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己○○
- 被告
- 戊○○
- 被告
- 辛○○
- 被告
- 庚○○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機台四十二台(其中「輪盤」及「賽馬」各有IC板七片,共計五十四片IC板)』,應更正為『...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機台七十三台(其中「輪盤」及「賽馬」各有IC板七片,共計八十六片IC板』。理由欄一「..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動機具四十二台...」,應更正為「..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動機具七十三台...」。理由欄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動機具四十二台...」,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動機具七十三台...」。及增列如附表一所示,編號十一至編號二十之附表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理由欄一、三,及附表就扣案物品數量,分別有誤寫及漏載之情形,自應更正為如下開附表一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號│ 遊戲機台名稱 │ 數 量 │
├───┼────────┼─────┤
│一 │金牌豹王 │ 六台 │
├───┼────────┼─────┤
│二 │十三支樸克牌 │ 二台 │
├───┼────────┼─────┤
│三 │超八水果盤 │ 二台 │
├───┼────────┼─────┤
│四 │水果盤 │ 五台 │
├───┼────────┼─────┤
│五 │超級金明星水果盤│ 十二台 │
├───┼────────┼─────┤
│六 │滿貫大亨 │ 七台 │
├───┼────────┼─────┤
│七 │梭哈 │ 二台 │
├───┼────────┼─────┤
│八 │彈珠台 │ 二台 │
├───┼────────┼─────┤
│九 │東方之珠 │ 二台 │
├───┼────────┼─────┤
│一0 │輪盤 │ 一台 │
├───┼────────┼─────┤
│一一 │皇冠賽馬 │ 一台 │
├───┼────────┼─────┤
│一二 │金牌豹王 │ 五台 │
├───┼────────┼─────┤
│一三 │金牌瑪莉 │ 一台 │
├───┼────────┼─────┤
│一四 │水果精靈 │ 二台 │
├───┼────────┼─────┤
│一五 │魔法球 │ 一台 │
├───┼────────┼─────┤
│一六 │東方明珠 │ 三台 │
├───┼────────┼─────┤
│一七 │王牌對決 │ 一台 │
├───┼────────┼─────┤
│一八 │皇冠霹靂馬八人座│ 八台 │
├───┼────────┼─────┤
│一九 │滿貫大亨 │ 九台 │
├───┼────────┼─────┤
│二0 │百萬雄兵 │ 一台 │
└───┴────────┴─────┘
含IC版八十六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