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吳俊螢
- 當事人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三六九號),本 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左: 主 文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及公眾,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事 實 一、甲○○任職於勢均利得有限公司,擔任業務承攬人員,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間 ,因梁豐茗(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要求甲○○替 其母親梁陳碧雲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申請外籍監護工,甲○ ○明知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書皆須依循正常管道取得,且申請外籍監護工並非易 事,竟與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小明」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犯意聯絡,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某日,甲○○在彰化縣田尾鄉省道旁將梁陳 碧雲之健保卡及身分證影本交付予「小明」,並談妥代價為新台幣三千元,請「 小明」代為辦理診斷證明書,綽號「小明」之人,即以不詳方式取得偽造之中山 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所出具之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偽造之巴氏量表,並於 九十一年間某日,在彰化縣田尾鄉交付予甲○○,甲○○明知「小明」所交付之 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之內容記載不實,竟仍持該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 ,向勞委會申請外籍監護工,主張梁豐茗欲為其母梁陳碧雲申請監護工之意思而 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及勞委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 。 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舉偵查起訴;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 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 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 之一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一名法官獨任 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梁陳碧雲、梁豐茗 於偵查中陳述之情節相符;復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函覆本件診斷證明書及巴 氏量表確係偽造;及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偽造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偽造之巴氏量表各一紙在卷可稽;又被告之前揭行為,亦 確足生損害於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及勞委會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被告 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與 綽號「小明」之成年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等偽造 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 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足稽,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本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宜,爰依法宣告緩刑肆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 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曉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 俊 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