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男三十六歲(六十三年二月十五日生)」
之記載,應更正為「女四十五歲(民國四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男三十六歲(六十三年二月十五日生)」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女四十五歲(民國四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