鐵│D○○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 │日五時 │捲門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聲字七八號卷) │ │六九│ │彰化縣鹿港鎮田洋│竊得銅成品一批 │ │一二四號 │ │ │ │ │巷三十五號 │ │ │ │ │ ├──┼────┼────────┼──────────┼────┼──────┼────────┤ │ │c○○ │九十一年四月底某│以自備工具破壞雜貨店│甲巳○ │九十三偵字第│同右 │ │ │狗仔 │日一時 │鐵窗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 │ │七0│ │彰化縣鹿港鎮某旦│竊得菸、酒一批 │ │一二四號 │ │ │ │ │巷一二七號 │ │ │ │ │ ├──┼────┼────────┼──────────┼────┼──────┼────────┤ │ │c○○ │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以自備工具撬開雜貨店│M○○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 │凌晨 │鐵門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聲字七三號卷) │ │七一│ │彰化縣埤頭鄉豐崙│竊得現金、香菸等物 │ │一二四號 │ │ │ │ │村光復路一五八巷│ │ │ │ │ │ │ │五十一弄二十號 │ │ │ │ │ ├──┼────┼────────┼──────────┼────┼──────┼────────┤ │ │c○○ │九十一年五月間某│侵入源豐製簾股份有限│甲地○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狗仔 │日 │公司工廠 │ │一○四五─一│聲字七四號卷) │ │七二│ │彰化縣福興鄉福興│竊得鋁料一批 │ │○八○號、一│ │ │ │ │村福建路四九四巷│ │ │一二九號 │ │ │ │ │五十三號 │ │ │ │ │ ├──┼────┼────────┼──────────┼────┼──────┼────────┤ │ │c○○ │九十一年五月十日│駕車直接駛至工廠旁搬│Y○○ │九十三偵字第│ │ │ │ │彰化市○○路一九│運 │ │一○八一─一│ │ │七三│ │八之二十一號工廠│竊得鋁鋅料一批(價值│ │一二四號 │ │ │ │ │旁 │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 │ │ │ ├──┼────┼────────┼──────────┼────┼──────┼────────┤ │ │c○○ │九十一年五月十九│破壞工廠後面窗戶後,│甲辛○ │九十三偵字第│ │ │ │ │日三時 │開啟鐵門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 │ │七四│ │彰化縣埔鹽鄉埔鹽│竊得堆高機一部、傳真│ │一二四號 │ │ │ │ │村彰水路一段三六│機一台、銅料一批、現│ │ │ │ │ │ │五巷六十號 │金新台幣十萬元 │ │ │ │ ├──┼────┼────────┼──────────┼────┼──────┼────────┤ │ │c○○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以自備工具破壞住宅木│辛○○ │九十三偵字第│c○○簽認(九一│ │ │ │一日三時 │門 │ │一○四五─一│聲字七七號卷) │ │ │ │彰化縣埔鹽鄉西湖│竊得現金、手錶一只 │ │○八○號、一│ │ │七五│ │村大新路二巷七十│ │ │一二九號 │ │ │ │ │四號 │ │ │ │ │ ├──┼────┼────────┼──────────┼────┼──────┼────────┤ │ │c○○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以自備工具破壞工寮門│J○○ │九十三偵字備│ │ │ │狗仔 │一日十八時 │鎖 │ │一○一○─一│ │ │七六│ │彰化縣埔鹽鄉和平│竊得黃金三兩、美金六│ │○二○號 │ │ │ │ │段三六六號地上之│百元、衣物三套 │ │ │ │ │ │ │漁塭工寮 │ │ │ │ │ ├──┼────┼────────┼──────────┼────┼──────┼────────┤ │ │c○○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以自備工具破壞土雞城│邱上達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三日三時 │店側面窗戶後入內行竊│ │一○八一─一│ │ │七七│ │彰化縣大村鄉新興│竊得投幣式點唱機二台│ │一二四號 │ │ │ │ │村大溪路十九號 │ │ │ │ │ ├──┼────┼────────┼──────────┼────┼──────┼────────┤ │ │c○○ │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以自備工具撬開釣具行│j○○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日 │鐵門入內行竊 │ │一○八一─一│ │ │ │秋郎 │彰化縣秀水鄉福安│竊得釣具一批、現金、│ │一二四號 │ │ │七八│ │村彰水路二段四九│金飾 │ │ │ │ │ │ │九巷十二號 │ │ │ │ │ ├──┼────┼────────┼──────────┼────┼──────┼────────┤ │ │c○○ │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侵入農藥行撬開抽屜竊│癸○ │九十三偵字第│ │ │ │狗仔 │十三時 │取財物 │ │一○八一─一│ │ │七九│ │彰化縣溪湖鎮成功│竊得現金新台幣一萬元│ │一二四號 │ │ │ │ │路八八二號 │ │ │ │ │ ├──┼────┼────────┼──────────┼────┼──────┼────────┤ │ │c○○ │九十一年六月十六│以自備工具打破工廠前│吳月秋 │九十三偵字第│ │ │ │ │日十四時 │方窗戶玻璃、鋸斷窗戶│ │一○四五─一│ │ │八0│ │彰化縣秀水鄉義興│鐵條 │ │○八○號、一│ │ │ │ │村義興街二二○號│竊得電腦一組、印表機│ │一二九號 │ │ │ │ │ │二台、掃描器一台、現│ │ │ │ │ │ │ │金 │ │ │ │ └──┴────┴────────┴──────────┴────┴──────┴────────┘ (三)借提c○○查證竊盜案部分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 │編號│行 為 人│竊 盜 時 地 │犯 罪 手 法 │被 害 人│原偵查案號 │證 據 │ ├──┼────┼────────┼──────────┼────┼──────┼────────┤ │ │c○○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由c○○竊取PM─八│張本聰 │見九十一聲字│ │ │ │狗仔 │日二時 │一七一號自小客車後,│ │第七○號卷,│ │ │ 一 │ │彰化縣秀水鄉福安│向被害人恐嚇要求三萬│ │頁七、1 │ │ │ │ │村長美巷九之一號│元贖款未果 │ │ │ │ ├──┼────┼────────┼──────────┼────┼──────┼────────┤ │ │c○○ │時間未載 │侵入健利五金廠,竊取│施金源 │見九十一聲字│ │ │ │s○○ │彰化埔鹽鄉永平村│堆高機一部 │ │第七○號卷,│ │ │ 二 │甲戌○ │番金路一二二之三│ │ │頁八、4 │ │ │ │ │號 │ │ │ │ │ ├──┼────┼────────┼──────────┼────┼──────┼────────┤ │ │c○○ │九十一年八月十四│竊取M八─一七七三號│許文龍 │見九十一聲字│ │ │ │s○○ │日五時許 │自小客車後,向被害人│ │第七○號卷,│ │ │ 三 │ │彰化縣鹿港鎮頂厝│恐嚇要求五萬元得逞 │ │頁八、5 │ │ │ │ │里頂厝巷七號前 │ │ │ │ │ ├──┼────┼────────┼──────────┼────┼──────┼────────┤ │ │c○○ │時間未載 │竊取IA─○九九五號│張文振 │見九十一聲字│ │ │ │狗仔 │彰化縣鹿港鎮東石│自小客車後,向被害人│ │第七○號卷,│ │ │ 四 │ │里鹿西路四四一巷│恐嚇要求二萬五千元未│ │頁八、6 │ │ │ │ │八十弄五號 │果 │ │ │ │ ├──┼────┼────────┼──────────┼────┼──────┼────────┤ │ │c○○ │時間未載 │侵入益豐商行,竊取酒│黃清香 │見九十一聲字│ │ │ 五 │e○○ │彰化縣福興鄉二港│類、香菸、現金共約新│ │第七○號卷,│ │ │ │甲戌○ │村福正路一○四號│台幣十五萬元 │ │頁八、7 │ │ └──┴────┴────────┴──────────┴────┴──────┴────────┘ 【甲戊○指證部分】 ┌──┬────┬────────┬──────────┬────┬──────┬────────┐ │ │c○○ │九十年十月十九日│竊取QE─一一五八號│黃振慶 │見九十一聲字│ │ │ │ │六時 │自小客車後,向被害人│ │第七一號卷,│ │ │ │ │彰化縣埤頭鄉豐崙│恐嚇要求二萬五千元得│ │頁六、1 │ │ │ 一 │ │村光復路二巷二十│逞 │ │ │ │ │ │ │九弄八號 │ │ │ │ │ ├──┼────┼────────┼──────────┼────┼──────┼────────┤ │ │c○○ │九十年十一月十八│竊取Q六─五八五七號│林燕鈴 │見九十一聲字│ │ │ │ │日 │自小客車後,向被害人│ │第七一號卷,│ │ │ 二 │ │彰化縣二林鎮西庄│恐嚇七萬元得逞 │ │頁六、2 │ │ │ │ │里西庄巷一○六號│ │ │ │ │ │ │ │前 │ │ │ │ │ ├──┼────┼────────┼──────────┼────┼──────┼────────┤ │ │c○○ │九十一年八月十八│竊取A六─七二○○號│高素嬌 │見九十一聲字│ │ │ │甲戊○ │日三時 │自小客車後,向被害人│ │第七一號卷,│ │ │ 三 │ │彰化縣大村鄉新興│恐嚇要求五萬元得逞 │ │頁六、4 │ │ │ │ │村大溪路二十之五│ │ │ │ │ │ │ │號前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 │ │c○○ │時間未載 │竊取QU─一○五九號│楊登周 │見九十一聲字│ │ │ 一 │e○○ │彰化縣二林鎮西庄│自小客車 │ │第七三號卷,│ │ │ │甲戌○ │里西庄巷一五二號│ │ │頁四、6 │ │ ├──┼────┼────────┼──────────┼────┼──────┼────────┤ │ │c○○ │時間未載 │侵入住宅,竊得手機、│周春庭 │見九十一聲字│ │ │ │甲戌○ │彰化縣二林鎮西庄│儲金簿、酒,約一萬元│ │第七三號卷,│ │ │ 二 │ │里西庄巷二十五之│ │ │頁四、8 │ │ │ │ │十三號 │ │ │ │ │ ├──┼────┼────────┼──────────┼────┼──────┼────────┤ │ │c○○ │時間未載 │侵入住宅,竊得現金、│施教訓 │見九十一聲字│ │ │ │ │彰化縣埔鹽鄉新水│金飾約五萬元 │ │第七三號卷,│ │ │ 三 │ │村大新路一巷九之│ │ │頁五、10 │ │ │ │ │二號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 │ │c○○ │時間未載 │竊取自小客車 │賴旺朝 │見九十一聲字│ │ │ │e○○ │彰化縣大村鄉田洋│ │ │第七四號卷,│ │ │ 一 │ │村田洋巷七之二十│ │ │頁五、3 │ │ │ │ │八號 │ │ │ │ │ ├──┼────┼────────┼──────────┼────┼──────┼────────┤ │ │c○○ │時間未載 │侵入尖美鏡廠有限公司│陳堯卿 │見九十一聲字│ │ │ │e○○ │彰化縣埔鹽鄉埔鹽│,竊得堆高機一部、打│ │第七四號卷,│ │ │ 二 │甲戌○ │村彰水路一段三六│字機一台、銅料一批、│ │頁六、9 │ │ │ │ │五巷六十號 │現金十萬 │ │ │ │ ├──┼────┼────────┼──────────┼────┼──────┼────────┤ │ │c○○ │時間未載 │侵入被害人住宅,竊得│王清河 │見九十一聲字│ │ │ │ │彰化縣埔鹽鄉好修│現金十萬元 │ │第七四號卷,│ │ │ 三 │ │村中正一路九十六│ │ │頁七、10 │ │ │ │ │號 │ │ │ │ │ └──┴────┴────────┴──────────┴────┴──────┴────────┘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 │c○○ │時間未載 │侵入住宅,竊得七H─│施福來 │見九十一聲字│ │ │ │ │彰化縣埔鹽鄉三省│九一○七號自小客車、│ │第七七號卷,│ │ │ 一 │ │村好金路二十三之│金飾、現金、手機、酒│ │頁五、1 │ │ │ │ │三號 │等物約十五萬元 │ │ │ │ ├──┼────┼────────┼──────────┼────┼──────┼────────┤ │ │c○○ │時間未載 │竊取PZ─九七二七號│陳隆興 │見九十一聲字│ │ │ 二 │狗仔 │彰化縣埔鹽鄉西湖│自小客車,向被害人恐│ │第七七號卷,│ │ │ │ │村大新路十三號 │嚇要求約三萬元 │ │頁五、3 │ │ ├──┼────┼────────┼──────────┼────┼──────┼────────┤ │ │c○○ │時間未載 │侵入住宅,竊取金飾三│胡雲 │見九十一聲字│ │ │ 三 │狗仔 │彰化縣埔鹽鄉和平│兩 │ │第七七號卷,│ │ │ │ │段三六六地號房屋│ │ │頁六、4 │ │ ├──┼────┼────────┼──────────┼────┼──────┼────────┤ │ │c○○ │時間未載 │侵入福興商行,竊得菸│辛○○ │見九十一聲字│ │ │ 四 │甲戌○ │彰化縣福興鄉福興│酒、現金等物約二十萬│ │第七七號卷,│ │ │ │e○○ │村福興路四十二號│元 │ │頁六、6 │ │ ├──┼────┼────────┼──────────┼────┼──────┼────────┤ │ │c○○ │時間未載 │侵入工廠,竊得鋅錠七│黃錦松 │見九十一聲字│ │ │ 五 │甲戌○ │彰化縣秀水鄉鶴鳴│噸價值約十八萬元 │ │第七七號卷,│ │ │ │e○○ │村永興巷十四號 │ │ │頁六、7 │ │ ├──┼────┼────────┼──────────┼────┼──────┼────────┤ │ │c○○ │時間未載 │侵入工廠,竊得電腦一│陳家政 │見九十一聲字│ │ │ 六 │甲戌○ │彰化縣秀水鄉義興│組、現金等價值約二十│ │第七七號卷,│ │ │ │ │村義興街二二○號│萬元 │ │頁六、8 │ │ ├──┼────┼────────┼──────────┼────┼──────┼────────┤ │ │c○○ │時間未載 │侵入雜貨店,竊得菸酒│吳廷昌 │見九十一聲字│ │ │ 七 │甲戌○ │彰化縣秀水鄉馬興│、金飾、現金等物價值│ │第七七號卷,│ │ │ │ │村彰馬街二七五號│約十二萬元 │ │頁六、9 │ │ └──┴────┴────────┴──────────┴────┴──────┴────────┘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 │c○○ │時間未載 │侵入雜貨店,竊取菸酒│黃舜傑 │見九十一聲字│ │ │ 一 │e○○ │彰化縣埔心鄉埤腳│、現金等物價值約十萬│ │第七八號卷,│ │ │ │ │村大溪路二段四九│元 │ │頁四、1 │ │ │ │ │○號 │ │ │ │ │ ├──┼────┼────────┼──────────┼────┼──────┼────────┤ │ │c○○ │時間未載 │竊取A八─九七一六號│不明 │見九十一聲字│ │ │ 二 │狗仔 │彰化縣溪湖鎮中竹│自小客車,向被害人恐│ │第七八號卷,│ │ │ │ │里榕樹路四○一號│嚇取財未果 │ │頁四、3 │ │ ├──┼────┼────────┼──────────┼────┼──────┼────────┤ │ │c○○ │時間未載 │侵入工地,竊得電纜一│黃文雅 │見九十一聲字│ │ │ 三 │狗仔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批 │ │第七八號卷,│ │ │ │ │村愛鄉路二十六號│ │ │頁五、5 │ │ ├──┼────┼────────┼──────────┼────┼──────┼────────┤ │ │c○○ │時間未載 │侵入雜貨店,竊得菸酒│林清能 │見九十一聲字│ │ │ 四 │狗仔 │彰化縣芳苑鄉五俊│、現金等價值十萬元 │ │第七八號卷,│ │ │ │ │村民權路六號 │ │ │頁五、7 │ │ ├──┼────┼────────┼──────────┼────┼──────┼────────┤ │ │c○○ │時間未載 │竊取八L─八四九○號│黃順情 │見九十一聲字│ │ │ 五 │ │地址未載完全 │自小貨車 │ │第七八號卷,│ │ │ │ │ │ │ │頁五、9 │ │ ├──┼────┼────────┼──────────┼────┼──────┼────────┤ │ │c○○ │時間未載 │侵入住宅,竊得現金一│許定發 │見九十一聲字│ │ │ │狗仔 │彰化縣福興鄉麥厝│萬五千元 │ │第七八號卷,│ │ │ 六 │ │村沿海路一段一一│ │ │頁六、10 │ │ │ │ │五號 │ │ │ │ │ └──┴────┴────────┴──────────┴────┴──────┴────────┘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 │ │c○○ │時間未載 │竊取R八─八六一七號│黃秋和 │見九十一聲字│ │ │ 一 │e○○ │彰化縣二林鎮廣興│自小客車 │ │第八二號卷,│ │ │ │甲戌○ │里溝頭巷二弄十七│ │ │頁四、1 │ │ │ │ │號 │ │ │ │ │ ├──┼────┼────────┼──────────┼────┼──────┼────────┤ │ │c○○ │時間未載 │竊取?號自小客車 │未載 │見九十一聲字│此部分犯罪事實不│ │ 二 │狗仔 │雲林縣麥寮鄉忠孝│ │ │第八二號卷,│明確 │ │ │ │路二十一號旁 │ │ │頁五、4 │ │ ├──┼────┼────────┼──────────┼────┼──────┼────────┤ │ │c○○ │九十年(以下未載│竊取?號自小客車,向│未載 │見九十一聲字│此部分犯罪事實不│ │ │狗仔 │) │被害人恐嚇三萬五千元│ │第八二號卷,│明確 │ │ 三 │ │彰化縣鹿港鎮頂番│得逞 │ │頁五、8 │ │ │ │ │里埤頭巷一二五號│ │ │ │ │ ├──┼────┼────────┼──────────┼────┼──────┼────────┤ │ │c○○ │九十年(以下未載│侵入住宅,竊得現金、│未載 │見九十一聲字│此部分犯罪事實不│ │ │狗仔 │) │金飾 │ │第八二號卷,│明確 │ │ 四 │ │彰化縣鹿港鎮頂番│ │ │頁五、9 │ │ │ │ │里埤頭巷一三九號│ │ │ │ │ └──┴────┴────────┴──────────┴────┴──────┴────────┘ 【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 │ │c○○ │時間未載 │侵入工廠,竊得鋁料一│周清貴 │見九十一聲字│ │ │ 一 │甲戌○ │彰化縣埔鹽鄉南港│批 │ │第八三號卷,│ │ │ │e○○ │村埔菜路二十一號│ │ │頁四、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