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五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甲○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欄,及信用卡背面之授權 簽名欄、附表一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丙○○與甲○係婆媳關係,因丙○○知其信用不佳,無法獲得金融機構核發信用 卡,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在未得甲○之同 意,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藉之前甲○為辦理房屋貸款所交付之身分證及房 屋稅繳納證明,冒用甲○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 託)申請信用卡(該卡尚有預借現金之功能),先於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上, 偽造甲○之署押,再持此不實之申請書向中國信託申辦信用卡,中國信託乃誤為 係甲○親自辦理信用卡,而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核發VISA金卡信用卡乙張( 卡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嗣丙○○於取得上開信用 卡,即賡續前開犯意,於該信用卡背面偽簽甲○之姓名於其上後,及自九十二年 三月十七日起至九月十二日止,持上開「甲○」之信用卡,陸續至如附表一所示 時、地之不知情特約商店消費,消費時各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欄處連續偽簽 「甲○」之署押(經複寫紙之作用,變成一式二份),而偽造甲○名義之簽帳單 ,以表示「甲○」確認交易標的及金額,及同意特約商店據以向發卡銀行簽帳消 費之意,簽帳單一份交與丙○○保留,一份由特約商店留存以做為向發卡銀行請 款之用,致使各該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甲○本人之消費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該 消費之商品與丙○○,或允許丙○○承租小客車使用,並使發卡銀行於特約商店 請款時,在不知情下,代為墊付所消費之款項予各特約商店,足生損害於中國信 託及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確認持卡人身份之正確性及甲○與各該特約商店之利益 ,而丙○○共計盜刷金額新臺幣(下同)九萬五千二百二十一元;丙○○又明知 其財力發生困難,已無支付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 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持上開「甲○」信用卡,冒用甲○名義在中國國際商業 銀行等金融機構之自動付款設備(俗稱自動提款機或AMT),以插入該信用卡 於自動付款設備之行使方式,並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式,使上開銀行所設之自 動提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交付丙○○預借款共計一萬七 千元。嗣中國信託因通知甲○確認是否於預借現金時被自動提款機吃卡及是否補 卡時,甲○表示未曾申請前開信用卡而報警處理,中國信託始知受騙。 二、案經被害人中國信託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惟矢口否認有偽造 文書、詐欺等犯行,辯稱:伊以其婆婆甲○之名義辦卡,是經過其婆婆同意云云 。然查:(一)右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中國信託之代理人乙○○於偵、審時指訴 綦詳,並有信用卡申請書、盜刷冒用明細、簽帳單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切結書 等附卷可按。(二)證人甲○於偵查中證稱:伊當時拿證件給伊兒子時是要辦理 房屋貸款事宜,並不是要申請信用卡;當初丙○○去申請信用卡時,伊並不知情 等語。由證人甲○之證述,可證證人甲○並未曾同意被告以其名義向中國信託申 請用信卡。(三)證人余耀延雖於偵查中證稱:伊自己不能申辦信用卡,有告訴 伊母親要創業需要信用卡來借錢,並跟伊老婆丙○○說,伊母親甲○同意就由丙 ○○代替甲○去簽字辦理信用卡。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伊要從事工廠冷凍, 需要資金,伊母親甲○就說她同意被告以她的名義辦理信用卡,供其週轉使用及 借款支付貨款等語。然其亦證稱:伊並沒有與其母甲○住在一起,平時約一、二 個月聯絡一次;甲○對伊並不好,也沒有拿錢給伊週轉過,伊偶爾會拿錢給甲○ 使用;伊有向彰化六信申請個人支票使用等語。是被害人甲○平常既對證人余耀 延不好,也從未拿錢給證人週轉,被害人焉會同意被告以其名義辦理信用卡供證 人週轉。又被告所刷卡消費之種類均是至加油站加油及購買金飾、化妝品::等 與冷凍工廠無關之事項,且借款分別為一萬元、二千元、三千元、二千元,則金 額如此之低如何支付貨款。再證人余耀延自稱其有個人支票可供使用,按諸一般 社會經濟活動,均係簽立遠期支票供作支付貨款,而以信用卡向金融機構借款, 其利率甚高,此為眾所皆知之事,按諸常情,證人何以捨支票支付貨款,而以信 用卡借款支付貨款?是其所為之證述,顯悖於常情,應係迴護被告之詞,其證述 不得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四)再參以被告簽署之切結書,其內容載明:本人丙 ○○未經甲○之同意,擅自以其名義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簽帳消費,本人願負 全部清償之責任,並保證決不再犯等語。有切結書一紙附卷可稽,更足以證明被 告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時,未取得其婆婆甲○之同意。(五)綜上所述,被告 確未得被害人甲○之同意,即以被害人之名義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使用。被告 前開所辯,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無可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 二、按以信用卡消費後,商業上所製作之簽帳單內載有其名稱、金額、交易事項、日 期及持卡人之簽名,係屬私文書;至信用卡背面之簽名,因該簽名欄位下標有「 簽名AUTHORIZED SIGNATURE」(譯為授權簽名)等字樣,依其字面意思已得認知 係用以識別持卡人之身分,且經持卡人簽名後與信用卡上之其他登載結合而具文 書之性質,尚無須藉由習慣或特約始可探悉其用意,亦屬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 私文書。被告先後在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欄,及在上開信用卡背面授權簽名欄與 簽帳單消費者簽名欄等私文書上,簽署被害人甲○之姓名而予偽造,並持交中國 信託申請信用卡,持向特約商店行使,並持上開信用卡向附表二之中國國際商業 銀行等有跨行提款功能之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使中國信託銀行陷於錯誤而交 付現金,核其所為,關於冒用甲○名義向中國信託申請上開信用卡部分,係犯刑 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關於向附表一編號三部分所 示之小客車租賃公司消費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利罪(此部分業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變更起訴法條,其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自應准予變更);關於附表一 編號一、二、四至二十一號刷卡詐取財物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關於附表二之 部分,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至被告 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又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等犯行,均時 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 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另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 書與詐欺取財二罪間,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得利二罪間,均具有方法、結果關 係,均為牽連犯,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斷。另其冒用甲○名義申請上開信用卡後,持以向前揭自動付款設備詐取款項, 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間,亦有方法、結果之牽連 ,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 酌被告尚無前科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冒用他人名義消費簽帳,將所應支 付之消費款項轉由他人承擔,提高金融機構授信風險,犯罪所生危害,雖已與中 國信託達成和解,然尚未支付任何和解金額,犯罪後仍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處。至被告於中 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申請人欄上偽造之「甲○」署押,上開信用卡授權簽名上偽 造之「甲○」署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筆刷卡消費時之簽帳單上偽造之「甲○」 署押,無從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一所 示之各筆刷卡消費時所偽造之「甲○」名義簽帳單持卡人存查聯,業已滅失,已 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黃玉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葉 榮 郎 法 官 葛 永 輝 法 官 陳 秋 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張 木 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①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②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得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 表 一: ┌──┬────┬────┬───────┬────────┬─────┐ │編號│消費日期│刷卡時間│金額(新臺幣)│商 店 名 稱 │ 備 註 │ ├──┼────┼────┼───────┼────────┼─────┤ │一 │92.03.17│ │一萬六千五百九│伯葛股份有限公司│逾調閱期限│ │ │ │ │十元 │ │,簽單無法│ │ │ │ │ │ │調閱。 │ ├──┼────┼────┼───────┼────────┼─────┤ │二 │92.03.19│ │四萬五千元 │福記珠寶飾品設計│舊式刷卡機│ │ │ │ │ │社 │無時間顯示│ ├──┼────┼────┼───────┼────────┼─────┤ │三 │93.03.23│11:46 │二千八百六十元│中彰小客車租賃有│ │ │ │ │ │ │限公司 │ │ ├──┼────┼────┼───────┼────────┼─────┤ │四 │93.03.25│ │五百二十五元 │新良友書局 │舊式刷卡機│ │ │ │ │ │ │無時間顯示│ ├──┼────┼────┼───────┼────────┼─────┤ │五 │93.03.30│ │一千八百四十元│鹿鼎莊 │逾調閱期限│ │ │ │ │ │ │,簽單無法│ │ │ │ │ │ │調閱。 │ ├──┼────┼────┼───────┼────────┼─────┤ │六 │93.04.03│15:25 │一萬六千四百元│金玉成銀樓 │ │ │ │ │ │ │ │ │ ├──┼────┼────┼───────┼────────┼─────┤ │七 │93.04.03│ │一千三百三十九│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逾調閱期限│ │ │ │ │元 │彰化店 │,簽單無法│ │ │ │ │ │ │調閱。 │ ├──┼────┼────┼───────┼────────┼─────┤ │八 │93.04.03│ │四千二百七十三│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逾調閱期限│ │ │ │ │元 │彰化店 │,簽單無法│ │ │ │ │ │ │調閱。 │ ├──┼────┼────┼───────┼────────┼─────┤ │九 │93.04.06│17:52 │五百二十七元 │諾貝爾圖書城中山│ │ │ │ │ │ │店 │ │ ├──┼────┼────┼───────┼────────┼─────┤ │十 │93.04.08│18:33 │七百四十七元 │諾貝爾圖書城中山│ │ │ │ │ │ │店 │ │ ├──┼────┼────┼───────┼────────┼─────┤ │十一│93.08.07│14:26 │七百元 │千惠美容品器材百│ │ │ │ │ │ │貨 │ │ ├──┼────┼────┼───────┼────────┼─────┤ │十二│93.08.07│12:55 │四百零九元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竹山店 │ │ ├──┼────┼────┼───────┼────────┼─────┤ │十三│93.08.08│15:11:15│五百元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 │ │ │ │ │ │公司竹山站 │ │ ├──┼────┼────┼───────┼────────┼─────┤ │十四│93.08.11│08:32 │五百元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 │ │ │ │ │ │公司森竹加油站 │ │ ├──┼────┼────┼───────┼────────┼─────┤ │十五│93.08.12│08:00 │五百元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 │ │ │ │ │ │公司森竹加油站 │ │ ├──┼────┼────┼───────┼────────┼─────┤ │十六│93.09.04│12:30 │五百元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 │ │ │ │ │ │公司竹山加油站 │ │ ├──┼────┼────┼───────┼────────┼─────┤ │十七│93.09.06│07:45 │五百元 │社寮加油站實業有│ │ │ │ │ │ │限公司 │ │ ├──┼────┼────┼───────┼────────┼─────┤ │十八│93.09.07│16:50 │四百十一元 │省錢超市竹山店 │ │ │ │ │ │ │ │ │ ├──┼────┼────┼───────┼────────┼─────┤ │十九│93.09.10│14:17:03│五百元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 │ │ │ │ │ │公司魚池站 │ │ ├──┼────┼────┼───────┼────────┼─────┤ │二十│93.09.11│21:36 │三百元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 │ │ │ │ │ │公司竹山加油站 │ │ ├──┼────┼────┼───────┼────────┼─────┤ │二一│93.09.12│20:59:09│三百元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 │ │ │ │ │ │公司森竹加油站 │ │ └──┴────┴────┴───────┴────────┴─────┘ 附 表 二: ┌──┬────┬──────────────┬──────────┐ │編號│日 期 │ 預借現金之交易行庫 │預借金額(新臺幣) │ ├──┼────┼──────────────┼──────────┤ │一 │92.04.19│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萬元,手續費四百元│ ├──┼────┼──────────────┼──────────┤ │二 │92.07.01│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千元,手續費二百元│ ├──┼────┼──────────────┼──────────┤ │三 │92.08.07│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千元,手續費二百二│ │ │ │ │十五元 │ ├──┼────┼──────────────┼──────────┤ │四 │92.09.0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千元,手續費二百元│ └──┴────┴──────────────┴──────────┘